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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采购合同书

2020-11-16 13:26:42

 **县林木种苗采购合同书

 甲方(需方):                    合同编号:                

 乙方(供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供货清单

 种苗名称

 规格

 数量

 (万株)

 单价

 (元)

 总额

 (元)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本合同种苗数量以实际出苗量为准,结算总金额以实际出苗量X单价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乙方应对提供的种苗质量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异议期限为种苗验收之日起半年内。

  2、乙方将合同项下所有种苗送达甲方的指定地点,经甲方查验无误后方可交货。

  3、因种苗质量造成死苗或不合格的种苗须在48小时内补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验收和质量异议期内,如果发现种苗的质量和各类指标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更换和补种。

  5、如甲方未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种苗符合合同规定。

  6、所供种苗合格率达98%以上为合格,95%以下为不合格,95%—98%按比例扣减种苗数量(95%扣4%,96%扣3%,97%扣2%),且对不合格或扣减的种苗数不予付款。

  三、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方法

 1、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分期分批供苗,时间由甲方提前2天通知乙方。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地点:以镇(乡)为单位,送至各镇(乡)造林集中的一个地点后,由镇(乡)分解到各造林地。

  3、验收:由甲方、乙方、造林镇(乡)共同验收签字认可。在验收中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4、检验及检疫、方法、标准及费用承担

 县外供苗由所在县市区出具检验合格证、种苗标签、检疫证书,由甲方到造林集中地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规格复验;县内由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检验合格证、种苗标签、检疫证书,由甲方到造林集中地按国家规定验收。

  五、运输方法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全部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合同总金额    %的余款即      元(大写           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种苗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七、违约责任

 1、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种苗,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全部总额5%的违约金。

  2、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支票或现金收据日期为准),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偿付应付款总额0.1%的滞纳金。

  3、乙方所交种苗品种、质量等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拒付相应部分货款。

  4、乙方不能交货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货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0.1%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按本条第4项执行。

  6、乙方提供的种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在代保管期(24小时内)实际发生的保管等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代保管期满由乙方自行处理所供不合格种苗,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仲裁或起诉。

  九、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十、其它约定事项,以甲、乙双方补充文字协议为准。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Tags: 种苗   林木   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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