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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PPP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0-12-24 15:29:51

 XX县PPP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PPP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推向合理、动作规范、监管严格的PPP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PPP建设项目是指已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执行阶段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承担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协同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并做好审核批准、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依据《PPP项目合同》(合作协议)、《股东协议》等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按时共同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组建管理团队。政府方派驻项目公司任职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按《公司章程》约定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公司经营管理、资金运行成本控制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机构和县人民政府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PPP办”)应当监督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第三章 工程监理 第五条 PPP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公开招标选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监理单位应熟悉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项目实施机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监理费由项目公司将资金拨入财政指定账户,经项目实施机构签字盖章后,由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付并计入总投资,项目公司不得直接支付。项目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理规范和《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六条 PPP项目在制定计划过程中要综合各部门的意见,按县委、县政府的具体目标要求,详细编制计划,具备可操作性。计划本身要体现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水平,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管理、造价控制等环节,尤其要保证项目按期竣工。

 第七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对PPP项目进度的监管、督促作用,按以下管理措施和制度执行:

 (一)“开工令”制度。各项目在进行实质性的开工建设前,必须按规定审批,杜绝非法开工给PPP项目带来风险。

 (二)节点考核制度。对PPP项目开工、竣工、试运行和工程结(决)算四个重要节点完成标准进行考核,保证项目目标按进度计划和标准顺利完成。

 (三)进度交底制度。PPP项目实施机构与SPV公司及总承包之间要研究确定各项目阶段性任务,并要求PPP项目责任人(包括SPV公司责任人、施工方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实施机构责任人等)签字确认。交底细度根据PPP项目实际灵活掌握,按交底完成节点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把控,并逐月进行考核,严格奖惩。

 (四)进度预警措施。SPV公司应会同监理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实施进度信息进行定期(每15天)收集、归纳、整理并进行相应分析,形成项目实施进度预警材料,及时评估并通报,使各级管理人员随时了解和掌握PPP项目开展的进度及趋势,尤其是使政府相关部门明确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在政府和投资人关注范围内的进度位置和趋势,加强PPP项目生产计划落实意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PPP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县财政局应根据建设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定额及计价,做好预算评审工作。

 第九条 PPP项目应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不得提前支付或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县财政局、县PPP办对每个项目建设期间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严格按绩效考核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应严格按第三方跟踪审计确认的进度进行支付,未经跟踪审计认定资金一律不得支付。SPV公司应按期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财务报表,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凡约定已纳入PPP项目投资范畴,且不由SPV公司直接负责实施的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资金额度向SPV公司提出资金需求,SPV公司将所需费用直接转入项目实施机构财政专户备用。有关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划拨给相应部门负责支付。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内容和县委、县政府已确定的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投资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SPV公司同项目实施机构协商后提出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项目变更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概算金额或中标价的10%。

 第十二条 PPP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SPV公司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及重要路段、重要节点、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等的规划设计方案(含设计重大变更)须经县规委会审查通过,在满足规范、功能、景观需要的前提下,确保经济实用性。

 第十三条 由于PPP项目一般由多个子项目组成,按政府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分期实施,各项目开展时间跨度大,财政评审采用标准及规范应根据国家、省、市同期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确保政府核心利益及PPP项目开展的整体性及综合效益目标,应将PPP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算账、总体平衡。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和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原则。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项目实施机构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

 (二)因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设计变更。

 1.总承包单位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SPV公司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

 2.监理工程师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

 3.SPV公司责任人作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

 4.项目实施机构作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

 5.需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沟通确定。

 6.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总承包单位。

 (三)因项目实施机构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

 1.项目实施机构提出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要求并书面通知SPV公司。

 2.由项目实施机构责任人在5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

 3.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总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变更管理 (一)单个工程项目(单个财政评审报告包含内容)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财评价(包括暂列金)的变更程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等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实施。

 (二)单个工程项目(单个财政评审报告包含内容)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财评价(包括暂列金)的审批程序。

 1.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财评价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经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报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后实施。

 2.变更金额增减5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后,由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实施机构初审并书面出具审核意见后,召集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商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就变更事项报告县人民政府审批。变更导致减少金额或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金额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变更项目公司必须填写增加工程公示表,经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XX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实施。

 3.若变更后总投资超工程概算金额或变更总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现场施工工程例会 (一)现场施工工程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二)现场施工工程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

 (三)现场施工例会规定参加人员: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SPV公司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内容:听取总承包单位关于本阶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以及施工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总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总承包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项目实施机构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做答复。

 (五)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有各参会单位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六)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例会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组织、进度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现场专题技术会议 (一)现场专题技术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二)现场专题技术会议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

 (三)现场专题技术会议规定参加人员:设计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SPV公司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及有关单位。

 (四)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内容:听取总承包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办法、施工措施的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建设单位的决定意见;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五)一般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承包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SPV公司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签字审核。

 第十八条现场经济签证 (一)办理经济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经济签证。

 (二)办理现场经济签证程序。

 1.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现场经济签证内容。

 2.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

 3.SPV公司责任人签字认可。

 4.项目实施机构责任人签字确认。

 (三)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项目实施机构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审)、监理单位一份(进度结算用)、总承包单位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签字(或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四)签证的效力:总承包单位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按程序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指令确有异议,在项目实施机构要求执行时,总承包单位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总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应按实填写签证单,经查实不符合实际的,监理、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拒签。

 (五)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技术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计划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现场技术核定单 (一)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变更均应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

 (二)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程序: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现场技术核定单内容,并事前征得设计同意,经监理工程师、SPV公司责任人、跟踪审计单位责任人、项目实施机构共同现场核定确认。

 (三)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行业标准和经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四)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的时效性: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在事发前现场核定。

 第二十条材料价格确认单 (一)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内容:凡属设计施工图未明确的材料设备、工程未计价材料设备、按合同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设备、其它特殊材料设备。

 (二)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程序:根据批准的现场材料,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组织财政、发改、审计(跟踪审计)等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询价单位做好市场询价工作,对该现场认质单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材质要求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价,交项目实施机构责任人签字确认。

 (三)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原则:现场认价单必须在总承包单位采购实施前签字确认。

 (四)办理现场认价单的规定:材料价格必须通过项目实施机构责任人签字确认,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纸自审和会审 (一)施工图纸自审。

 1.根据合同约定、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总承包单位进场前或单项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应自行主持施工图纸自审,写出施工图纸自审记录。

 2.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报送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

 3.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4.SPV公司对施工图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5.项目实施机构对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6.项目实施机构安排图纸会审时间。

 (二)施工图纸会审。

 1.施工图纸会审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SPV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共同参加。

 2.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工作。

 3.形成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由SPV公司正式行文,五方(设计、施工、监理、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施工图纸自审与会审内容。

 1.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和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范。

 2.施工图纸与其说明在内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图纸及其各组成部分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3.建筑图与其相关的结构图,在尺寸、坐标、标高和说明方面是否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4.熟悉建设、施工、安装目的施工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关系,审查设备安装图纸与其相配合的土建图纸,在坐标、标高和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质量标准能否满足设备安装的工艺要求。

 5.基础设计或地基处理方案同建设地点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与地下构筑物、管线间的相互关系。

 6.掌握拟建工程的建筑和结构的形式和特点,需要采取哪些新技术。

 7.复核主要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否满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对于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审查现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设备和加工定货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满足要求。

 11.材料的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换。

 12.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13.施工安全、环保要求有无保证。

 14.图纸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机构要求。

 (四)由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图纸会审意见送达总承包单位实施执行。

 (五)施工图纸会审意见原件应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一)根据合同约定、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和经建设单位批准设计施工图纸,总承包单位进场两周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5.总包、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

 6.资金保障计划。

 (三)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SPV公司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五)项目实施机构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六)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送达总承包单位实施执行。

 (七)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应一式四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存档。

 (八)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计划 (一)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设计图纸。

 (二)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

 (三)总承包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月度计划或单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月度工程项目计划的文字形象进度说明、分部分项计划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计划投资额。

 (五)报送监理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六)SPV公司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项目实施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八)监理工程师送达总承包单位实施执行。

 (九)月工程进度计划原件应一式四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存档。

 (十)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预算 (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原则。

 1.为加强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编制与审核,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工程项目预算指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

 3.工程结算指根据合同、合同的调整条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工程资料所办理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

 4.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管理工作制度,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

 5.严格审核工程项目造价,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工程项目施工预算由SPV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收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施工预算原件应一式四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

 (四)施工预算应及时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计量计价 项目工程量及工程建安投资额的计取时间原则上以相应项目开工起每季度计取一次,每次计取合格工程量相应价款的80%(建安投资额的计取依据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财政评审报告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报告结果计取剩余投资额。如因投资方及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未能如期达到目标,有关部门可不予计取相应的建安投资额。

 (一)工程进度款申报及审核程序。

 1.总承包单位根据审核批准的工程量季度报表提出进度款申请单。

 2.监理工程师依据财政评审报告按实际工程开展情况对进度款申请进行审核。

 3.SPV公司对进度款进行审核。

 4.跟踪审计单位对进度款进行审核并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机构签字确认进度款,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投资计量确认:由SPV公司根据总承包单位申报并经审核后的进度款计量表附跟踪审计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再由项目实施机构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质量与安全控制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的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行业质量监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主体,在贯彻执行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降水方案、地基处理方案、超深基坑开挖、边坡支护方案及脚手架安全措施方案等重大技术方案要按要求进行专项评审和备案。

 (二)通过合同约束总承包单位执行样板引路、数据上墙和分段验收三个质量控制方法。

 (三)加强对“原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两个关键质量控制环节的过程检查。

 (四)加强对过程工序节点的检查,预防施工质量通病;通过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将实体的使用功能缺陷及时反馈到设计环节,避免同一设计问题反复出现。

 (五)在内部验收前,组织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分项验收,除了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外,还要提前自检验收,保证移交结(决)算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七条为对PPP项目过程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管,要根据职能分工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工程巡检、组织月抽查、季度联查。通过过程质量评比和奖罚对PPP项目的质量管理产生积极作用,促进PPP项目质量标准和目标实现。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建设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缴纳凭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安责险缴纳凭证。

 监理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

 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安全事故隐患清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九章竣工验收移交结(决)算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一)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总承包单位、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参加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总承包单位、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参加验收并签字确认、备案。

 (三)单项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总承包单位、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参加验收并签字确认、备案。

 (四)工程项目初验。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SPV公司及建设单位批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1.内部初验参加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 2.正式初验参加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质监站、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单位。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SPV公司及项目实施机构批准;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SPV公司及项目实施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3.参加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质监站、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单位。

 (六)一般工程验收资料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工程师、SPV公司、质监站、项目实施机构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

 (七)单项工程验收、工程项目初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参加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交经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签字确认的工程项目系统技术资料、全部竣工图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单体工程进行各专业验收及办理竣工备案证明,并通过内部验收、运营并保障PPP项目顺利结(决)算和移交使用。

 第三十三条 PPP项目顺利结(决)算和移交使用指批次项目所有约定内容全部建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取得相关手续,由总承包商顺利向SPV公司交付竣工项目。

 (一)工程项目结算原则: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二)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SPV公司会签同意后,送至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审计部门审查工作。

 1.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核竣工结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预算之内。

 2.审核竣工结算与工程项目预算差异,严格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3.审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实、经济签证是否合规、工程计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同意。

 (五)项目实施机构在结算上确认签字。

 1.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2.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审核工程量、经济签证、项目变更、材料价格确认单等是否严格按照现场管理的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经济签证、项目变更、材料价格确认单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

 (六)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四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SPV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各执一份。

 (七)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定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并由财务主管人员做好付款清单备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SPV公司、社会资本方等单位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对资产进行评估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 PPP项目应加强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

 各类协议、合同(《PPP项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PPP项目合同》、《融资协议》、《施工总承包协议》、《委托运营协议》)。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图表、声像、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重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和历史记录。

 上述档案资料在项目移交运营前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档案资料存档一式三份,项目实施机构一份、SPV公司一份、县PPP办一份。与工程建设直接关联的档案资料还应移交县城建档案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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