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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走读式”谈话实施办法

2020-03-12 13:20:33

  **县纪委监察局

 “走读式”谈话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工作的要求,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谈话,促使纪律审查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执纪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走读式”谈话是指执纪审查工作人员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以外的,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谈话、审理谈话等执纪审查过程中,与谈话对象进行不留置过夜的各类监督执纪问责谈话方式。

 第二条 “走读式”谈话须在专用谈话室进行,至少要有2名执纪审查人员谈话。县纪委专用谈话室由案管室统一管理,需要使用的部门,应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再与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谈话室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开启监控系统,确保整个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第三条 镇、派驻纪检组谈话场所暂未达到规范要求但又需要开展谈话的,应当制定详尽的安全方案,明确审查组长和安全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时要使用移动拍摄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谈话前,审查组应针对谈话对象的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情况进行摸底了解。谈话对象被带到谈话室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后代为妥善保管。谈话结束时,代管物品当面交还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人员每班至少3人,其中1人担任安全员。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安排1名以上女性参加谈话。

 第六条  谈话期间,谈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出现只有1名谈话人员留在谈话室的情形;

 (二)交接班时,谈话人员坚持先进后出;

 (三)提醒谈话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谈话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物品,谈话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

  

 (四)在事前了解谈话对象身体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当面询问、现场评估,发现有较大谈话风险、不宜继续谈话等安全隐患的,经审查组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中止谈话;

 (五)保证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谈话对象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注意观察谈话对象情绪和身体特征,稳定谈话对象情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七条 谈话对象的餐饮由谈话人员负责准备,饭菜安全卫生,饮水温度适中,水瓶等不安全物品不得带入谈话室。

 第八条  谈话对象前往卫生间时,谈话人员应全部跟随,至少2人跟进卫生间,注意防范卫生间的危险部位。

 第九条 谈话对象发生自伤、自残、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时,谈话人员应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为原则,立即终止谈话,迅速制止、立即救护,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条  严禁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24:00。

 第十一条 做好谈话对象安全接送工作。谈话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纪委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谈话对象交接登记表》,谈话结束后由接送人记录谈话对象身体状况。

  

 第十二条 案管室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立即督促审查组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走读式谈话”过程中,谈话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谈话人员和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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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监察局   走读   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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