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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犯监狱设置的研究和构想

2023-05-06 10:20:07

朱桂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关于“老年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监管改造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往往参照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将男性年龄60 岁以上(含60 岁)、女性年龄55 岁以上(含55 岁),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称为“老年犯”。现阶段,在监狱内服刑的老年犯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自然犯,即罪犯被判刑入狱时,其年龄已经达到老年犯的标准;
二是转化犯,即罪犯在中、壮年时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老年犯的行列。据不完全统计,老年犯在各监管改造机关押犯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一般在3%~4%,虽然具体比例不高,但绝对数字已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加上老年犯自身的年龄、心理和生理等因素,老年犯的监管改造有着不同于未成年犯和一般青壮年罪犯的特殊性,其关押场所应充分体现这一特殊性,参考未成年犯单独设监关押的做法,建立专门的老年犯监狱。

我国自1999 年迈入老龄化社会,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人口的增加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的问题。目前,我国收押老年犯的监狱在监管改造中基本能够贯彻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要求,将劳动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犯和病、残犯实行单独编队、相对集中关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病残监区”。老残监区的设立对促进老年犯的改造在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监管模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老年犯监管改造工作的需求。具体表现在:

(一)混押的状态不利于老年犯监管改造效益的最大体现

目前,“老病残”监区的设置只是相对实现了老年犯的分类管理,距离真正的“三分”工作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老年犯与青壮年犯整体而言还是处于混押状态,对老年犯的监管改造质量和整体效益会产生不利影响。一是老年犯与青壮年犯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老年犯往往会因为年龄、思想、行为、身体、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因素无法融入青壮年犯的“圈子”,容易被监狱中的主流群体忽视、排斥而受到冷落,这一状况的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老年犯的身心健康和改造成效,还容易出现监管安全事故;
二是老年犯中有一部分是老年惯犯,将他们与青壮年罪犯关押在一起,非常容易导致他们将自己的犯罪经验与青壮年进行分享和传授,导致“交叉感染”;
三是我国监狱目前对所有在押罪犯实行量化考核,但现有的量化考核制度和计分规定对老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缺乏专门规定,造成标准不严、尺度不一的问题。

(二)混押的局面不利于调动同监青壮年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老年犯与青壮年犯混押对同监的青壮年罪犯也易造成不良影响。一是在监管实践中,监狱对老年犯往往不会提出过于严格的硬性目标任务。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对老年犯的特殊关照,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老年犯与青壮年犯之间在监管改造要求上的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如果得不到青壮年犯的正确看待和理解,常常成为他们抵制、逃避改造的借口和理由。二是考虑到老年犯的特殊情况,监狱机关一般在生活待遇和减刑、假释等方面对老年犯会从宽掌握、酌情处理。但这些照顾和优待却容易引起青壮年罪犯的不满,他们往往通过简单的横向比较就得出监管机关“不公平”的结论,进而产生消极、失望的情绪,影响自身改造。

(三)分散的布局不利于老年犯监管改造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监狱内设置老病残犯监区的监管模式只是实现了老年犯管理的相对集中。但在宏观上,一省范围内多个监狱设立老病残犯监区使老年犯的管理实际上处于一种不成规模的分散状态。这种分散的布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监狱无法针对老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设置和发挥监管改造资源的效益。例如在日常生活设施上,监舍统一配置高低铺双人床,但对老年犯而言,单人床更适合也更安全,可监狱由于监舍面积限制往往无法做到这一点;
其他如伙食、心理咨询、医疗体检、生活设施配置、日常活动安排等各方面,老年犯与青壮年犯都有不小的差异,需要区别对待。

(四)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老年犯收押监狱的快速协调发展

通过对某省关押老年犯的部分监狱进行调研了解到,老年犯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快速协调发展的沉重负担之一。受自然规律的影响,老年犯年龄大、体弱多病,其创造的价值与监狱的投入基本成反比。特别是一些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犯,其花费的医疗费用和日常人力投入往往成为监狱沉重的包袱,其不稳定的身体状况更是潜伏的“定时炸弹”。这些问题不仅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监狱和一线干警的监管风险,更分散了大家原本有限的工作精力,使监狱无法“轻装上阵”实现快速协调发展。

针对前面所述老年犯在监管改造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设置专门的老年犯监狱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欧美国家早已进行了相关尝试。最早的实践出现在1790 年,联邦德国建立了一所老年犯罪人监狱,专门关押60 岁以上的老年男性罪犯,此监狱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优于一般监狱,管理制度也较一般监狱宽缓得多[1]。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弗特——韦德(Forcht-Wade)监狱建于1998 年,是北路易斯安那州的一个大型监狱的分支,它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立了私立疗养所,能够容纳大约400 名需要额外照料的短期监管罪犯。而在日本,广岛监狱是一所专门用来囚禁老年犯罪人的监狱。

我国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上海建立了专门的老病残犯监狱。但个案的尝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老年犯监管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全国各省区都应当建立专门的老年犯监狱,以解决当前日趋严重的老年犯监管问题。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老年犯行刑效益的最大化

设置专门的老年犯监狱后,所有监管对象都有基本相似的生活习惯和生理、心理特点,有共同关心的话题和语言,不再担心受到其他罪犯的厌恶、歧视和排斥,不会产生自卑的心理。更为关键的是,老年犯的集中关押给监狱制定出台专门的老年犯量化考核标准创造了条件,科学考核老年犯的改造表现成为可能。如此将大大调动老年犯的改造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积极的行刑效益。

(二)有利于刑罚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设置老年犯监狱能够形成规模效应,监狱可以集中全力创造一个适合老年犯生理、心理特点的监管环境,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如生活设施、日常饮食、警力配置、心理疏导、社会资源利用等等,有利于提升老年犯的改造成效,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类监管改造资源的积极效益,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三)有利于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对象,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犯人数的增加和其监管改造的特殊性使设立老年犯监狱的条件趋于成熟,顺应改革要求对现有监狱格局适时调整,建立专门监狱收押老年罪犯,既有利于这一特殊罪犯群体的改造,又有利于监狱脱掉包袱、轻装发展,恰恰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某省曾经尝试将A 监狱改造成为专门的老病残犯监狱,然而从反馈的情况看,这次调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A 监狱在接收了其他监狱调来的老病残犯后,自身背负了沉重的包袱,负面影响一直持续至今。反思这次改革的得失,我们发现,设置老年犯监狱不是简单的监管对象的集中,而是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配套。笔者认为,设置专门的老年犯监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合适的监狱选址

考虑到老年犯虽然绝对数量逐年上升,但占我国在押犯的比例并不是多数,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1 ~2 所老年犯监狱。监狱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押送罪犯和罪犯亲属会见的方便,同时兼顾老年犯就医的便利,位置可选择在本区域居中、交通便利的城市或临近省会城市为宜。同时,照顾到老年犯的生活习性和身体健康的需要,监狱选址可考虑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城市远郊,尽量避免选择空气污浊、喧嚣吵闹的地点,为老年犯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改造环境。

(二)恰当的监管设施

美国学者荣·艾迪(Ron Aday)说过,传统的监狱并不是为老年人所设计的。老年人的自然衰退变化,如丧失力量和灵活的身手、视力和听力的逐步下降、心理上的变化等,在监狱中没有得到任何照顾,这些方面从来没有被许多现代化国家考虑到监狱设计中。所以,老年犯监狱的监管设施首先应当考虑老年人的行动能力。例如警戒设施方面,考虑到老年犯活动能力的下降,可较青壮年犯适当降低标准;
生活设施方面,出于对老年犯身体健康的考虑,人均监舍面积可较青壮年犯适当提高,监舍内设置单人床,门窗设计应便于老年人开启和调整,房间、过道和卫生间应采用防滑的地板并安装扶手。卫生间应靠近监舍或在监舍内,配置冲水马桶,便于老年人如厕。老年犯经常活动的场所内应尽量设置无障碍通道或安装升降电梯,保证老年犯的无障碍通行。在监舍外最好设计有较为宽敞的晾晒场地,方便老年犯放风时晒太阳和晾晒被褥、衣物等。娱乐设施方面,可根据老年人的喜好设置活动室,提供报刊、棋牌、电视等娱乐工具,丰富老年犯的业余生活。室外文体设施可减少大型运动场和对抗激烈的球类场地的建设,转为多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体育器材,使老年犯可以利用放风期间从事一些基本体育锻炼,舒展筋骨、活动手脚。

(三)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

对老年犯的监管改造应紧密切合其生理、心理特点,传统的教育和劳动改造对老年犯而言未必适用。针对老年犯世界观、价值观固化,学习领悟能力下降,动手操作本领衰退的现状,监狱可以考虑不强迫他们参与这些活动,改为更适合老年群体的改造方式。当然,如果老年犯自愿参加传统改造也应当积极鼓励,毕竟这对于他们顺利服刑还是十分有利的[2]。除此之外,监狱还可以进一步丰富改造手段,将人文关怀融入日常监管改造活动中,以促进老年犯的积极转变,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例如在刑罚执行上,灵活运用减刑、假释等法律手段,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适当放宽适用标准和比例,鼓励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以争取早日出狱。在习艺劳动上,科学安排劳动时间、内容,增强劳动技能,为有劳动能力的老年犯刑满后谋生创造条件;
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由于家庭关系决裂,亲人不愿对其进行照管的老年犯,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建立必要的援助机制,落实国家养老政策;
对存在心理问题的老年犯,在结合监狱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心理矫治工作的社会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大专院校、心理矫治机构的专家、社会专业人士到监狱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促进老年犯健康心理养成;
对常年无人探访的老年犯,逐步建立完善对罪犯家属访谈制度、罪犯患病告知亲属制度等,帮助他们寻回亲情[3]。

(四)科学的处置待遇

受身体机能的影响,老年犯的日常生活待遇与普通罪犯相比应有所差别。例如,在日常饮食方面,老年犯食量小,往往随着咀嚼、消化能力的下降,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心脏病等老年人常患疾病的存在,对坚硬的、油腻的或偏甜、偏咸的食物需求少。因此,食堂应尽量为老年犯安排清淡、柔软的饮食,兼顾营养均衡即可。在日常生活方面,针对老年犯体弱、怕冷的特点,可适当提高老年犯棉衣、棉被、垫被等物品的配给标准。在医疗护理方面,老年犯监狱可按比例多调配一些护理人员,同时加强监狱的整体医疗水平,提高专职医生配置比例,建立医生巡诊制度和老年犯定期体检制度,为确保老年犯服刑期间的身体健康提供坚强保障。

(五)倾斜的政策支持

如果要将建立老年犯监狱的设想真正地付诸实施、使上述种种构想真正成为现实,最关键的还是需要有关政府机关的大力支持。一是资金支持。政府要舍得投入大量资金不断建设完善老年犯监狱的各项基础设施,切实改善服刑老年犯罪人的各项生活待遇和医疗卫生水平;
二是人力支持。监狱应当根据老年犯的监管改造需要,从各监狱遴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干警建立和充实一线监管改造队伍。同时配齐配强心理咨询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社会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老年犯的教育改造,监狱要与罪犯家属、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公益力量一起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促进老年犯的改造转化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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