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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某某市委政法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办法
2021-01-25 14:46:17 ℃中共某某市委政法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委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与打造某某政法铁军相结合,坚持党的建设与政法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层级负责、层级管理、层级落实”基本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基本要求,以理清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着力打造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党员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直接责任。
2.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党员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次要责任。
第四条 搭建以党组织为依托,以责任人为核心架构的“五层四级”层级管理责任体系。
1.常务副书记。对政法委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总责。对委务会议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2.委务会议成员。对党总支成员、党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助常务副书记对政法委机关党支部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4.党支部书记、各成员。对本党支部所属党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5.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理想信念、责任担当、从严管理上做好表率。
第二章层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以履责为重点,通过深化委领导责任、压实班子成员分管责任、厘清部门齐抓共管责任、督导基层党员落实责任,构建“五层四级”主体责任层级管理体系,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从严治党工作格局。在全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传导机制,以制度为抓手,强化监督制约;以问责为保障,强化从严治党责任落实。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1.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全面领导全市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和各方面工作,做全面从严治党五个方面的表率。
2.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筑牢纪律底线。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
3.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思想建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认真履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带头检查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督促党员干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6.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六项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7.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引领政法工作。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选准配强管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8.加强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规范和引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注重开展各项廉洁教育活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筑牢思想防线。抓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党员干部思想定期汇报,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9.聚焦聚力服务赶超。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牵动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政法、平安、综治、维稳各项重点工作,聚焦聚力赶超发展。
第七条 常务副书记。
常务副书记是市委政法委机关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对委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总责。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委务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统筹整合有关资源,落实党建工作人财物保障。认真落实领导带头建立基层联系点、带头上党课制度,每年为党员干部上党课不少于1次。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模范践行“三严三实”,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以上率下推动面上工作。
2.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积极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科学合理安排班子成员分工,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分管工作、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情况。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报告,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和干部讲评,表扬先进、批评后进。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批评、限期整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言、长管长严。
3.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带头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各项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有效集中,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带头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
4.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委务会议成员。
协助常务副书记抓好上级关于从严治党工作贯彻落实,对分管的处室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当好常务副书记抓党的建设的参谋助手。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帮助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定期组织研判党建工作形势,及时提出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常务副书记组织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及时发现和整改违纪违法苗头和隐患,对严重违纪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分管责任。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情况。定期约谈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筹协调分管领域工作力量,配合推进党建与队伍建设工作,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的党建情况。
4.协助抓好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干部人才监督管理,推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常务副书记抓好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
5.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指导、督促、落实好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任务,对分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责任。
协助常务副书记抓好上级关于从严治党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对总支成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建状况,指导、督促、落实好业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和任务,对各支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2.及时发现和处理各支部中存在违纪违法苗头和隐患;对违法违纪线索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处理。
3.做好谈心谈话工作,掌握思想生活状况,及时发现苗头隐患,为推进本单位从严治党建言献策。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委员责任。
对支部所属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抓好党支部范围内从严治党责任各项工作的落实。
2.负责党支部范围内涉及从严治党相关措施的落实、监督等相关工作。
3.做好支部成员谈心谈话工作,掌握思想生活状况,及时发现苗头隐患,为推进本级党组织从严治党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责任
在工作中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理想信念、责任担当、从严管理上做好表率。
1.强化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党组织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组织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等。
2.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个人相关重要事项,发挥榜样模范作用。
3.落实本岗位从严治党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支部各成员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等问题隐患。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教育常态化。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日常教育学习,引导监督党员遵循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提高管理对象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四个意识”。
1.注重思想引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委“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和市委“新标杆新业绩新形象新征程”主题实践要求,落实各级关于从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讲党课、机关学习日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党性修养。
2.加强党建阵地建设。强化党建阵地意识,按照相对固定、功能实用、环境整洁、便利活动、便于议事,党旗、党徽、誓词、权利义务和党务公开、学习园地专栏上墙的要求,推动党员活动阵地建设。
3.开展经常性教育。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教育活动任务,确保传达到位、贯彻执行到位。强化作风养成和廉政教育,通过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学习,做好经常性提醒,增强管理对象党性意识、公正执法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督促管理对象认真执行各项纪律条规。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化。
1.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坚持委务会议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在民主生活会的会前准备、会中剖析、会后落实上下功夫见实效。
2.健全日常管理机制。提升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进机关党建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探索建立智慧党建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固定活动日、党员政治生日、党务公开、民主议事、教育培训等制度,以及落实谈话谈心、家庭走访、约谈提醒、帮助教育等工作,做好登记,留下痕迹,并作为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严密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定期进行廉政风险点排查,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强化源头防控。针对权力运行各部位、各程序、各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政风险等级评估意见。对发现的管理对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造册登记,分析剖析存在的根源,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帮助计划,综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对管理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过的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规范化
1.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关于规范委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
2.委机关重大工作安排、重大活动、重大开支及时报告驻委纪检组,主动接受监督。
3、落实层层监督。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未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苗头隐患,应及时纠正或根据规定逐级反映。严格履行责任,按照层级管理梯次,切实督促管理对象端正态度,自我反省,认真履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区分党组织和职能处室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常务副书记、委务会议成员、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责任。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层级管理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调整职务、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学习教育、组织生活、监督管理、帮扶困难和报告等职责,在上级组织的党建工作检查中被通报,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
3.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在责任范围内队伍中发生违法违纪,视问题轻重,按照层级管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对责任范围内问题在事发前履行管理责任,事发后及时报告主动查处的,减轻问责;未造成影响的,免予问责。
第十七条 强化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级管理的问责结果运用。
1.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党组织或班子相关成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2.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3.对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4.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严格执行执纪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行调查的同时,同步开展落实责任层级管理情况的调查,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上实施倒查问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严格报告述职制度。
1.委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党建重点难点问题。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和党员队伍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2.委务会议成员要结合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就抓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履行“一岗双责”等进行述职;各支部书记每年应向机关党总支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抓好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评价机制。
1.建立和完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制度,制定检查考核工作细则,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各支部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研究,结合按照层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的主体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
2.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完善督促检查机制。
1.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每年重点工作。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党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在党的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党组织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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