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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0-10-04 11:15:17

XX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做好全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城、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各部门根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二)审核排查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或清理意见。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公开清废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四)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6月5日前,各部门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U盘)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区政府(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专人负责及时眼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反垄断执法。区市场监管局要在清理期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并曝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清理工作的开展。对违反《反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三)严格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做好今后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Tags: 实施方案   妨碍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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