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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常见差错与纠正方法]会计核算差错处理

2019-12-01 07:35:25

增值税是国家对工商企业和加工与修理修配行业普遍征收的税种,也是企业感觉税负最重的税种。会计即应依法及时、正确地核算应纳的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造成某一会计期间少纳税或未纳税的情况很多,被税务机关追征并加收滞纳金的现象比比皆是,遭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也屡见不鲜。如何将税法正确地贯彻执行于具体会计工作之中,有效防范会计核算差错造成少缴、误缴增值税,成为会计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错误

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差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产自用产品未计税或计税依据采用不当

企业将外购或自制商品产品用于内部基建、管理、消费、分配、抵资等,或将其对外改用于抵债、投资、捐赠、赞助、交换等,往往只结转成本而没有同时计提应纳增值税,或错误地按照结转的库存成本价格计提增值税。

(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正确计提增值税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货物销售价格之外向买方另行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集资款及集资返还利润、包装物租金及扣留的押金、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代收代垫款等。会计人员日常只重视对商品产品销售价款计税而容易忽略对这些偶尔发生且数额零星的价外费用收入计税。

(三)混合销售收入错误计税

混合销售收入指一项收入既涉及货物销售收入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二者相伴而生。伴生的劳务取费收入项目。不是工商企业的兼营范围,而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偶而应个别购买人求助而有偿提供的安装、运输、技术培训和指导等取得的。该类收入本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在工商企业只是偶然出现。为防止税收流失,税法规定将其混合进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但一些企业误将其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便出现误缴营业税而少纳了增值税。

(四)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核算增值税

很多企业会计不理解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会计核算应纳增值税具体日期的规定精神,造成延误计税和当期少纳税。

例如,甲厂2007年8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18万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由甲厂运送。乙于拿到《提货单》当天,先交付10万元货款,另8万元暂出“欠据”,待货物运抵后结付。该批产品的库存成本为8万元。甲厂会计在办妥相关财务手续后,当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4530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该笔业务中的问题是很多不懂法而持有“钱没到手就不算销售”商业观念的企业经常犯的“通病”,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以销售冲减成本隐瞒收入的手段偷税。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错误的纠正方法

(一)商品产品非销售出货业务的税金核算

对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的商品产品,会计核算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应完整归集纳税对象。按税法规定精神,企业除已确认发生的非常损失部分产品外,所有出库并即将退出该环节或领域的产品,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其他途径出货,也不论其是否实际作价和产生实际现金流入量,都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要求会计掌握以下要点:(1)准确归集《销售账》中各产品明细账户金额,即本企业中各纳税对象的账面销售收入数额。这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主体与核心内容。(2)认真查看《产成品账》或《库存商品账》,将其贷方发生总额与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总额相核对,如库存成本贷方转出额高于主营业务成本借方转入额,表明当期存在非销售外的产品发出或者赊销等情况。应分类确定,把属于改变用途和自用部分填入增值税计算表。(3)仔细审阅《原材料》和其他存货账目。看本期是否有将外购材料、边角料、残次品、破损或闲余物资及机器设备等的销售、抵债、捐赠等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发生。如果存在,则将其列进增值税计算表。这样,企业当期的征税对象便能归集全面和完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确定计税依据。

2合理确认和准确计量“移送使用价格”。根据“就高不就低”的税收立法原则,凡是改变用途和自产自用产品,均必须以其应实现或实际完成的较高价格计税。即,以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取平均价格)为基本标准,如产品实际作价低于其销售价,便以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税;若实际作价高于销售价格,则以实际完成价格为依据计税。企业会计应参照以下方法确定:(1)企业内部自用的产品,以及对外捐献、赞助、馈赠的产品,因其没有产生“附加值”,所以其“应实现价格”——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便是计税的最高价格;(2)用于分配、抵资、偿债、投资、交换等方面使用的产品时,如实际作价等于或低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按其应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税;如实际作价高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必须以实际完成的最高价格计税。兹举例说明:

华盛建筑材料厂生产的防水材料成本为10元/平米,销售价格为16元/平米。8月份共实现对外销售50万,另以5万平米与一房产开发公司联营,协议价格14元/平米;还以1.2万平米一次抵清了欠某石化公司材料的材料款214560元。则华盛建材厂用于当期计税价格分别为:

(1)外销50万平米按销售价格16元/平米计税:销项税额=50×16/(1+17%)×17%=116.24(万元)

(2)联营使用产品实际完成价14元/平米,低于销售价,按销售价16元/平米计税:

销项税额=5×16/(1+17%)×17%=11.62(万元)

(3)抵债产品实际完成价格为17.88元/平米(214560/12000)。高出销售价格,应按抵出价计税:

销项税额=214560/(1+17%)×17%=31175.38(万元)

(二)收取“价外费用”的税金核算

按照所有收入都纳税的税收立法原则,纳税人在货物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比如,企业在停产停销期集中力量清理债权,追回欠款并收取利息11.7万元。虽然本期没有产品销售,但这部分利息在作为“价外费用”,就应缴纳增值税

1.7万元[11.7/(1+17%)×17%].

在实际操作时,会计期末应该首先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加额,找出属于应税的部分;再审阅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的价外应税收入项目。把上述各项合计填入税金计算表,价外费用便全部计税。

(三)“混合销售收入”的税金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确认混合销售收入很简单:一是收入项目不在营业执照注册范围之内,而是伴随货物销售同步发生。财会人员在具体核算时应注意识别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只制造产品销售没有兼营应纳营业税劳务的企业,则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另征收营业税。比如某机械厂销售自己生产的车床每台套价款20万元,某制造商购买四台支付货款80万元,同时向厂家求助给其安装、调试和技术人员培训,另付劳务费2万元。厂方接受此要求并收取该款项。则这2万元劳务费就应混合进车床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既制造产品销售又兼营分别核算的应纳营业税劳务的企业,则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收入,应根据其所伴生的业务性质确定。凡属于产品销售业务伴生的销售服务求助,不论厂方安排的服务者来源于哪个领域,其取费均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许缴纳营业税。兹举例说明:

某建筑材料厂生产建筑防水材料,同时兼营防水工程施工。当年外销防水材料500吨,取得含税收入643.5万元。其中。有四个单位请厂家派技术员给做施工技术指导,厂方派技术工人前往,共取得技术指导费11715-元。则应纳增值税额=(643.5+11.7)/(1+17%)×17%=95.2(万元)

(四)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核算“应交税费”

税法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要求会计在账面上核算“应交税费”的具体日期。这是税法与会计制度非常重要的结合点。会计在增值税日常核算中。必须严格把握和正确应用。仍以前面列举的实例说明:

甲厂既然收取了部分货款,又取得了向乙公司索款欠据,而且《提货单》也交给了乙公司,这就符合增值税条例关于“以收取现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规定,应在8月18日全额计税。即:

1税金核算

销项税额=180000/(1+17%)×17%=26153.85(元),比企业原计增值税多11623.85元(26153.85-14530)。

2税金提取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

应收账款——乙公司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3846.15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26153.85

要正确理解和准确应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需注意把握两点:

(1)把税法规定的条款结合会计业务进行语序倒装。如增值税法规定:以收取现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取货款或取得能够索取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该句倒装为“企业开出提货单并收到货款或拿到欠据。会计就该上账计税”:(2)纳税义务发生日。就是会计凭证上反映“贷:应交税费——应交××税”日。

上述核算差错的纠正,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增值税法,切实能够正确、深入地理解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内容和实质精神,在期末认真复核并严格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验抵扣项目,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差错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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