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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趋同背景下我国ESG报告的发展趋势

2023-05-07 16:25:19

杨艺琦

(湖南农业大学,长沙 410128)

ESG 指的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企业治理(Governance)。碳排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温室气体。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其在经营过程中与环境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ESG 报告是指企业关于环境、社会、治理的披露报告。本文对ESG 报告与可持续发展报告不进行严格区分,根据情况进行使用。目前国内外正在加快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准则制定进程,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体系ESG 以指导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在国内外亟需制定ESG 标准体系的背景下,有必要对ESG 报告的发展进行清楚的回顾,并探讨其中仍需继续进一步发展的内容,为ESG 报告的发展提供参考。

2.1 ESG 历史与代表性报告

1997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上签署了《京都协定书》,提出加强全球合作,减少碳排放量。2000年GRI 发布G1 指南。2004年ESG 概念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的《谁在乎谁赢》报告中首次被提出。2007年CDSB 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成立,2010年首份《环境与气候变化披露框架》发布。2016年12月在法国巴黎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 次缔约方大会(COP21)通过了《巴黎协定》,成为第二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公约。2017年TCFD发布披露框架,并将内容划分为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目标4个领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TCFD 来对企业在持续经营与财务稳健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评估。

2018年起(SASB)陆续发布77 个特定行业(含金融业)的可持续会计准则,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资源强度、可持续影响力和可持续创新潜力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可持续工业分类系统(SICS)由此诞生。2020年9月CDP、CDSB、GRI、IIRC 和SASB 等五大机构联合声明将共同致力于建立一套公司综合报告体系。201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盟绿色协议》,确立了2050年欧洲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地区的政策目标。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庄严宣布,我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IFRS 下属新成立机构ISSB 发布了ISDS。ISDS由列报准则《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主题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和行业气候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组成。

2.2 国际ESG 报告发展特点

2.2.1 各组织合作,协调统一准则框架体系

国际上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制定组织从各自发布标准转向了协作,有加强合作,互通有无的趋势。在IFRS 发布准则前,上市公司相对较好的披露方式是同时使用多个组织发布的框架相互进行补充。G20 财长和央行行长在2020年呼吁IFRS 制定一个国际统一标准。IFRS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积极做出反应,目前已经发布了ISDS。可以预见将来国际上会有一个整合性的通用标准,而这个标准体系框架极有可能是由IFRS 的下属机构ISSB 来构建。

2.2.2 聚焦财务相关信息

目前IFRS 在财务会计信息方面的准则由IASB 负责,已经形成了一套专业规范的流程。新成立的ISSB 则负责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目前已经发布ISDS,包括一般框架、气候相关、行业具体标准。对于目前已出台的准则重点关注财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来说,最大受众与目标使用者仍是投资者群体,并且能够增强或者削弱企业的短、中、长期所创造价值的重大相关可持续发展因素会被优先着重报告与披露。下一阶段IFRS 会视情况来考虑如何逐步扩展披露内容,在完善财务相关披露后,IFRS 会致力于将披露范围扩大至环境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治理责任。

2.2.3 优先发展气候相关披露

气候是公认的重要议题,国际上举办多次会议讨论,签订了《巴黎协定》《东京条约》等文件,协商了许多举措来应对全球变暖的气候危机。IFRS 首先颁布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针对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标准进行明确。其他环境信息,以及社会、治理方面的信息要不要颁布,将视后续发展情况来确定。

2.2.4 注重实质性,把控信息披露质量

“实质性原则”(又称“重要性原则”,英文为“Materiality Principle”)是协助企业识别与分析实质性议题的基本原则。新加坡相关文件将其界定为“作为实现(公司)短期、中期和长期业务目标的障碍或促进因素”,欧盟委员会则将“双重实质性”作为ESG 信息披露的核心概念,即在披露信息时,不仅要考虑对企业本身的影响,如盈利与长期发展潜力,还需要考虑对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等外界的影响。总结来说,ESG信息披露注重企业短、中、长期发展的影响因素,在关注企业潜力与能力的同时注重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2008年,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资本市场“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环保信息披露机制制度”,但自发布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现阶段,我国企业碳信息以主动披露为主。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7 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债务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加强碳信息披露从而加强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资产碳排放信息的理解,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ESG 概念经证监会修订后引入《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要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理念,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提出上市公司应合理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情况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信息。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包括碳减排战略、碳排放量、碳分配、碳交易、碳会计处理方法等情况。2020年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第三版《ESG 指引》要求披露已经影响和有可能影响发行人的重大气候问题。202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第2-3 号公开证券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要求定期报告期内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披露内容与期内主动披露其碳减排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国内虽然已经意识到ESG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体系,这使得各企业间的报告披露内容并不统一,这影响了不同企业披露信息间的可比性,股东潜在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获取相关决策信息不足,无法充分评估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发展前景,有必要进一步跟进国际ESG 报告发展研究。随着报告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部门应持续构建适用于各行各业的行业规范标准。

4.1 披露要求逐渐严格

国内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投资兴起,公众、机构与投资者对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求愈发扩大,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纷纷要求企业进行ESG 信息披露。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持续发展报告为自愿披露,企业披露的动力较弱,但部分地区如深圳要求为自愿披露加部分强制,香港要求企业按照TCDF 框架进行披露并且须遵循“不披露就解释”原则,这些地区在逐步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与程度。2019年证监会发文称具体的披露标准正在制定中。未来我国的披露要求可以预见会日趋严格,逐步达到国际标准的高度,同时可以推断我国的ESG 信息披露有强制披露的趋势,预计近期国内有关部门将出台强制性ESG 信披相关法律政策。

4.2 深入研究气候议题准则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碳达峰、碳中和的计划,在此目标下,各级政府机构都需要获取碳排放信息,掌握温室气体与气候信息的准确数据才能精准规划减排计划。而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上述过程中的基础环节,所以各个相关方一致认为ESG 报告的当前关注点是气候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首先进行气候披露的准则构建能够将研究力量集中从而有序解决问题。而可持续发展披露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此,随着双碳计划的开展,其他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如海洋污染、森林保护、员工福利、社会贡献等必定也将逐渐被关注。

4.3 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

二十年前的美国曾是IFRS 最大的捐款者,在IFRS 占据了相当大比例的席位,但美国在十年前退出了IFRS,如今中国已经成为IFRS 最大捐款者。IFRS 下属的ISSB 宣布在北京成立办公室,ISSB 北京办公室将充当亚洲利益相关方参与中心,这将加速中国ESG 政策的出台,更重要的是,这有利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中国有非常大的可能性在接下来的ESG 发展进程中成为积极关键的角色,与全球各国共同推动全球的温室气体问题的解决。

4.4 信披中的定量化指标增加

我国气体排放披露现状仍需改进,许多在行业中尤其高碳排放行业的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很有限,且大多为定性的披露,缺乏定量的数据披露。这种披露方式对报告使用者的信息决策并没有显著的提升。我国政府在制定准则时,有必要引导企业进行定量指标披露。首先明确数据报告规范,其次需要培养企业定量披露的意识,让企业明确进行ESG 报告对企业长足发展的有利性。

4.5 配套服务体系设置加强

安永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陆地区已披露报告中进行鉴证的大企业比例为28%,显著低于欧美的51%。如果没有鉴证部门的介入和保证,企业在报告中“漂绿”“染绿”的概率将提升,不真实的环境相关信息披露无法为使用者提供可靠信息,所以需要政府和机构为鉴证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可持续审计鉴证业务。

5.1 强制化披露,加强法律监管

规范报告的信息披露,整改披露乱象,让企业在报告过程中有可以依据的明确标准。目前我国是自愿披露,未来可以先实行半强制披露,再实行强制披露,采用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在逐步提高我国的披露标准的同时,给企业一个缓冲时期,降低企业的实施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可能性。

5.2 逐步出台政策,完善报告披露内容

温室气体排放是刚性议题,全球一致认为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是当前的头等问题,并且气体排放问题可以先从技术属性上来着手解决,各国更容易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国际上已经有许多发达国家率先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与准则,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一些经验与先例。ESG 报告、相关财务披露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如图1 所示。中国目前应当在财务报告的构建基础上扩展至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将可持续发展信息运用于企业投融资时的价值评估,从而刺激各方对ESG 报告的需求。同时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当前需要优先发展气候与碳排放议题的报告准则。而后循序渐进,后续再逐步扩展到其他议题。

图1 ESG 报告、相关财务披露与财务报告的关系

5.3 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与国际准则趋同

当前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要发展窗口期,我国应该积极谋求合作,在国际协作中起作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这是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伟大概念的重要体现。我国财会准则已经实现与IFRS 持续趋同,未来采用ISDS 这一适用于IFRS 体系的准则基准的概率较大,建议加快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的出台,跟上国际的发展与步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向国际标准靠拢看齐。

5.4 增加信披定量化指标,云数据与智能技术协助排放核算

政府需要明确环境资产与负债在报告中的定义边界与核算范畴,引导企业向数据核算定量化方向发展。持续加深上市公司定量披露的意识,同时为审计鉴证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将云数据用于集团子公司间或公司部门间的数据传输,利用智能检测技术辅助核算污染排放,降低误差与舞弊,同时实现企业及时溯源与随时查验原始信息。事务所在拓展可持续发展审计业务时,在审计方法上与时俱进,向绿色高效的工作方式转型。

5.5 加强ESG 教育与服务

为了让企业意识到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要性,增加企业在融资与经营方面披露ESG 信息的动力,政府应鼓励投资者将ESG 信息纳入投资决策,这一举措有利于投资者由短期投机转变为长期价值投资。结合我国当前现实情况发展全国通用的ESG 评价指标,如国证ESG 指数。定期调研市场上各行业的披露特点与披露困难点,为各行业提供精准的配套服务与措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并宣传披露榜样案例,使披露能力与披露效果强的上市企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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