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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0-09-06 20:07:16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2018〕XX号)精神,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现应发尽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登记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依法依规对全县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确保2020年6月底前全县应发证房屋的发证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基本全面完成。

二、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开展登记。

(二)公开公正原则。相关调查和确权等资料,按规定应公示、公告的,经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方可登记发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防止错发漏发。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四)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三、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村村委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当事人身份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或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或批准书原件等)。

(说明:此次以总登记方式开展的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等)由县确权办组织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统一提交给各乡(镇)自然资源所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初审及受理。由所在村委会与乡(镇)自然资源所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理申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来源材料、“一户一宅”资格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公示结果审核、不动产权籍系统数据信息审核。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资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齐,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及时告知不能登记的原因。

(三)审核、登簿及发证。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的初审把关,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通过不动产权籍信息系统端口及时推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逐一审核,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程序公示、登簿及缮证,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负责发放。

(四)资料归档。已登记发证的相关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或《土地管理法》及后续其他有关规定已补批的,按补批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 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说明:规定面积标准按期间分别为:(1)2012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已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原址拆旧建新的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
未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占老宅基地和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2)2016年10月31日以后,每户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4.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规划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所占宅基地已经批准合法取得、但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农村房屋,2007年12月3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所在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前提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2.乡(镇)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并使用至今的,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权登记。

3.乡(镇)村企业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变更后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

4.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分,应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三)关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 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合法继承外,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的,只对其中一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多占的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登记发证。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后,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又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等,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关于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问题 1.房屋占地面积量算。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规定量算。

2.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照《XX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规定量算。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项目、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将原宅基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件后,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的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4.对批准用地面积多、实际占地面积少的,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等情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应当依法对新的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等事项。

6.对一些需特殊保护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护建筑,涉及确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妥善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

7.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同),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登记;
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对其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登记。

8.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的几种情况。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农村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市、县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5)2016年10月31日之后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总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三层,新增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尚未依法查处的。

(6)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登记,严禁违规收费 各乡(镇)、村及相关单位部门,在以总登记方式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权籍调查费、登记和工本费;
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
严禁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以任何名义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
严禁搞虚假不动产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房 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不错不漏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村密切配合,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落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要成立工作组,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包村到户,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本辖区内的工作宣传和确权审查认定工作;
依法依规对农房用地办理补批手续;
(2)调处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争议;
(3)调处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引发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矛盾纠纷。二要组织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作用,统筹做好以下工作:(1)辖区内房地一体权籍补充调查及权籍资料收集;
(2)“一户一宅”等事项的审查认定;
(3)农村房地一体相关调查成果的公示公告。三要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各村委会设立服务窗口,落实专人;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要配备必要的电脑、高拍仪、制证用打印机等工作设备,切实做好方便受理群众申请、及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等便民服务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紧张有序、优质高效快速推进。一要发挥好县确权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以下工作:(1)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研究拟定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政策意见措施;
(3)督促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做好全县数据质量整改、调查资料整理归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数据库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库平台衔接和对接等工作;
(4)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数据逐级送交核查验收;
(5)组织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验收;
(6)负责工作任务的分解、督查考核工作。二要落实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责任,负责做好以下具体工作:(1)受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资料、数据成果查验,登记审核公告、登簿、核发证书、资料整理归档;
(2)会同县确权办研究制定解决确权登记发证疑难问题政策意见措施;
(3)做好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和授权及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工作。

六、其他事项 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充分具体明确的事项,各乡(镇)应及时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明确。

Tags: 确权   发证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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