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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基层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2019-12-17 07:40:55

**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途径思考

  近年来,浙江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6月底,全市登记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248家,拥有生产基地8万亩,入社农户1万户。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参办52家,拥有基地34个,面积1.7万亩,入社农户1500余户。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

 

 (一)领办主体多元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来组建的,约占45%;二是基层农技部门利用技术、服务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5%;三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利用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2.5%;四是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7.5%;五是其他组织和个人牵头组建的,约占10%。多元化主体牵头兴办合作社,使合作社涉及不同的领域,并呈现了不同的特色,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二)产业覆盖和成员范围不断扩大。全市合作社合作领域日益扩大,已涉及农业各产业,属农业的占77%,林业的占4.3%,渔业的占17.7%,其他的占1%。其中又以水果、茶叶、花木、畜牧、中草药、蔬菜等产业居多。有的合作社延伸到农业服务业,跨乡镇的合作社不断增多。甚至基地辐射到省外,如红麟西瓜合作社、仙溪绿叶农业合作社已在广东、海南建立生产基地,产品销往港、澳、东南亚地区。

  (三)合作层次逐步提高。从生产领域的合作开始,逐步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发展,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格局(体系)。部分合作社已做到统一使用商标,统一供种供苗,统一生产或安全质量标准,并被认定为无公害基地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有机地衔接起来,解决了生产经营中村级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在提高农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支柱产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费用;增加农业的现代生产要素投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先进技术传播,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时间不长,缺乏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指导,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户入社覆盖面不广,带动力不强。目前,**市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不到3%,带动农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不到10%。全市有葡萄专业合作社12个,其中南塘镇和湖雾镇各有7个和3个,而每个葡萄合作社仅有一、二百亩的基地。全市有茶叶专业合作社12个,其中雁荡镇就有5个,每个茶叶合作社茶园面积都不到1000亩,年加工干茶都不到5吨。部分合作社的社员仅5-7人,注册资金仅3-5万元,没有办公服务场所、经营设施和生产基地,甚至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更谈不上为社员推销农产品。

  二是实力偏弱,自身发展后劲不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统一采购种子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约占40%,统一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仅占35%,统一注册使用商标的不到50%,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仅占55%。部分合作社规模偏小,产量不高,销售额不多,产品科技含量低,产业链不长,没有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仅依靠政策扶持生存。

  三是利益联结不紧密,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发起人往往既是理事长,又是总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社,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社员相互约束力不强,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薄弱,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四是财务管理观念淡薄,没有独立建账。由于一些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很少有经营活动和收入来源,承担不起专门聘请会计人员而产生的财务管理成本,再加上一些社员观念比较落后,监督意识比较淡薄,财务知识比较欠缺,因此没有独立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反映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甚至个别合作社的理事长既是法人代表又兼会计出纳,账务“摸兜算”。据了解,盈余按股金额与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仅占10%。

  五是扶持政策还不配套,支持力度不够。税费优惠落实难、绿色通道政策落实难、财政扶持资金争取难,合作社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增值税发票难以落实,加工厂房用地指标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银行只能提供小额资金贷款,远远不能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影响了其正常健康发展。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培训、指导、试验、督查、总结、验收、推广等多种办法,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社员带动较多、服务设施较全、利益联结较紧、市场品牌较响的示范性合作社。

  (一)规范社员管理和股金设置。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都应认购股金,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三)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社员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四)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强财务管理,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必须有真实的记录和原始凭证,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账目健全。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要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

  (五)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配置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做到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通过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逐步建立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定期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要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认定,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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