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入党材料 > 入党志愿书 / 正文

矿井地质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2020-08-20 22:01:26

 矿井地质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任务与要求

 第二十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地解煤矿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勘探、基建、生产中有关地质问题。

  第二十一条 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影响煤矿基建、生产的地质因素及衰老矿井找煤和残复采等有关地质工作。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四、提供矿井基建、生产、新井移交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远景规划,采掘设计审查和生产计划的编制;

 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与技术部门、采掘单位密切配合,指导煤矿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六、掌握矿区、井田会储量变化,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进行新区、生产矿井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工作,查明地质因素,掌握地质规律,扩大矿井资源储量,提高资源储量类别,确保矿井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

 七、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八、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自动化;

 九、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新井建设、矿井水平延深、生产补充勘探计划的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

         二、负责矿井地质管理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各矿按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三书”,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做好审批工作;

         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 现象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并提出有关资料;

         四、组织区域性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逐步推广计算机制图,监督检查矿井各种地质图纸、台帐并按规定完成;

 五、负责物控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七、负责新区、矿井外围地质、勘查、物控资料的收集集及新井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

 九、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煤炭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贪污保护煤炭资源;

 十、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的勘查与开采利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十一、结合矿井建设,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推进矿区地质工作现代化;

 十二、执行矿井地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现矿区地质质量标准化。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十三、各矿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 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第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集团公司负责对上述设计、报告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井筒、**和其它穿层巷道 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设专门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古河流冲刷、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岩浆岩等侵入变化情况,修改断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岩浆侵入范围、采区地质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工作面形成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做物探的工作面,应,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到回采说明说明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经矿总工程师审核,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采后总结提交时间具体要求:工作面 不分层开采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

 分层开采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提交: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上一分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完后再可在作补充。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局备案。水平采后总结在水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六、各矿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控成果台帐(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等),对第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验证报告或总结;

 七、生产中遇重大地构造时,地质部门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

 八、地质图纸、原始记录、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九、各种图纸必须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同意的标准、图例、图示做图,随时填绘井巷工程、煤厚、煤层、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

 十、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临时预报。要求预报内容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三、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理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四、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五、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六、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进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七、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集团公司;

 八、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集团公司按照《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资源储理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所有矿井地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规程、规范、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的,必须重做或补做。集团公司、矿制定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工作标准都必须符合行业级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矿、工程公司、筹备处地质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生产安全联系、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资料和技术报告审批、业务保安、会议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矿、工程公司、筹备处地质部门每年、季、月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地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凡矿井、水平、采区等地质补勘工程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须提出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地质资料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质部门向外提供的所有地质资料、图纸、报表等必须经地质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由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第三十条   地质工作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费用,应按规定预先做好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地质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变动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区技术边界变动

 一、矿井技术边界变动,应按规定留设井田边界永久煤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采区技术边界变动由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矿井采区报废应严格按集团公司淮煤生[2002]75号文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新井建设中的原始中的原始地质资料由建井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建井地质报告由矿井筹备处负责立项编制,集团公司按规定组织初审或上报审批。

  第4章业务联系

 第三十五条   地质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应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三十六条 设计部门需要地质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按规定事先联系,并提交由总工程师签发的委托书。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于设计前二至三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原则上应于正式设计前6个月交付;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地质部门,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三、掘进工作面或各类主要巷道所需地质资料,应提前20天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0天交付;

 四、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采煤工作面系统形成后原则上5天内(综采工作面7天内)提交地质资料;

 五、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经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三十七条  与掘进的业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和掘进部门提供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掘进施工和管理单位在地质调查、探煤厚、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部门应随时把所获得的地质情况通知施工单,掘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如遇特殊地质情况和地质预报与设计不符时应及通知地质部门;

 三、巷道掘进施工可能遇到因地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危险区前,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地质预报等书面形式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掘进工作面停头,必须及进通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剖面调查必须到停头位置。

  第三十八条   与采煤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向回采单位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范的依据;

 二、地质部门应按规定正常进行回采工作面地质调查,包括工作面探煤厚、采高、浮煤、构造、煤柱尺寸等内容。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三、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质部门根据设计参与标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编   矿山测量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第1章基本任务

 第三十九条   矿山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二、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工程测量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三、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四、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

 五、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岩层移动规律、采动或非采动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六、根据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设计和修改各类建筑物保护煤柱。参与“三下”(铁路下、水体下和建筑物下)采煤工作和对土地征用、土地复垦及村庄搬迁进行技术管理;

 七、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

 八、参与本矿区(矿)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测量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各矿(处)地测科(测量组)负责;

     1、协助集团公司建立地面控制测量系统,负责管理维护矿井范围内和集团公司指定的测绘标志(站),负责建立近井点及下测量控制系统。

  2、负责井上下采掘、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测量工作,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扩建工程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

  3、根据生产需要,调查井田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补测、修测零星(重要地区)地形图。定期对1:500、1:1000工业广场、工人村地形图更新。

  4、编制八种基本矿图及征迁等其它地测专用图纸。

  5、在本矿范围内建立两面个以上地表移动观测站,条件适宜时开展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对井筒、井塔、煤仓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与研究,对厚冲积层条件下非采动地表沉降进行观测与研究,参与“三下”采煤研究与观测工作。

  6、负责修改、留设各种重要建筑物保护煤柱,并及时报批,严禁越界开采,破坏保护煤柱。

  7、参与征迁工作

 每年年底负责编制本矿次年迁村征地计划,确定征地面积和村庄搬迁,及时向集团公司申报征迁报告及资料。

  收集、管理征地边界资料。配合征迁部门开展井田范围内附着物动态巡查工作并上图。参与防汛工程,具体调查(预计)铁路、道路、河堤等重要设施的沉陷情况,负责测量与核算修复加固工程量。

  2、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负责:

     1、组织编制、测绘各种比例尺地形图,负责矿区III、IV等控制网的改扩建工程,督促矿地测科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审查各矿近井点设置方案并协助实施。

  2、负责矿区内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的研究,编制研究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安排建站工程,审查设计,组织编制总结报告,确定地表移动参数。

  3、负责两井间及竖井反接贯通工程的方案审定,组织实施,进行必要的检测及验算。

  4、审查各为建筑物保安煤柱设计。

  5、组织引进矿图软件,制定矿图绘制的具体规定,审查基本矿图;组织协调各矿做好网络化矿图的绘制、传输、管理和日常使用等工作。

  6、参与征迁工作,确保新村址位置不压煤。

  7、组织新井投产时测绘资料的交接与验收。

  8、组织进行地籍测量工作。

  9、总结推广测绘先进技术与经验,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第四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煤矿测量规程》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满足生产需要。测量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地面控制测量系统,控制网设计方案报公司审查后实施,所需经费从各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1:2000以及小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工作,费用由公司解决。地面控制系统及大比例尺1:500、1:1000地形图测绘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实施,所需费用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地形图更新时间为

 8~10年。地形图必须进行修测,修测工作纳入各矿日常工作范围。

  第四十四条   各矿必须妥善保护井筒及提升系统十字中心线,已经破坏的必须恢复。

  第四十五条   各矿井下控制测量系统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要求能满足钻探工程的特殊需要。基本控制点的结构、密度、精度必须满足7”导线和I级水准精度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中腰线管理由各位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矿必须按照《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实行测量业务工作书面联系单制度。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地测处负责组织矿区范围内各项测绘工程的日常督查和测绘成果的验收工作。

  第2章业务保安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测量必须坚持复测算制度,防止差错。

  第五十条   实行施工资料审查制度,接到施工设计以后,首先对该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掘进巷道前方老峒子、瓦斯窝、积水区提前预警,适时发出业务联系书,对设计资料进行导线闭合验算。

  第五十一条  井巷贯通时,当两头相距岩巷20~30米、煤巷30~40米时(快速掘进于贯通前2天),贯距小于20米的巷道开窝当日,采掘工作面距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线20~40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用书面联系单通知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为了杜绝井下各类巷道的漏测、漏绘,凡盲巷、临时水仓、躲避峒、矸石窝等措施性巷道以及巷道停头,施工单位须向地测科发出书面通知,地测科应在3日内完成地测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填图,地测科应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十三条  各种保护煤柱的留设与管理

 一、工业广场、村庄及地面重要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等)保护煤柱应在施工设计前完成。

  二、对危及建筑物安全的采掘活动,各单位应提前作书面预警。

  第五十四条  测量仪器下井须防爆。非防爆仪器下井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必须在瓦斯浓度<1.0%的地点使用,并由专职瓦检员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五十五条  激光指向仪的防爆性能由矿机电部门负责鉴定,测量组只协助安装,未经矿机电部门鉴定的指向仪不准下井。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月初必须如开安全及业务会,对本月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提出治理对策,落实责任人,测量主管须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第3章建井测量

 第五十七条  技术依据是《煤矿测量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十八条  测量资料实行业主负责制,各煤矿筹备处(或建设发展部)筹措资金计划,负责落实测量项目内容,建井期间必须完成的主要测量任务包括:

  1、近井点控制测量及资料。

  2、井筒及提升十字中心线测量及资料。

  3、井筒及罐道竖直程度测量及资料、井筒断面图。

  4、井下导线、水准测量基点。

  5、工广、工人村平面图。

  6、地下管线布置图。

  7、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导线、水准资料。

  8、井底车场平面图、征迁图(现状图及征迁图)。

  9、其它特殊工程测量资料(安装、沉降等)。

     第五十九条   对测绘资料要求质量资料全过程控制

 一、外委工程由同一单位承建,测量资料由承建方负责提供,业主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对于重要的测量资料须进行检查测量(抽查)。

  二、同一工程分包建设,测量资料由业主负责或确定某一建设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三、现有生产矿井改扩建项目中,测量工作纳入各矿井地测部门统一管理,承建单位按照矿提出具体要求施工,测量资料及时报送地测部门审查和上图。

  第五章   征迁及防汛工作

 第六十条   各矿年底填齐征迁现状图上报公司。

  第六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矿分欠账和新增两部分分别统计上报地测处。

  第六十二条   各矿地测部门上报的图纸、资料必须有矿分管领导签字,各矿上报的图纸、资料中所涉及的征地、复垦、村庄选址、道路河堤回填、设计规划等要处理对象的范围、坐标及其要求、说明等要标注清楚,并经过集团公司地测处审查后方可向征迁部门、政府部门、或其它单位上报或提供。

  第六十三条   各矿须进行井范围内抢建附着物定期巡查,填齐登记表(征迁任务),并在1:2000地形图上表示出来,公司不定期抽查,具体执行淮煤生便[2000]32号《关于塌陷区调查建帐的通知》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井下资源及开采情况,减少征地、加大复垦力度(执行**政秘

 [2002]44号、淮政[2003] 103号文)。

  一、各矿编制复垦项目设计。

  /

Tags: 矿井   管理规定   地质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