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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2020-12-28 20:09:20

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一、交通事故简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路及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各成因之间的关系是相关联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异常时,都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目前,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工作缺乏符合相关法规,且较先进、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的鉴定规范。

   二、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机动车相对人口数量而言比重很小,交通事故量不多,有关交通等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机动车辆的车主主要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公有,无论责任的大小一般均有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费用;即使因赔偿发生纠纷,也依靠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调解即可解决。

  三、 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因为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发展历史短,目前可供使用的专业理论体系和方法还局限于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因此,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人员应是具有多学科性知识的综合型、知识型专门人才。

  第一类机构将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类的附属于公检法系统的专业机构,这种机构在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职业形成的初期,将作为主导地位而存在。

  第二类机构将是由一些大学和汽车交通研究院所的专业人员成立的交通事故研究室(鉴定工作室)。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职业的前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能否形成行业或形成一个职业群体,极大地取决于社会的发展,依赖于汽车的普及率、交通事故发展的严重程度、法律的完善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文化素质与法律意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在我国已有逐渐发展的趋势,可能有如下因素。首先,随着汽车和交通业的发展,交通事故数量大幅度增加;
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的迅速提高;
第三,警力及其技术力量的不足,无法应付如此众多的交通事故问题;
第四,道路交通条件日趋复杂和汽车技术与交通技术的日新月异,交通警察因业务繁忙而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
最后,因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失败而诉诸民事诉讼的数量逐年增加。基于这些因素,才有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社会需求。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法学基础   1、交通事故鉴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它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可分为狭义证据法学和广义证据法学。

  (1)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2)广义证据法学--又称法律证据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处理其它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2、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1)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或法律诉讼中的判决提供证据。(2)通过对车辆技术鉴定结果的分析、研究,找出案发规律,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方案,为搞好交通事故的预防提供依据。(3)对一些具有规律性的整车或零、部件制造缺陷,维修缺陷向相关管理部门或对应企业提供质量信息,以利其质量改进。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的特征:
  (1)司法鉴定的程序需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一项活动。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公布)在其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0号令)中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检验、鉴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2)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过程中,人们有时会遇到以常识无法认识解决的问题,如事故发生的原因、痕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物体所留、文书是否伪造、产品质量是否合符要求等。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均有诉讼过程中遇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规定。

  (3)鉴定的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自然人鉴定是由实际进行鉴定活动的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对事物做出判断的过程。完成鉴定工作并能够从根本上对鉴定结论所认定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在产生影响的,只能是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鉴定机构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为鉴定活动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条件以及保证了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技术职务条件等。鉴定授予权的部门,通过考核、审查、批准的程序,确定申请从事鉴定工作的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类鉴定活动的资格。

  (4)鉴定活动的性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进行鉴定时需要在鉴定对象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现的现象及其所能说明的事实做出判断。

   (5)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的证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形式的证据。鉴定结论不是鉴定人根据自身对待证事实的直接感知所作的说明,而是鉴定人根据为鉴定提供的材料、资料对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的结论,是一种有科学根据的意见,具有可代替性。鉴定结论则不仅是发现的事物的有关现象、特征,而且要根据发现的现象、特征综合分析,揭示有关现象与特征事实的关系。

  五、 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范围及知识结构   1.业务范围。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从事与汽车和交通相关的检验、鉴定、咨询和指导等技术工作。包括三个业务领域,第一是汽车的质量监督与检验,在我国属于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的业务范围;
第二是汽车技术性能检验,属于汽车诊断检测站的业务范围,第三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车损鉴定和伤残鉴定的业务范围清楚,并在我国已比较成熟。而与交通事故有关部门的事故技术鉴定却是各个学科的交叉边缘,目前在我国有所造诣并能够适应实际业务素质要求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

  2.专业知识结构 :从事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人员,除了必须掌握理论力学、汽车理论、事故工程学、结构力学、汽车构造、道路工程学和交通工程学等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心理学、医学(解剖学和外科学)、法学(交通法规学和痕迹学)的一般知识。

Tags: 浅析   中国汽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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