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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重点知识

2020-06-01 09:21:16

 综合基础知识复习重点

 第一部分

 政治 1 一 、党史时间轴 1 二、党的建设理论(党建) 4 三、毛泽东思想 6 四、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8 1、体系的形成阶段:

 8 2、邓小平理论 9 第二部分

 法律 15 第一章、法理学 15 第二章、宪法学 16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6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7 三、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 17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7 第三章、主要实体法 19 一、行政法 19 二、民法 21 三、刑法 23 四、经济法 24 五、商法 25 第四章

 主要程序法 27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40 第一章

 公文知识与公文规范 40 第五部分

  道德与事业单位 56 一、道德 56 二、事业单位 56

 第一部分

 政治

 (党史、党建、毛思、中特(邓、三、观)、马克思原理、时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系列讲话、重庆各次会议精神、及习近平在重庆的各次讲话))

 一 、党史时间轴 1840—1919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19—1949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21-1927

 党的创立和大革命 1927-1937

 土地革命 1937-1945

 抗日时期 1945-1949

 解放战争 1949—1956 过渡时期 1949-1952底

 完成民主革命遗留问题 1953-1956

 三大改造 1956—21世纪中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56-1966

 十年建设 1966-1976

 十年文革 1978以后

 改革开放 1. 1919年5月4日,五四运动(一次彻底的翻地反封建的爱国主义运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2. 1920年春,李大钊、陈独秀等先后在北京、上海组织了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团体。8月,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成立。

 3. 1921年7月23日,中共一大在上海召开,大会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组成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陈独秀任书记。

 4.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翻地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最低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帝国主义压迫,达到中华民主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5.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共产党加入国民党,建立国共合作统一战线。

 6.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国共合作革命统一战线正式建立。

 7. 1926年,北伐战争,对象为:吴佩孚、孙传芳、张作霖 8. 1927年,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标志着大革命失败,国共合作破裂。8月1日,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8月7日,在湖北汉口秘密召开“八七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是共产党有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兴起的历史转变。9月,毛泽东领导了秋收起义,创建革命根据地,将武装斗争的重心转向农村。

 9. 1934年10月,开始长征。1935年10月,红军陕甘苏会师。1936年10月,红军甘肃会宁地区会师,长征结束。

 10. 1935年1月,(遵义会议)中国共产党在贵州遵义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后,中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三人军事指挥小组,全权负责军事指挥。

 11. 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12月25日,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十年内战结束,国共合作抗战统一战线初步形成。

 12.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开始。8月,洛川会议,确定了党的中心任务——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13. 1945年,中共七大,将毛泽东思想写入党章,成为指导思想。1942年2月—1945年4月,整风运动: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会议阐明了中国革命的三项基本经验——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批评了党的错误思想,阐明了党的三大作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批评与自我批评。

 14.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日本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同年8月,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到重庆,同国民党和谈。

 15. 1945年-1949年解放战争期间,共产党的著名战役:辽沈、平津、淮海、渡江战役。

 16. 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向城市,会后,中共中央前往北平。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

 17.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

 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渐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 18. 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完成,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56年秋,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国内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

 19. 1957年4月,整风运动——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 20. 1961年,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21.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22. 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热议》,正确评价了毛泽东思想,在思想上拨乱反正。

 23.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在北京召开,邓小平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题。

 24.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在北京召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尺几阶段理论,制定了基本路线,确定了经济发展“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1981—1990,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步:1991----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25. 1992年,南方谈话,邓小平理论初步形成。10月,中共十四大在北京召开,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6.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在北京召开。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依法治国。确立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27. 2002年1月,中共十六大在北京召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成为指导思想。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8. 2007年10月15日—21日,中共十七大在北京召开,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29.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在北京召开。科学发展观成为指导思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30.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 31.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总结会,全面从严治党。

 32.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33.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

 二、党的建设理论(党建) 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行动指南。中共十八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基本路线:共产主义是党的最终目标。中共十六大党章指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保持党的先进性,使党成为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核心。)、组织建设(党的建设的物质基础,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可靠保证)、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党的各种重要法规;地方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国家所颁布的宪法、法律、法令等。

 胡锦涛把党的纪律概括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军队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五个方面。除此之外,根据纪律范围所调整的关系不同,党的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的团结统一,认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党的党员:党是由党员按一定的思想原则和组织原则组织起来的有机体,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的基础。申请入党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员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责之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

 三、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时代条件——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 社会条件——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中国革命的特殊性; 阶级条件——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发展; 理论条件——新文化运动的兴起,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与传播; 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中共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十二大全面评价毛泽东思想;十五大报告指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

 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历史历程:

 萌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1921)至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时期(1927年7月国民革命失败); 形成时期——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和中期(1927年八七会议至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 成熟时期——土地革命后期至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

 一是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 新民主主义的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工农武装割据: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革命根据地建设为依托,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和以武装斗争为主要斗争形式。工农武装割据是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必由之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的建设:党的思想建设是毛泽东思想最突出的特点和最核心的内容,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过渡时期总路线:一化三改——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资本主义工商业是社会主义改造中心内容。

  三是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 毛泽东规定了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规定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强调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指出了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和瓦解敌军。

  四是关于政策和策略的思想; 在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给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毛泽东概括和总结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性和长远意义的政策侧略原则。包括:(1)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2)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3)既要善于斗争,又要善于妥协;(4)不要四面出击;(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五是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 政治工作内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教育。

 政治工作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的原则;民主原则。

 六是关于党的建设学说。

 1939年10月,马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提出了党的建设的总目标: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共产党。毛泽东称之为“伟大的工程”。

  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事求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的全部内容。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产物,它的全部内容都是以事实求是为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创立的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毛泽东倡导的党的根本思想和工作作风,是毛泽东总结的党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方法。

  独立自主:革命和建设的根本立足点。是指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独立自主地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者之间的关系: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占据核心地位,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集中概括,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的理论基础。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点,不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是我党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是实事求是的内在的根本要求。

 独立自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必须坚持和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从事一切工作的立足点,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党与党之间问题的根本原则。

 四、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1、体系的形成阶段:

 理论奠基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六中全会 创立和初步形成阶段:十二大----十五大 发展和深化阶段:十五大----十六大 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阶段:十六大到现在

 体系的主要特色:时代性、民族性、实践性、开放性 2、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背景:

 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历史根据——正反两面历史经验的总结; 现实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时代背景——当代国际局势的新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

 实事求是是思想路线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和归宿。

 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社会主义的本质(南方谈话提出)和根本任务 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是我们搞社会主义的目的,也是检验我们是否真的搞社会主义的标准。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这个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87年十三大提出) 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如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1、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2、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3、必须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4、必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途径和内在动力,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实质是体制创新。

 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必须坚持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盲目性。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原则是我党一贯坚持的,但其包含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不能以僵化的观点来看待。) (5)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 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1981—1990,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步:1991----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一,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三,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科教兴国: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正式确定“科教兴国”为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做到三点:首先,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进步;其次,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最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可持续发展战略: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注意四点:首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再次,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最后,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1992年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观点。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内涵——政治体制是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上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和,包括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等。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是要改革具体的政治制度,而不是改变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我国政治体制本身存在弊端;其次,政治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再次,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后,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等。

 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理想是目标、道德是基础、文化是条件、纪律是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第三,科学认识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关系。

  (9)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 国防建设理论:

 国防建设指导思想——首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其次,要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国防建设,使国防建设在国家财力增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发展;最后,建立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

 完善国家动员机制,建设强大后备力量——首先,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动员机制;其次,实行预备役制度,做好民兵工作,建设强大的后备力量。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首先,重视国防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其次以爱国主义为中心进行国防教育;最后,以学习国防知识和基础军事理论为国防教育基本内容。

 军队建设理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首先,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其次,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最后,加强军队革命化建设。

  (10)“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历史历程:

 第一阶段——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确立(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 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1982年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使第一次明确提出,同年12月列入我国宪法,“一国两制”思想正式形成。“一国两制”思想一开始主要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 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发展(1984年邓小平指出“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同样适用于香港问题)。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的基本内容: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11)外交战略和外交思想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 独立自主是发展我国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

  (12)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和领导核心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历史根据——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经验的科学总结。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当合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现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于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于,执政为民。

  3、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工作。

 五、马克思主义原理(近两年考得较少)

 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

  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六、时政 (自己搜索18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及重庆近年来的会议精神了解)

 第二部分

 法律

 (法理学、宪法学、主要实体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主要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创立法的方式:制定、认可);(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体主要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的追溯力:由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我国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治:指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特征:(1)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2)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3)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4)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基本精神: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我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分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合宪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通过的方式:公开表决、秘密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实施:法的遵守(守法)—守法主体分三类: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法的解释:立法解释(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法律责任:免除条件:(1)失效免责;(2)自首或立功;(3)不起诉和协议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5)补救免责。

  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强制 法律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二章、宪法学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与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已法治为基石,有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其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两者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2)按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分:刚性宪法、柔性宪法;(3)按宪法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划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 依法纳税;(6) 其他方面的义务。

 三、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 国体: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结构形式:单一制。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的原则、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国家立法权;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主席: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1.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2. 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3.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4. 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管理权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5. 行政区域划分权;6. 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 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 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组成: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 各民族公民都由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组成:人民检察院的组成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1.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主要实体法 一、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被授权的组织”)。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 一事不再罚原则;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6. 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 财产罚 行为罚(能力罚) 声誉罚 行政拘留 罚款、没收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适用:不处罚的情形有:(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内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具体包含:(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事项: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听证分为依职权的听证和依申请的听证。

 行政复议(书上109页)

 行政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

  二、民法 1、民法总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监护人的设立有四种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物权法 物权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 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物产权以占用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其中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变)。

 财产所有物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合同法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形式:口头、书面、推定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的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显失公平的合同;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务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婚姻法 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禁止条件:禁止近亲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下列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继承法 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各种票据、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丧失遗产权的情形: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6、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刑法 刑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当原则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作为(作为与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限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未完成罪: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条件: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意愿;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主体要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使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死刑不适用的种类:(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经济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采取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2)强制交易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和履行合同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6)保证质量的义务;(7)承担责任的义务;(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9)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诚意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质量应符合的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对产品本身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4、劳动制度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放假;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年假;满20年以上,15天年假) 工资:工作日150%,周末200%;法定节假日300%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素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商法 1、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人数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分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 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保险法 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损益性 保险法的特征:社会性、技术性、强制性、国际性 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合同、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保障性合同、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标的划分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的实施形式划分 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划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但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

 5、票据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特征为: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第四章

 主要程序法 一、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2)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3)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4)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适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节行为意见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判决的分类: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

 履行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确认判决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同等与对等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辩论的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的原则;支持起诉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名誉权等 (2)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形式职权的原则;(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5)各民族人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犯罪嫌疑人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9)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性色素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回避的适用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判程序的种类: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四、仲裁法 仲裁的特征: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效率性与经济性、独立性 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公平原则;独立冲裁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火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由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三部分

 经济 第一章 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构成市场的要素: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

 市场主体:总体分为买方和卖方,具体分为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商品消费者、有财务分配权的政府管理机关。

 市场客体:作为交换对象的各种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技术、信息、管理才能、服务、专利等) 市场行为:购买行为、销售行为、竞争行为 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行为规范化的条件。市场行为规范化是保证市场交易进行、市场参与平等竞争的重要因素。

  1、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咋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运行形式。资源配置由市场导向决定。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发挥的产物。

 市场经济的特征:资源配置市场化;企业行为主体化;企业产权商品化;市场体系完备化;交易过程规范化;市场管理法制化;宏观调控间接化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指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规律。);竞争规律(竞争是推动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供求规律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市场机制):市场机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其核心是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它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1)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2)供求机制。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都离不开供求机制。(3)竞争机制。竞争是构成市场的本质要素,是市场活力的灵魂。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和展开的标志是优胜劣汰。(4)风险机制。破产是风险机制运行的最关键的条件。

 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技术创新、信息传递、利益分配、外向开拓。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1)建立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切实成为市场主体。(2)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3)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5)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公有制经济: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1.赖以生存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社建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

 2.运行的目的不同。社的目的是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资的目的是为资本家赚取利润。

 3.分配方式不同。社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4.宏观调控发挥作用程度不同。资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大,社有助于宏观调控的实现。

 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法人)制。

 现代企业制度: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为核心,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指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方式中,由具有不同功能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各类市场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作用: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是实现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有利于企业搞好生产和资本运营,成为市场主体;有利于国家事项宏观调控。包括一般商品市场(消费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 市场规则:国家为了保证市场有序运行而依据市场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市场主题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契约和公约等。市场规则的具体内容涉及市场运行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大体分为市场进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仲裁规则。

 第二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机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 国民收入分配:

 国民生产总值(GNP):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内本国国民所生产的各种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国内生产总值(GDP):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国领土范围内生产的各种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国外净要素收入(NFP):本国居民在国外的要素收入,减掉外国居民在本国的要素收入,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GNP=GDP+NFP 国民生产净值(NNP):国民生产总值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国民收入(NI):一国国民所有用于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总和,等于国民生产净值扣除间接税净额(即间接税与政府补贴的差额)。

 个人收入(PI):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所有个人得到的收入总和。

 个人可支配收入(DPI):税后可以支配、用于消费或储蓄的个人收入。

 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NNP=GNP—折旧;NI=NNP—间接税净额; PI=NI—(企业所得税+企业未分配利润+社会保障金)+转移支付 DPI=PI—个人所得税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以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参与生产和服务活动所形成的增加值为起点,最后形成各经济主体的原始收入。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个人收入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家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再分配的原因:1.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2.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3.控制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4.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再分配的途径: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劳务费用、价格杠杆 个人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着个人消费品非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

 按要素分配:各要素主体按照要素的产权含量参加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旨在按劳分配并坚持其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采取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各种分配方式。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占据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护、照顾或救助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且三个层次都是由现金保障、实物保障、服务保障三项举措构成。其特征为:强制性、公平性、全民性、最低保障性。其功能为: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促进国民福利。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维持社会再生产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社会救助最低目标,社会保险是基本目标,社会福利是最高目标。

 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应当履行的起码社会保障职责,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助对象: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城乡贫困者。

 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全体劳动者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储蓄性、补偿性等特征,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制执行。内容为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

 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高层次的保障举措,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包含:社会补贴、职业福利、社会服务三个组成部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的概述 宏观调控的目标:增加就业(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凯恩斯把失业分为摩擦失业、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三种。);物价稳定(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宏观调控的长期目标);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的方式:直接调控(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手段,直接对每个微观经济单位实施调控的方式。)和间接调控(政府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手段,通过市场中介的作用调节和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也从直接调控为主转为间接调控为主。具体表现为: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为主;微观管理为主转为宏观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主转为经济管理为主;指令性计划为主转为指导性计划为主。

 宏观调控的手段: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舆论(文化)手段 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汇率政策、收入政策 2、财政与税收 财政收入: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依法通过国家财政集中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收入。包括:税(税收)、利(利润)、债(公债: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费(费用) 财政支出: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的规模直接关系到社会总需求的增减。)和政府转移支付 (政府的社会福利等支出,如卫生保健支出、收入保障支出、退伍军人福利、失业救济和各种补贴等。它是一种不以购买本年的商品和劳动为目的而作的货币性支出。转移支付不能算作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对农业的补贴被看作是政府转移支付。) 财政预算:政府当年的税收与支出之间的差额叫做预算余额。预算余额为零叫做预算平衡,为正数叫做预算盈余,为负数叫做预算赤字。赤字财政是政府增加支出而没有相应地增加税收或减少税收而没有相应地减少支出。

 财政政策手段:国家预算、税收、国债、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等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紧缩性的财政政策 适用时期:经济衰退时 适用时期:经济过热时 主要措施:增加政府支出和转移支付,减少税收 主要措施:直接减少政府开支,减少补贴和转移支付,增税以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减少消费需求 3、货币与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手段: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业务市场、利率及利率政策 扩张性的货币政策 紧缩性的货币政策 适用时期:经济萧条时 适用时期:通货膨胀时 主要措施:增加货币供给来带动总需求的增长。货币供给增加时,利率会降低,取得信贷更加容易。政策工具: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减低央行再贴现率;发行货币;降低利率。

 主要措施:中央银行实行抽紧银根政策,通过减少流通货币量的办法以提高货币购买力,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央行采取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出售政府债券;提高贴现率和再贴现率;提高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直接提高利率,紧缩信贷 通货膨胀:货币(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货币需求量而引起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普遍和持续上涨。货币过多是通货膨胀的总体特征,所以,通货膨胀是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种类:需求拉动型、成本推进型、结构型 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又指生活费用指数,指通过计算城市居民日常的社会用品和劳务的价格水平变动而得到的指数。

 通货膨胀的治理 紧缩的货币政策 主要包括出售政府债券、直接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提高贴现率和再贴现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 紧缩的财政政策 主要包括提高税率、增加税收、减少政府支出,谋求预算平衡等 其他政策 主要包括价格、工资管制、结构调整、收入指数化等 当出现恶性通货膨胀,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的时候,政府可以废除现行币制,发行新币 4、产业政策 基本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不是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政府以市场为中介(包括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实施产业政策,让产业政策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

 5、收入分配政策 收入分配政策:国家为实现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和总任务,针对居民收入水平高低、收入差距大小在分配方面制定的原则和方针。

 偏紧的收入分配政策会抑制当地投资需求,造成相应的资产价格下跌;偏松的收入分配政策会刺激当地投资需求,支持资产价格上升。

 收入分配政策手段:(1)从收入方面进行调节(通过税收等形式);(2)从支出方面调节(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 6、扩大内需 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净出口 扩大内需政策:在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调整经济结构(包括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培育消费热点,以拉动经济的增长。扩大内需必须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正确的消费政策。

  消费政策:国家权衡某一时期国民经济综合状况和矛盾特点,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为实现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稳步提高的经济目标,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发展热点消费。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和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必要性:1.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对外关系;2.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对外关系;3.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对外关系;4. 社会主义国家适应国际形势和当代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的需要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对外关系

 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形式:对外贸易、对外资本交流、对外技术交流、国际劳动合作(作用:缓解就业压力,并为国家赚取外汇;吸取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带动商品的出口;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际旅游业 二、我国对外开放格局 1、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置的在经济上实行特殊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的区域。特区是窗口,是个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

  “技术窗口”作用 由于政策优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更容易些。

 “知识的窗口”作用 特区为吸引外国的科学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社会知识、生产知识等提供了有利的社会场所。

 “管理的窗口”作用 特区引进的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方法,特区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全面提高内地的管理水平,对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外政策的窗口”作用 让人们从外面向内看我们,通过特区了解我们的对外政策,特别是港、澳、台同胞更好地了解中国共产党及其方针政策。

 2、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

  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实行特殊开放政策的沿海港口城市。

 1984年,在吸收创办特区的经验基础上,我国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建、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岛,这是我过对外开放的第二个层次。同时还规定,经批准,在这些城市可以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体执行经济特区规定的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

 3、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城市市区划出一块明显的地界,集中举办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出口贸易等对外开放事业的区域。

 保税区: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立的处于国境内、海关境外的特殊区域。它有明显的界限和完善的隔离措施,是一种封闭性综合性的对外开放区域。

 4、沿边、沿江和内陆中心城市的开放

 1992年,在边境省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云南、广西开辟了黑河、珲春等13个城市;1992年7月,进一步开放了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城市 5、沿主要交通线地带和中西部地区开发开放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由沿海到内地,有南往北,由东倒西逐步开展的。

 6、自由贸易区 在单独关税区内设立的用栅栏隔离、置于海关管辖之外的特殊经济区域。

 2013年8也,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2015年3月24日,广州、天津、福建自贸区方案通过,我国自贸区扩展为4个。

 7、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习近平在2014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在平等的文化认同框架下谈合作,是国家的战略性决策,体现的是和平、交流、理解、包容、共赢的精神。

 三、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 经济全球化: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资本、技术、劳动力、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和配置,推动各国经济更加紧密的相互联系。

 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影响:1. 有利于各国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2. 促进了国际分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3. 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和生产力的较大提高;4. 促进世界经济多极化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对外开放的挑战:引进先进技术发展高科技产业与降低对发达国家的依存度;引进和利用外资与国内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全球化下新的贸易格局与提高加工贸易的经济效益 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内容:(1)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2)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

 处理好对外开放的几个重要关系:(1)经济全球化与民族经济利益的关系;(2)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3)对外开放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公文知识与公文规范、公文处理、常用公文写作、事务公文写作) 第一章

 公文知识与公文规范

  一、公文基础知识

  法定公文:又称通用公文,指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普遍通行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

 专用公文:指局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门和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务公文:又称业务文书或日用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日常事务所使用的非正式文件的统称,如计划、总结、简报、报表等。

 公文的特点:政治性、法定性(有法定的作者、有法定权威和效力、有法定的制发程序)、时效性(包含时代性、及时性、效用的期限性)、规范性 公文的作用:领导指导作用、处理公务作用、宣传教育作用、凭证依据作用、规范言行作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准确、简明、朴实、庄重 公文的类别:

 按适用范围划分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按公文来源划分 收文、发文 按行文方向划分 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按性质作用划分 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按涉密程度划分 绝密件、机密件、秘密件 按办文时限要求分 特急件、加急件、平件 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二、公文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成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隔线 主体:(1)标题;(2)主送机关;(3)正文;(4)附件说明;(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6)附注;(7)附件 版记:版记中的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特定格式: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纪要格式 公文的行文关系: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依据机关组织体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通常分为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四种。

 公文的行文方向:根据行文关系和有关规定,行为可分为上行、下行、平行三个方向。上行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也包括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文。下行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属机关的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平行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同属政府系统的两个省人民政府之间,同属某市政府的两个同级部门之间,或者不相隶属的某工厂与某学校之间的行文,都属于平行文。

 行文方式:一般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行文可分别采用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方式;下行文可分别采用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直达行文三种方式;平行文采用直接行文方式。

 公文的行文规则:(1)注重实效:行文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按职权范围行文。(3)按隶属关系行文。(4)一般应逐级行文。(5)正确认定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6)联合行文。(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

 第二章

 公文处理 一、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草拟与会签 草拟:也称拟稿,即起草公文,它是形成文件的首要环节。拟稿的工作内容较复杂,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相对较多。

 会签:也成会稿,是持草拟的公文与有关部门会上审稿。所拟的公文,如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办单位在文稿送审前应该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审定,共同签发。

 2、审核与签发 审核:也称核稿,即在撰拟的文稿送交领导签发之前,对其所作的全面检查和修改。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审核。审核是对文件内容、表述和体式等方面所作的全面审改,是关系到文件质量的关键环节。

 签发:发文机关负责人对文稿审定后批注发文意见并签署自己名字的过程。签发是制文阶段的最后决定性环节。文稿经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稿本的性质有了质的改变,由原来的草稿变成了定稿。

 机关单位负责人既不可随意越权签发,也不可草率签发,要根据文件内容和行文方向确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22条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作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涉密公文的传递和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过程,可分为收进阶段和阅办阶段两个部分。其中承办是重点环节。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有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涉密公文的传递: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收发件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三、公文管理 1、公文管理:对公文的发布、传达、复制、汇编、保管、定密、解密、归档、撤销、废止、清退和销毁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

 2、公文管理的原则: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建章立制,科学管理;加强协作,多方配合;严格保密,确保安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29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3、公文的定密与解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4、公文的印发、复制与汇编:

 复制和汇编机密级、绝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5、公文的清退与销毁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需要清退的公文有: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等。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撤销。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6、公文的撤销与废止 公文的撤销与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7、公文的立户申请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常用公文写作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的特点:指挥、决定性;约束、规范性;严肃、重要性 决定的种类:指挥性决定、知照性决定、奖惩性决定、更改性决定 决定的写法:

 标题 通常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组成完全式标题,有时也可以事由与文种组成省略式标题。

 题注 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采用题注形式,即在标题下一行表明该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并用圆括号括上。

 主送机关 通常应该标注主送机关,但若属于普发性决定,接受面广,可省略主送机关。

 正文 通常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是适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较广泛的公文。

 意见的特点:行文的多向性、作用的多样性、作者的广泛性 意见的种类:

 按行文方向划分 上行、下行、平行 按内容与作用划分 请批性意见、批示性意见、建议性意见 意见的写法:

 标题 一般采用完全式标题,也可采用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式标题。若意见较多,可在文种前加上“几点”、“若干”等字样。

 主送机关 应表明主送机关。

 正文 通常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通常在开头和主体之间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作为过渡。结语可以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以上意见,请予考虑”、“以上意见仅作参考”,也可正文完结就结束全文,不用结语。

  意见因为行文方向不同应采取不同的语气和词语表达。指示性意见应用严肃、肯定的,略带指令式的语气和相关的词语表达。建议性意见应采用平和、中肯、商量式的语气及相应测词语表达。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是最常见的党政机关公文,属于下行文,少数通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平行发送。

 通知的特点:适用范围广(应用内容广泛、使用单位广泛、受文或传达对象广泛)、使用频率高、种类较多、时效性强(办理期限、有效期限)。

 通知的种类:规定性通知、布置性通知、告知性通知、批转性通知、转发性通知、发布性通知、会议通知、任免通知。

 通知的写法:

 标题 一般采用完全式标题,即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构成,有的通知,如事项性通知和任免通知,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批转性、转发性通知的标题中,“批转”、“转发”前不加“关于”二字,其他通知的事由之前,应加“关于”二字。

 主送机关 应标注主送机关。经批准在传媒上登载或播发的通知可省略。

 正文 由于种类较多,正文的写作方法也不尽一致,但统一的内在模式都是|“凭”、“事”、“断”三层内涵。正文的结尾比较灵活,可以用执行要求结尾,也可在事项结束后另起一行“特此通知”结尾。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通报的特点:典型性、及时性、教育性 通报的种类: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 通报的写法:

 标题 一般采用完全式标题,也可采取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由事由和文种构成的标题形式。

 主送机关 一般应标注主送机关,普发性或公开发布(含张贴)的通报通常予以省略。

 正文 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的结构大体相同,即一般由四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情况概述;第二层是分析原因、性质、意义或教育;第三层主要写明表彰或处理决定、办法或措施;第四层是提出希望、号召或要求。情况通报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主要介绍通报的信息情况;第二层是要求。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的特点:制约性、广泛性(内容的广泛性、使用单位的广泛性、公布形式的广泛性)、专业性、通俗性 通告的种类:规定性通告、事项性通告(周知性通告) 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不同点 公告 通告 发布机关 一般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领导机关、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发布,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无权发布 制发单位具有广泛性,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制发

 内容特点 宣布的是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且其内容大都是已经发生或确定的,是事后告知,具有重大性和很强的告知性 涉及的事项有大有小,多用于事前制定某些规定与要求,让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遵照执行或知晓,具有预设性和很强的制约性 适用范围 面向国内外,知晓范围更广泛 限制在国内一定范围内,甚至限制于某些单位和场所,知晓范围相对狭小 发布方式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不公开张贴 可大众传媒发布,也可公开张贴

  通告的写法:

 标题 大体有三种:1. 完全式标题;2. 发文机关+文种;3. 仅用“通告”二字(主要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时适用,不宜用于张贴) 正文 1. 通告缘由(用“特通告如下”过渡);2. 通告事项;3. 结束语(一般应另起一行用“特此通告”或“此告”等语句结束全文。有时也可省略结束语)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的特点:综合性、事后性、单向性、陈述性 报告的种类:

 从性质上划分 综合性报告、专题性报告 从内容上划分 汇报工作的报告、反映情况的报告、回复性报告、报送文件的报告 报告的写法:

 标题 应采用完全式标题,以示礼貌和庄重。也可使用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

 主送机关 应标注主送机关。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直接上级),可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但不抄送下级机关 正文 1. 报告缘由;2. 报告事项;3. 报告结语(结束时,应根据情况或用一小段文字交代有关未尽事宜,或用公文专用语如“特此报告”等结尾。报送文件的报告,正文写作较简单,用一句话将行文原因、事项和结尾的内容都包含进去。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的特点:祈请性、期复性、单一性(必须一文一事,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 请示的种类:请求审批事项的请示、请求给予帮助的请示、请求给予指示的请示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不同点 请示 报告 行文目的 有所恳求,要求上级机关批复 下情上达,不要求批复 行文内容 主要写带有迫切性、需要上级机关明确指示或批准的事项,行文只能一文一事 着眼于汇报或反映情况,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多事 行文时间 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 主要是事后行文,也可根据情况在事中、事前行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或开展工作、活动的打算等) 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特殊情况下(如受两个上级机关双重领导)可主送两个上级机关(通常在两个上级机关名称前加“并报”二字) 请示的写法:

 标题 应采用完全式标题,以示礼貌和庄重。也可使用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

 主送机关 应标注主送机关,且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直接上级机关)。可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正文 请示缘由、请示事项、请示结语(一般来说,请示批准可用“如无不妥,请批准”、“当否,请批复”、“请予审批”等;请求指示,可用“请指示”等。请示的结束语,应在请示事项结束后,另起一行。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批复的特点:单一性、指示性、时限性被动性 批复与批示的区别:批复是《条例》规定 党政公文文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时专用的下行公文;批示是机关领导人对下级机关来文(含请示、报告等和其他事务文书或材料)所批注的处理意见,不是法定公文文种。

 批复的写法:

 标题 多采用完全式标题,有时也采用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与其他文种标题不同的是,批复标题事由部分较长。其事由部分的写作主要有:一般公文标题的写作形式;批复意见+批复内容;批复意见+批复内容+批复对象 主送机关 应标送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就是请示的发文机关。

 正文 批复引据:通常按先后顺序引述下级机关请示标题和发文字号,后缀“收悉”等表明收到并已阅知的词语,作为批复的起因和根据,然后以“现就xx事项批复如下”或“线批复如下”等过渡语句引出下文。

 批复内容:主要阐述上级机关的批复意见。结束语:在批复内容中包含了结束全文的意思,可不用结束语。如加结束语,宜在批复内容结束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此复”等语句结束。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特点:平行性、商洽性、简易性 函的种类:商洽涵、请批函、询问函、答复函 函的写法:

 标题 一般使用完全式标题,即发函机关名称+事由(联系事项)+文种 主送机关 应标注主送机关,因为是公文,不应像普通信函的称谓那样加敬语。

 正文 致函事由:主要应阐明行函的原因、目的和依据。致函事项:主要应阐明商洽、请求批准、询问的具体事项和答复的具体意见。致函结语:根据函的种类和行函的实际内容而定。商洽、询问函结束语多用“特此函商(询)敬请函复” “请即函复” 等;请求批准函多用“以上请求,望批准” “请审查批准”等;答复函多用“特此函复” “此复”等。函的结束语通常要提行另写。在行文过程中以表达结束,可不用结束语。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纪要的特点:纪实性、概括性、指导性 纪要的种类:决策性纪要、协调性纪要、研讨性纪要 纪要一般不向其他机关、单位发送,只发向本机关领导人、直属部门和下级机关、单位。

 纪要的写法:

 标题 通常由“会议名称+文种”构成。纪要不标注主送机关,也不加盖印章。

 正文 会议概况:决策性、研究性会议纪要一般应在正文开头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列席人、主持人、会期、主要议题、议程、会议指导思想及主要成果、基本评价等内容;协调性会议纪要的开头要写明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以引起下文。

 议定事项:决策性和协调性会议纪要在这一部分应逐条写明会议讨论和议定事项,一般应分条列出。研究性会议纪要在这一部分主要写研讨情况。

 结束语:一般的纪要不用结束语,议定事项写完就结束;有的纪要需要提出希望、要求,可用希望、要求作结束语。

 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不同点 纪要 会议记录 性质 法定公文 机关单位内部用于记录会议发言和会议情况的事务文书 内容侧重点 侧重记载的,是会议达成的一致认识,是会议内容的重点反映 会议发言和相关情况的原始记录,基本上是有言必录 外在格式 有比较统一、固定的公文格式 一般由机关单位自定,没有统一、固定格式。

 发布方式 作为正式公文,要按公文程序制发 仅作为机关、单位的资料保存,不对外发布

  第四章

 事务公文写作 一、会议记录:开会时,把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会议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会议记录的作用:凭据作用、素材作用、文献作用 会议记录的写法:会议记录是会议的实录。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记录会议的组织情况;第二部分是记录会议的内容(两种记录方式:简要记录、详细记录)。

 重要的会议记录都应在记录末尾的右下方签上主持人和记录人的名字,以示负责。

 会议结束,记录完毕,要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散会”二字。如果中途休会,亦需注明“休会”二字。

 做会议记录应注意的问题:要记得全面;要记得准确;要记得详尽。

  二、简报:由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编发,用来反映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一种简要报道。简报是一种内部文书,兼向上级反映情况和向所属单位、兄弟单位通报情况的作用。但简报不是法定公文,对上级不能代表“报告”,对下级不能代表“通知”、“指示”。

 简报的作用:反映情况、指导工作、互通信息 简报的特点:反应快、篇幅短、信息量大 简报的种类:

 按时间分 长期简报、短期简报 按用途分 汇报性简报、总结性简报、报道性简报、动态性简报、介绍性简报 按内容分 工作简报、动态简报、会议简报 简报的写法:

 报头 报头排在简报的第一页上方,约占全页的1/3的面积。组成要素:简报名称、简报期号、编发单位、印发日期、提醒事项、分隔线 报体 标题:不像公文有固定写法,可以灵活多样,但要力求生动、形象、简明醒目、揭示主题。一般有四种写法:直述式、提问式、比拟式、补充式。

 正文:分为导语(四种写法:概述式、提问式、描述式、结论式)、主体、结束语。

 报尾 在正文的下面,划两条平行横线,在这两条线内标注发送范围、对象。末行注明本期印发份数,以备考查。

  三、计划:机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学习、生产等任务,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设想、打算和安排的文书。

 计划三要素:目标(完成计划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措施(实现计划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证)、步骤(实施计划的时间安排和行动程序) 计划的分类:

 按内容划分 综合性计划、专题计划、简要的计划、详细计划 按范围划分 国家计划、系统计划、地区计划、部门计划、科室计划、个人计划 按性质划分 军事计划、工作计划、维修计划、会议计划 按效力划分 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 按时间划分 长期计划、近期计划、临时性计划 按书写形式划分 条文式计划、表格式计划 计划的作用:1. 增强行动自觉性,减少盲目性;2. 督促和检查行动执行情况的客观依据 制定计划的原则:1. 要调查研究;2. 要切实可行;3. 要具体明确;4. 叙述简洁、扼要、具体、明确、少议论,切记描写和抒情。

 计划的写法:一个完整的计划包含标题、正文、文尾三部分。

 标题 一般由制定单位的名称、计划时限、计划的性质组成。

 正文 包含前言、主体内容(任务、指标和要求;步骤与措施;完成时间;执行计划的希望与有关事项)、结束语。

 落款 一般应写清制定计划的单位和日期。

  四、总结:人们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检查、分析、研究、评价并作出书面结论的一种文体。

 总结的作用:1. 深化人们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2. 加强工作指导的有效性;3.促进经验、信息的交流。

 总结的特征:实践性、过程性、证明性、理论性 总结的分类:

 按内容划分 工作总结、生产总结、学习总结、思想总结 按时间划分 定期性(年度、季度、月度)总结、以工作周期为阶段的总结 按范围划分 全面总结、专题总结、地区总结、单位总结、部门总结、个人总结 按功能划分 汇报性总结(综合性的工作总结、专题性的工作总结) 经验性总结(综合性的经验总结、专题性的经验总结) 总结的撰写: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标题 陈述式标题(单位名称+时间+事由+文种) 论断式标题(由正、副连个标题组成。正标题:概括总结的内容和基本观点;副标题:单位名称+内容范围+时间+文种) 概括式标题 正文 由前言、主体、结束语组成。

 落款 包括署名和日期。单位总结的署名,一般写于标题中和标题下,也有的随另文发送,总结上不署名。个人总结的署名,一般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五、述职报告:任职者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群众所作的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述职报告的分类:1.任职者代表机关或某一部门的述职报告(署名一般应在报告人的前面冠以机关或部门的名称及报告人职务。)2. 任职者个人的述职报告(属于个人的述职报告,只能使用个人名义,其报告由报告人自己负责。) 述职报告的特点:1.内容必须真实;2.内容必须全面而又有所侧重;3.认识必须深刻;4.语言必须朴实。

 述职报告的格式:分为标题、正文、署名、日期四个部分。

 标题:两种形式——述职报告;提炼内容+述职报告 正文:1.开头,即导言部分;2. 履职与成绩部分(核心);3. 不足与教训部分;4. 今后打算与意见部分。

  六、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所撰写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应用文书。

 调查报告的作用:提供决策依据、交流工作经验、开发深层信息 调查报告的特点:强烈的针对性、反映问题的客观性、对面上工作的指导性 调查报告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分 专题调查报告、综合调查报告 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划分 社会情况调查报告、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揭露问题调查报告、新生事物调查报告、考察史实调查报告 根据发挥效用分 研究性调查报告、新闻性调查报告、事务性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撰写:

 标题 一般有说明式、提问式、正副标题式三种。

 正文 前言:即调查报告的引语、导语。写前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统领全文。

 主体:调查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对导语提出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或对导语中概括的新发现、新经验进行具体的展开与说明。

 结尾:要写得简短、有力、自然。

 落款 要署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均可置于正文之后的右下方,也可置于标题下。如需注明日期,则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七、规章制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并公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遵守的一种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书。

 规章制度的特点:约束性、条款性、严密性 规章制度的种类:法规性规章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包括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规章制度(包括章程、制度、守则、通则、准则、规则等)、公约性规章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约定俗成、自觉遵守类文书。包括公约、须知等)。

 规章制度的写法:

 标题 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范围、文种三个要素构成,如果所制度的规章制度是试行或暂行的,要在文种前加上“试行”或“暂行”。

 题注 在标题下,用圆括号注明发布日晚、发布机关名称;有的还注明通过条例的会议名称和日期 正文 正文是规章制度的主要部分,一般采用条款式。

  八、贺词:在重大节日、喜庆仪式、隆重典礼、重大活动成功或胜利之时,用来表示祝贺的礼仪性文稿。

 贺词的特点:祝贺性、电信性 贺词的写法:

 标题 一般写“贺信”、“贺电”,有时在文种前加上给谁的贺信或贺电,还有的要写明被祝贺的事由。

 称谓 写祝贺的对象名称。居左顶格书写,末尾用冒号。

 正文 开头:写祝贺事由和表达祝贺愿望。主体:写贺信贺电的主要内容,即充分肯定和热情赞扬对方所取得的成就、取得成就的根本原因和重大意义。结语:写祝愿、鼓励、希望之类的话。

 署名和日期 将祝贺者的名称和时间落于文末右下方。

  九、感谢信:受到他人关怀、支持、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对方表示谢意和敬意而写的书信。

 感谢信除具有表达感谢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表扬意义。感谢信可以寄给对方,还可以采取公之于众的张贴方式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

 感谢信的写法:

 标题 在首页上居中标明“感谢信”或“致xxxx的感谢信” 称谓 标题下居左顶格书写被感谢的单位、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

 正文 首先,写明为何事向对方表示感谢。其次,重点突出对方的关怀、支持、帮助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再次,热情赞扬对方的难能可贵之处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并表达由衷的谢意以及向对方学习的态度和决心。最后结束语一般写“此致敬礼”等表示敬意和谢意的话语。

 署名和日期 在右下方写明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姓名,在署名下一行写发信的年、月、日。

  十、慰问信:组织或个人向他人表示慰问、鼓励的专用书信。慰问信可以直接寄给对方,也可登报。

 慰问信的写法:

 标题 两种:1.“慰问信”;2. 加上慰问的对象和信的种类 称谓 标题下居左顶格书写,写全称。如果对象多,要一一写进去。称谓前面一般需加“尊敬的”、“敬爱的”、“亲爱的”等字,以示尊重。称谓后加冒号。

 正文 三方面:1. 简要叙述因何事向对方写慰问信。2. 详细叙述对方的业绩或所遭受的困难。3. 结合当前形式,提出希望、号召或对慰问对象予以鼓励。最后写结束语,结束语一般是祝愿或鼓励的话。

 署名和日期 在右下方写明慰问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姓名,在署名下一行写年、月、日。

  第五部分

  道德与事业单位 一、道德

  道德的特征:社会性、阶级性、共同性、继承性、实践性

  道德的主要职能:认识职能、调节职能、教育职能 道德的社会作用:1. 促进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 2. 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 3. 对阶级社会的政治生活起重要作用; 4. 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交往。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集体主义有三个层次:基本层——义利兼顾; 普遍层——先公后私; 最高层——无私奉献。

 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01.9.20) 社会公德规范: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从事公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提供公共服务、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经费来源的国家化、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 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满足公共需要、弥补市场缺陷、节制政府失灵、防止契约失效、弥补志愿不足 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

  按性质和特点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资金的来源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2、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功绩制(工作实绩、贡献)、依法管 3、人事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范围: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实施: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5、聘用合同的分类:短期、中期、长期、项目合同 6、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岗位:10级 专业技术:13级。高级1-7(1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中级8-10、初级11-13 工勤技能岗位、特设岗位

 回避制度: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处分的种类及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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