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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渡口渡船使用及安全管理协议

2020-04-23 16:20:32

  公益性渡口渡船使用及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落实公益性渡口试点建设相关政策,建设好、管理好本乡(镇)公益性渡口,切实解决老百姓过河难、出行难这一具体情况,经乡(镇)政府研究,并和乙方多次协商,双方就如何落实好        公益性渡口各项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明确权属和渡工身份

 1.渡船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正规船厂制造,建造好以后交与       渡口使用,渡船的所有权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乙方与当地村委会按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后,成为

         渡口的渡工。

     3.乙方是经甲方通过渡工任职条件合格后,所聘用的渡口摆渡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聘用协议期满,需要续聘的,应通过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摆渡工作。

 二、渡工管理

 1.乙方在摆渡时必须持证上岗; 

 2.认真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

 3.服从管船员和签单员的管理; 

 4.自觉参加乡(镇)、村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和培训;

 5.管理好乘客,严禁乘客争抢上下,严禁乘客站立船头和将货物堆放至船头、船尾,乘客入舱坐好后,发放并督促其穿戴好救生衣。

 6.认真落实渡口日常工作制,严禁出现乘客滞留时间长,擅自驾船摆渡的行为发生。

 三、押金

 1.乙方向当地乡(镇)管船站交纳渡船及附属设施押金1000元;

 2.乙方向当地乡(镇)安办交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四、渡口码头维护

 1.码头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乙方负责;

 2.乙方每天必须定时清扫码头,随时保持渡口、渡船干净整洁,并随时检查渡口、渡船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渡船闲置,没有乘客过河的时候,应固定好船舶,因人为因数造成渡口、渡船及附属设施丢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维修;

 4.遇恶劣天气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码头、船舶及附属设施有较大损害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管船站,请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派人组织维修;

 5.对没有进行改造的渡口,乙方应设法整治渡口岸坡,保障乘客上下船的安全。

 五、渡船的维修和更新

 1.乙方应随时检查渡船的船况,随时向当地乡(镇)管船站报告;

 2.人为因素造成渡船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各类维修应及时、高质量完成,不得耽误摆渡;

 3.正常摆渡中,造成的折旧和磨损由甲方负责;

 4.渡船达到报废期限,经海事机构检验后,需要报废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和更新;

 六、渡口安全管理

 1.乙方被聘请为公益性渡口渡工后,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船站、村社各签订一份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乙方应严格服从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落实;

 3.认真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必须做到不签单不摆渡;

 4.乙方应严格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正常摆渡;

 七、考核

 (一)公益性渡口、渡工实行天天工作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属特殊情况渡工需要请假的,应及时向所属管船机构汇报,临时安排持有合格有效渡工证的其他人员代为摆渡,但代为摆渡人员的报酬由所聘请的渡工负责。

 (二)在无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甲方按照县上补助金额全额发放乙方补助;

 (三)违规违章处罚:

 1.渡工在日常摆渡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和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可按照公益性渡工补贴的标准全额发放补贴。

 2.渡工在从事摆渡活动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按照渡工处罚细则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1.渡船超载;

 2.无证驾驶;

 3.酒后驾驶;

 4.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5.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航行安全;

 6.载有易燃易爆等化学药品;

 7.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合格;

 8.其他不适航状态。

 (五)处罚细则

 1.经检查发现公益性渡口聘用无证人员摆渡的,可对所聘请的渡工处罚款200元,同样行为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取消渡工资格。

 2.渡船超载一人处罚款50元,一年内发现超载3次以上(含3次)取消渡工资格。

 3.渡工因违规操作,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取消渡工资格,吊销渡工适任证件,终身不得从事摆渡活动。

 4.在夜间、雾天及停航封渡期间冒险摆渡的发现一次,取消渡工资格。

 5.渡工酒后驾船,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一年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渡工资格。

 6.渡工应坚决做到不穿救生衣,不带好浮具,决不发航等硬性规定;渡工不带头戴好浮具,乘客没有穿戴好浮具每少一人罚款20元,一年内满5次取消渡工资格。

 7.当地乡镇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及学习,渡船船员应积极参加,凡无故不参加的,发现一次扣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0元,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以上(含3次)取消渡工资格。

 甲方:

 乙方:

 二○ 年   月  日

Tags: 渡船   渡口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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