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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章程

2020-05-28 13:48:32

  

 **市**区花卉协会

 协会章程

 (新版)

 二零一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市**区花卉协会

 第二条 **市**区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本辖区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是**区委和政府联系花卉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花卉产业的助手。为**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和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的理念,实现“双服务”,即:服务于**区委、政府,服务于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花卉产业领导小组的领导及业务部门**区林业局、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原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八大”主要精神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优势资源为依托,以提高**区花卉产业市场竞争为核心,加强政府宏观指导,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引导会员纳入实施“科技兴花”战略,全面提升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搭建电商平台,使**区花卉产业逐渐走上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的道路,打造“塞上花卉”的品牌,为发展和壮大**区农业经济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区林业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二)分析、研究**区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花卉生产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学术课题实验研究,举办综合性或专题学术活动,及时向会员通报各种花卉信息。

  (四)帮助企业引进高、精、尖、名、优、特新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花农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品种生产。

  (五)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配合,为龙头企业和花农提供产、

 供、销一条龙培训、科技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多方面关心和维护花卉龙头企业、花农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同时,创造劳动就业岗位。

  (六)在发展传统花卉的基础上,开发新品种、新领域,引进推广新技术,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各类花事活动,进行技术交流、产品促销及搭建电商服务平台。

  (八)选拔、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培养技术带头人,举办或协助科协、劳动就业局、妇联、社区等部门举办花卉种植技术培训、讲座、交流会、家庭园艺培训、电商销售培训等以加快花卉产业的发展。

  (九)宣传花卉知识,引导和普及花卉消费。协助有关部门解决行业间的贸易纠纷,帮助会员开拓市场,维护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机制。

  (十)对协会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一)组织会员到区内外参观学习和信息技术交流,组织会员进行产品推介和展示,加强与各学术团体的联系,组织开展花卉调研等活动,促进本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一)从事花卉生产、管理、科研、教育和推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二)从事花卉技术工作时间较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院校毕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具有突出成绩的农民、种花能手、花卉爱好者;

 (三)从事花卉生产、营销、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科研推广等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合法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花事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刊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委托本协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花事活动及培训;

 (五)对发展**区花卉生产和协会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向群众宣传、普及花卉生产先进技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之(一)、(二)、(三)、(七)款所规定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不定期召开理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各分会会长负责参会人员的召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审议提案和通过决议,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理事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受会员大会委托,执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的委托,执行以下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二)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区财政资助;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予;

 (三)会员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全国、自治区和**市有关社团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本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审计机关的监督,以正规财务报表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修改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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