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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党建、党群工作责任追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1-04-03 11:05:35 ℃热电厂党建、党群工作责任追究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独山子**公司热电厂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司和**公司党建、党群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热电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制,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及时有效有力推动落实各项党建、党群工作的良性格局。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从严治党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党建、党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党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在党建、党群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平客观、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热电厂各党级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
(一)不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作用发挥不突出,对党组织委员管理宽、松、软,扣党组织书记500-1000元。
(二)各级党组织委员未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建联系点活动,所在党组织、党建联系点或主管业务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扣责任人500-1000元。
(三)党委中心组及各级党组织未按上级要求落实理论学习任务,学习组织流于形式,学习效果差;党组织委员未履行请假程序,不按时参加中心组(党组织)学习;未及时补学,学习笔记应付;不按规定讲党课,扣责任人300-500元。
(四)各级党组织委员及领导班子成员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报送至热电厂党委、公司的各类报表、报告、总结、学习心得,扣责任人100元-200元。
(五)各级党组织委员及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学习任务被通报;党建学习平台积分低于所在党组织或热电厂党员平均积分,扣责任人200-300元。
(六)党组织台账未及时按要求每季度进行更新;信息或数据差错;未按时完成上级安排工作,工作质量差延误厂部工作;党组织工作未按计划开展或计划不可执行;提交党委的资料未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或审核不认真出现错误的;未在2小时内向纪委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扣责任人200-300元。
(七)“三会一课”未按照规范及要求开展,记录造假、网络摘抄、记录雷同、记录错误,扣责任人200-300元。
(八)各级党组织未对班子成员、支委落实党建责任情况及党员学习教育情况开展检查管理,扣责任人100-200元。
(九)各级党组织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不到位,党员发展工作出现记录文字错误;未佩戴党员徽章;党员未按要求学习,笔记作假,季度无检查考核党员,扣责任人100-300元。
(十)党支部达标晋级考核未按要求开展自评或自评不认真;未提交支委会审核;出现“应考核未考核”事项,扣责任人100-200元;出现追责要求事项的,按通报执行。
(十一)党员身边或党员发生责任事故的,考核党组织1000-3000元,由党员“三联”所有人员承担。考核中责任人与专业考核有重复的,不重复考核;考核执行最高标准。
(十二)党组织换届选举、改选、委员补选不规范,程序未执行,扣责任人200-300元。未按规范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扣300-500元。
(十三)员工发生违法违纪事项,考核党组织1000元。
(十四)未按《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治国理政》系列丛书及其它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政治理论学习,或学习不深入、弄虚作假的,扣200-500元。
(十五)未按《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不忘** 牢记**”“提质增效”等各类主题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等工作,或工作应付敷衍、流于形式、活动效果差,扣200-500元。
(十六)未按《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规定》以及热电厂党委工作安排,开展思想政治研究工作并形成年度政研论文或成果,或论文成果质量差,扣200-500元。
(十七)未按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每季度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每半年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1次、专题研究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1次,每年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阵地开展1次自查并形成记录,扣200-500元。
(十八)未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本单位员工不清楚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发现一次扣100-300元。
(十九)未按要求做好网络舆情管控,被上级党组织发现网络舆情问题的,扣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二十)在本单位网页发布信息、向上级报送信息稿件未做到“三审三校”要求的,扣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双倍考核。
(二十一)工会“职工小家”季度验收排名后三名的,扣奖300、200、100元;
(二十二)未有效开展职代会工作,对奖金系数修订、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修订等员工关心的审议事项,未做到“应上会尽上会”,未认真听取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扣200-500元。
(二十三)未认真落实“党建带团建”工作要求,团支部团建基础工作不扎实,未有效开展青工创新创效、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青工技能大赛等文化活动,扣200-500元。
(二十四)未认真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各项工作,100-300元,被上级通报点评的,加倍考核。
(二十五)未按要求落实“三重一大”管理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未做到“应上会尽上会”,相关材料、会议记录不全,扣300~500元。
(二十六)本细则中涉及的上述工作开展规范,工作质量高,视情况嘉奖100-500元。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各类党建、党群管理工作问题,依据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专业考核。对于各类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热电厂党建领导小组研判结果,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上述“第二章”条款,对责任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奖处理;
(二)组织处理。对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情形、情节严重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约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措施;
(三)纪律处分。对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情形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上述处理措施视情节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党员干部在党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等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九条 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有专项考核制度的,执行专项考核制度;本细则为月度考核,具体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事项,由业务部门提方案,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热电厂党委办公室、人事(组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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