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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2020-05-22 10:41:45

 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3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医院,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交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由县医院统一收入住院,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疾控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沁河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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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结核病   制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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