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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详细)
2020-11-24 08:20:52 ℃盛世名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功章; 营业执照号码:450921200004286
注册地址:容县**街318号; 邮编:537500
乙方:**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鑫; 营业执照号码:450100000012813
注册地址:****市民族大道168号; 邮编:530002;
资质等级:二级; 证书编号:桂(建)4501A002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将盛世名门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项目 ;
座落位置 **容县**镇登高**路37号 ;
建筑面积 45343.32 平方米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代表和维护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在小区物业销售之前,负责依法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3.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5.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 移交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7. 方负责完善本住宅区内的配套设施,如住宅区平面示意图、消防疏散示意图、道路、交通标识、宣传牌、垃圾桶、果皮箱等;
8.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9. 甲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
10. 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1. 协助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3.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4.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6.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 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
8.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 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0.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1.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
车位:20元/个。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2. 电梯维护保养费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不另行收取:电梯电费根据发生额由业主按户分摊。
3. 公共水电费:乙方在物业交付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向业主收取小区公摊水电费,在此之前产生和未交付部分的公摊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入住率达60%后,公共水、电费由住宅区及商铺业主(使用人)按所购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4.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八条 主应在接到入伙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入伙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2.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当业主转让其物业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原业主在未交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时,新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年/季/月)交纳,交房时业主预交一年服务费。
第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乙双方另行协议计费。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对于停车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临时车位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产权属于甲方的固定停车位收费标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为保证甲方顺利承接物业的交付,甲方应配置合理的办公设备以配合乙方对物业的顺利交付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十三条 在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负责返修、完善:甲方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确认合理的返修完工时间或甲方确认返修完工时间告知乙方。
2. 应在甲乙双方确认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如因甲方拖延造成业主损失或对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应负全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共用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5. 房屋装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管线图;
6. 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住宅区《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紧急情况除外)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于正式交房前15日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保安员宿舍、工程、保洁、绿化用房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另行提供或承担租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住宅每户按 0.10元/m2·月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保修期后更新更换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则由乙方按照当地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逾期天数,按当季度应收业主或甲方物管费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向业主、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有人在房间中企图自杀,物业管理者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门、破窗而入等);
6. 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照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业主房间漏水、失火又无人在内,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强行进入救助);
7. 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承担非因乙方违约或者侵权造成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每月30日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物业项目商品房出售及交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同自甲方交房起(以甲方入伙通知为准),一年为有效期。同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完整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甲方应向物业买受人公示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使物业买手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调节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提交一份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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