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文秘写作 > 写作指导 / 正文

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2020-12-25 10:50:14

  

 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太行林局林政资源年度考核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局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太行林局局属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管理目标、基础设施建设和措施保障等方面。

  四、考核工作由资源科组织进行,各单位要密切配合。

  五、考核程序:

  1、查阅资料 2、听取汇报 3、个别谈话 4、实地踏查

 六、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

  七、考核指标(80分)

 1、林权登记发证(5分)

 林权发证签字盖章在96%(包括96%)以上的得满分。否则视情况扣分。

  2、征占用林地(5分)

 无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的或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能及时报告,并采取制止措施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林木采伐管理(10分)

 严格执行《太行林局林木采伐(挖)管理办法》,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火烧迹地清理、采挖移植树木均按设计及采伐证截止时间按时完成任务并且没有出现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异地采伐、擅自清林清山现象发生的单位记满分。采伐时间、伐根高度、采伐剩余物清理、割灌、修枝、定株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出现一项扣2分。

  4、木材经营加工管理(5分)

 坚持凭证运输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证申领、发放制度,无非法收购、违法经营木材行为的单位得满分,否则出现其中任何一项扣1分。

  5、盗伐林木(10分)

 辖区内无重大毁林案件发生,或有盗伐林木现象,但发现及时,并迅速进行汇报处理,盗伐林木蓄积不超过总蓄积的万分之一的得满分。否则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6、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源疫病防控(5分)

 辖区内无重大非法猎、收购野生动物案件。严格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监控,并定期汇报的得满分,否则视情况扣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20)

 1、天然林管护站建设(15分)

 现有的12个管护站运行正常的记满分,分别是禅堂寺林场团壁管护站、里禅堂寺管护站、白云管护站;坪松林场**山管护站;海眼寺林场寺铺管护站;营盘林场管头管护站、段峪管护站;石源林场两**管护站、水泽管护站;王景林场上赤土管护站和王景管护站;铁桥林场马坊管护站。今年兴建的6个管护站,分别是海眼寺林场赵庄峪管护站和青城管护、铁桥林场京上管护站和石猴沟管护站;坪松林场后祁管护站;营盘林场石匣乡下峤村管护站,管护站建站计划、租赁协议及工程预算资料等建站手续齐全,其它各项制度完善的得满分。否则每缺少一项,酌情扣分(参考晋天保办发[2003]27号文件)。

  2、森林管护标识建设维护(5分)

 管护责任区内有管护标识(责任区界牌、天保标志牌、宣传牌等)且布设整齐,维护良好,无损毁现象,一个责任区一个标牌,内容完善。得5分,发生损毁有一个未作维护的扣1分。

  (三)措施保障(20分)

 1、森林管护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记2分。

  2、能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管护责任区划分明确,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规范完整,有考核检查监督、奖惩兑现得3分,否则每缺少一项扣1分。

  3、天然林管护站、木材检查站、林场的森林管护会议学习记录真实完整连续,有森林管护人员的值班记录、巡护日记、场领导巡查日记、且记录完整真实的记3分。否则每缺一项扣1分,不完整扣1分。

  4、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着力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护林员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无越权处理林政案件行为,林场内职工无里勾外连、监守自盗行为的记4分。否则不得分。

  5、森林管护验收卡制度的执行实事求是,在任意抽取的林地里进行实地踏查时,如有盗伐等现象发生,而管护验收卡中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经处理的,此项得5分。

  6、林场森林管护组织机构,责任区划分及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建档上墙,各项管理制度装订成册,有专人负责,得3分,否则不记分。

 森林资源督查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稽查,建立确保管护质量的内部监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督服务效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局成立森林资源督查机构,由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的领导直接管理。督查组分三个小组,具体划分责任区,负责完成全局森林资源督查工作。局资源科受督查组委托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三条 督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林局下属的有林单位及派出所。

  (二)对林木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等情况及各类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督查管护人员的工作质量、管护行为、出勤和巡山情况。

  (四)督查木材检查站人员是否依法对过往车辆运输的木材、林副产品、野生动物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

  (五)局领导安排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查的措施与方法

 (一)每个季度末对基层单位各项管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二)了解被督查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听取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根据单位与管护人员签定的管护合同,随机抽取两到三名管护人员,对照管护验收卡,查看管护员巡山记录情况和GPS巡护数据。

  (四)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两块责任区到现地检查有无非法侵占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牛羊践踏幼林、非法采挖幼树幼苗、非法猎捕和病虫害发生等现象。

  (五)调阅公安派出所案卷,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并到实地抽查公安干警责任区内的管护情况。

  (六)督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条 督查结果评定

 (一)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及管护员要在抽查记录表上签字。

  (二)根据抽查结果作出督查结果评定,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时限要求,并写出督查报告。

  (三)督查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于林场、派出所和局资源科各一份。

  第六条 督查结果处理

 (一)实行督查结果通报制度,对管护工作完成突出的单位及管护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工作要求敷衍管护工作的单位和管护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审核的督查报告,向财务部门出具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建议。

  第七条 以上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

 太行林局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好我局的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省林管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人工林抚育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林木采伐是指经批准且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作业,未经批准禁止采伐。

  第二条 森林和林木采伐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局场两级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超过省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

  第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省林业厅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期限、地点、林班、小班、林种、树种、作业面积、消耗蓄积量、生产木材量进行采伐,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异地采伐和越期采伐,严禁无证运输。

  第四条 局资源科负责全局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做好全局林木采伐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林木采伐管理坚持全过程管理和全员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六条 采伐作业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设计报批(取得采伐许可证),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计划由局下达,设计严格执行作业设计工作规范和相关作业的技术规程;施工要经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并且严格按设计施工;验收实行林场自查,局检查确认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作业地块。年初各林场要按照太行林局“十五”经营方案,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将本年度需进行人工林抚育间伐或其它作业地块书面向局提出申请,如方案中的地块不能作业,确需调整作业地块的,要将调整理由,林分基本情况另报局审核,对于调整的地块,局要派人实地核查并上报省林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

  第八条 林场发生火灾后需要采伐的,要及时将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烧毁林木蓄积及林分基本情况报局资源科和防火办,要确实做到真实,准确,由局向省厅申报采伐计划。

  第九条   需进行病虫害林木采伐作业的,林场要将病虫害发生时间,面积,地点及危害程度,林分基本情况报局资源科申报采伐计划。

  第十条   采伐作业的设计由资源科根据计划,及时组织设计队进行。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要规范,做到文字数字清晰,数据真实可靠,设计科学可行,措施要求明确,图表齐全。

  第十二条 标地要符合技术要求,并要具有代表性,标地四角要订桩,每木检尺时要在胸径部位红漆画线,周边林木要劈皮,制材需伐倒林木制材,不得目测制材。作业区边界要订桩或劈皮。

  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要贯彻谁设计,谁负责原则,设计队队长总负责,调查人、记录人、检尺人、计算汇总人、复核人都要签名,日期要注明。

  第十四条 设计初稿拿出后,设计队队长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审核,并签名。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后的作业设计,设计队要将设计送实施林场的技术付场长,场长复核,林场场长、副场长、技术员要对设计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确认,并签名。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一般一式五份,设计队完成作业设计后,要报送局资源科审核,资源科要进行实地复查,认为无误后签名确认,否则,退回设计队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第十七条 经局资源科审核后的设计,送分管局长审核。

  第十八条 采伐作业设计由局资源科负责报批。

  第十九条 省厅批准作业设计后,由资源科正式批复各林场。

  第二十条 采伐作业前,林场场长要向林场分管生产、林政的副场长,技术施工人员及所在林班小班分片负责的护林员进行告知,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面积范围,消耗蓄积,出材量,技术要求,抚育强度等,并要有记录,签字,严禁包沟,包山。

  第二十一条 林木采伐要坚持技术员跟班作业和标号制度,采伐作业前,对砍伐木必须坚持先选树标号,然后进行施工,选树和砍伐的准确率要求达到96%以上。

  第二十二条 采伐结束后,要彻底清理林地采伐剩余物。灌木与采伐剩余物合并归堆,能做林化材的枝叉等要充分利用。

  第二十三条 野帐登记。所生产木材要用局统一印制的检尺单进行野帐登记入库,并由技术施工人员、检尺员、民工队负责人和分管付场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完工后,所在辖区内的护林员要填写采伐作业确认表,确认林场是否在作业范围内作业,有无越界,异地作业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采伐作业中,局资源科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每块地除检查验收外最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有违规作业的要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采伐作业完工后,林场按作业设计的要求要组织技术施工人员进行自查。自查要打标地,且有固定标志。自查结束后,要向局资源科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有场长及分管场长、技术员、施工员、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认为自查合格后,报请局资源科检查验收。资源科必须制定严格的检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七条 资源科每年要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向局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要实行三总量控制,票证监管,做到木材计划生产与实际生产,运输量相一致。各单位生产的木材,出售时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检尺单,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

  第二十九条 各场按当年批准的木材生产数量,向局资源科申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要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分局,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要按运输证、检疫证认真检查,防止搭车运输,超计划销售,发现货证不符的一律没收,并报局有关部门跟踪检查,坚决杜绝各单位利用检尺单,介绍信等运输木材,违者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致使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政策严肃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资源科负责解释。

 太行林局GPS巡护实施方案

 (试 行)

 为提高管护效果,利用好GPS巡检器进行徒步巡护,我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分管护责任区域,林场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划分为重点管护区域、一般管护区域和无人烟管护区域。

  二各林场要按照不同管护区域制定不同巡护强度,重点区域要经常巡护,同时做好重点时段的死看硬守,一般管护区域每月至少巡护一次,无人烟管护区域每月或两个月巡护一次,平时要严格控制人畜进入管护区域。

  三、设置固定航点

 各林场要参照以前的标签,由场长亲自抓,副场长和管护人员根据管护区域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每个责任区设置不少于20个固定航点,各场根据实际地理位置酌情增减,并对固定点制定不同的巡护次数。设置固定点要求:

  1、在管护区域内每块有林地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点。

  2、固定点要设在沟口、沟掌,两个坡面的中下部,既要充分考虑宗地的全面巡护,也要考虑管护员的方面巡护。

  3、固定点要有针对性,根据具体情况,设在林地路口、村庄附近林地等人畜活动频繁的易发生案件的被破坏的地点。

  4、固定点要设在有固定标志的地方,如大山石、大树等容易找到的地方。

  固定点经场领导审核确定,做出书面材料存档,并上报局资源科。

  四、巡护流程

 1、每天上午上班后,首先检查上一工作日的巡山记录,对上一个工作日的工作进行评估,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

 2、检查GPS巡检器电池电量,电量不足及时更换电池,如是充电电池检查是否进行充电;

 3、拟定好巡护线路和巡护的宗地,检查行装完好出发;

 4、进入要巡护的宗地,按照单位确定的固定点,在宗地上、中、下、左、右不同位置定航点,每个宗地的巡护航点要在几个固定点之间形成轨迹,原则上每块宗地定30-50个航点,每50米左右定一个航点,做到巡护到位。

  5、发现盗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林地等情况要就近定点,及时向林场汇报发生点的经、纬度和发生状况;

 6、巡护完毕后回场,做出记录说明,发现刻不容缓问题及时上报处理。检查巡检器电池电量,及时进行充电,对可暂缓解决遗留问题做好登记以备下个工作日继续处理;

 7、每月的每十天末把GPS送到林场,将巡检数据导入电脑中进行分析,各林场在次月月初将GPS原始数据及巡护报告等上报局天保办核查。

  五、管护人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5天,每月巡护不少于17天。同时做好巡山日记的记录。

  六、定点时GPS默认名称为“WPT0000”,要对第一位字母按规定的事件代码进行修改。需要说明事件发生程度的修改第二个字母“X”代表“轻”、“Y”代表“中”、“Z”代表“严重”。

  代码

 事 件

 说明

 W

 正 常

 没有发现异常现象

 V

 盗伐林木

 发现伐根、木材或当场抓住盗伐者

 U

 非法占地

 无省厅批复的占用林地手续占用林地

 T

 森林火灾

 正在发生或已扑灭的森林火灾

 S

 病虫害

 有病虫害发生

 R

 乱捕滥猎

 未经批准狩猎、设卡套、下药等猎捕野生动物的

 Q

 林下资源

 未经批准进入林地采集林下资源的。如采种、挖药等

 P

 牛羊践踏

 牛羊进入林地、苗圃地等践踏、啃吃苗木

 O

 宣   传

 深入村庄、农户进行天保、普法、防火等宣传

 N

 监督检查

 单位及上级部门深入林地检查的

 L

 其 他

 发生其他事件的

 M

 测量面积

 顺要测量面积的地块边沿,依次在转点定点

 七、事件调查。管护员发现情况后要进行初步调查,调查记载发生事件的地点、面积、数量等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单位。

  1、盗伐林木调查,在林地中发现有盗伐林木的,确定其被盗时间。林木要在伐根处定航点,测量伐根根径和数量。有木材的要进行木材检尺,发现盗伐者同时要记录盗伐者的姓名、住址、电话等。有成片林被盗的,要测量盗伐面积。

  2、非法占用林地调查,确定非法占用林地者身份和基本情况,测量占用林地面积,登记周围林地情况。

  3、森林火灾调查。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确定着火地点(定航点)及时向林场报告发生火灾地点、火势等。

  八、考核

 每月5日以前对上月巡护情况进行考核。天保办根据林场上报的原始数据与设置的固定点及巡护次数进行对比计算。管护人员实际巡护总人天数、固定点实际巡护总人次数超过巡护总人数、固定点巡护总人次数90%(含90%)按月拨付天保工资;在60%--89%的拨付50%天保工资;低于60%的扣发当月天保工资。

  巡护总人天数=管护人员人数×17

 实际巡护人天数=Σ(管护人员实际巡护天数)

 固定点巡护总人次数=Σ(固定点×巡护次数)

 固定点实际巡护总人次数=Σ(管护人员固定点的实际巡护次数)

 林场根据上述情况考核管护人员,除巡护17天外,其他考核同验收卡考核办法。

                          

 太行林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责任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一、太行林局中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资金管理,按省厅评审批复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管理。

  二、公益林补偿基金要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

  三、公益林补偿基金管护责任人员工资结算和兑现,实行报帐制。每月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经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验收后,统一支付管护责任人员工资。

  四、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年初,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年度管护人员名单以及签定的管护合同副本报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实行持证上岗,把管护报酬与管护成效挂钩起来,通过检查验收,及时兑现管护人员工资。

  六、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要将逐责任区、逐地块自查结果报送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年11-12月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有关规定拔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给管护人员兑现。

  七、为了加强对关乎人员的管理,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根据基础上实施月度考核情况每月预付85%的管护费用,剩余15%在年度检查验收后,根据检查结果和管护合同进行兑现,对于检查不合格或未能完全履行管护合同义务的管护人员,视情节轻重扣除一定管护劳务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合同,及时更换管护人员,对在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护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反映,以便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更好地促进国家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太行林局绿化工程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同时尽可能地提供更多的优质大苗,规范我局的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行林局范围内的树木采挖移植和采挖树木的运输管理。

  第二章  采挖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采挖移植树木要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以不破坏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前提,按照国家、省以及我局的林木采伐的规定管理。

  第四条 在我局范围内只允许各林场进行采挖作业,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范围等特殊地区,严禁采挖移植。

  第五条 采挖移植树木由各林场向局提出申请,由局安排设计队进行作业设计,报省厅批复,且核发注明有“采挖树木”字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林局的统一管理下方可采挖。

  第六条 采挖乔木类树木的地块必须是郁闭度0.6以上的有林地,采挖的株数强度不大于10%,蓄积强度不大于5%。采挖灌木类树木的地块灌木盖度在50%以上,采挖后林地上保留木的分布均匀,不留天窗,要满足森林科学经营的要求。

  第七条 凡采挖移植胸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采挖移植树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上树木,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采挖移植树木尽可能与中幼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等作业相结合,采挖树木必须符合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 采挖作业必须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严禁过期采挖。对于超限额采挖、异地采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采挖程序及技术要求

 第十条 告知

 作业设计批复后,由局资源科长向林场场长,林场场长向生产副场长、林政副场长,生产副场长向技术员、施工员,林政副场长向管护员以告知单的形式逐级告知。

  第十一条 公示

 采挖作业开工前,林场场长要在林场和作业地块所在的树庄向林区职工群众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公示内容:批准机关,作业地点,作业时间,采挖强度,采挖株数,消耗蓄积,林场承诺和监督电话,并附采伐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踏查定界、制定方案

 开工前,林场场长或生产副场长要组织作业地块技术施工员及民工负责人对照作定设计进行实地踏查,通过踏查,一要全面掌握采挖地块的总体情况,对林分特征及其各项因子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明确四至边界,对四至不明确的或有相邻林分地块要进行劈皮钉桩。因树木采挖受用户需求时间、数量规格等限制比较大,制定方案要符合实际,该提前移植到固定苗圃的树木,一定要提前移植。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

 采挖移植树木要求比较高,在采挖移植前一定要组织技术负责人以及民工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选树标号

 所采挖移植的树木一要冠形好,二要保证成活率,三要保证采挖后不能留下大面积的天窗和林中空地,所以选树标号尤为重要,必须由技术员用红漆作好标记或在要采挖的树上贴上标签,并监督起苗全过程。

  第十五条 采挖

 采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调查规划设计进行采挖,具体操作如下:

  一、拢冠 在树冠腰部用小绳捆扎一圈,以缩小树冠伸展面积,便于挖掘和防止枝条折损。

  二、掘苗 苗木的土球直径一般在50厘米以上,开沟直径要在大于土球直径20-30厘米,开沟宽度60-80厘米(容纳一个人方便操作),遇到1厘米以上的树根用手锯锯断,较大石块小心刨出,然后把土球修成规定大小,在土球中部用草绳紧紧缠绕20厘米的缠腰绳,最后在土球底部内刨底沟,注意直播的苗木主根比较发达,一定要小心锯断主根,以防土球散落。

  三、包装 挖出的苗木要用草绳打包,为防运输过程中损伤树干,用草绳密缠树干,用小绳将树冠拢紧。

  四、回土 采挖树木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要采取土壤回填、枯枝落叶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采挖全过程实行作业技术负责制,技术施工人员不但要跟班作业,而且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采挖后必须在一年内补植采挖树木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十六条 集运登记

 采挖树木受交通条件的限制一般在装车出售前要用小型车辆进行集中,需要两次装卸一定要小心操作,同时要做好树木检尺和野帐登记。

  第十七条 归圃 采挖苗木必须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大部分要出售的要进行移植归圃,苗圃地要求交通便利、土壤疏松、灌溉条件好,归圃时要按照栽植树木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采挖移植树木需要进行运输的,必须办理木材运输手续,运输证必须是加盖有“采挖树木”字样的专用章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由资源林政科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采挖的树木要严格进行检疫执法管理,对有植物病虫害的树木严禁运输,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第二十条 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移植树木的检查,对证件不全或无证件的树木,坚决不能放行。对私挖滥采者要进行重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局对各林场的树木采挖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底对采挖作业地块进行自查,省国有林管理局对全局的采挖移植地块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资源林政科负责解释。

 太行林局人工林抚育间伐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人工林抚育间伐的质量,杜绝违规作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督促指导生产进一步规范完善,以达到合理利用,保护森林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人工林抚育检查验收、林场自查。

  第三条 检查验收范围为:全局本年度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

  第四条 时间安排

 各林场按设计批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先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局,局届时将组织人员检查验收。

  第五条 人员组织

 全局性检查由资源科组织进行,各林场自查由各林场组织进行。

  第六条 检查方式

 以小班为单位,对各林场的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内业检查

 1、查阅资料档案,检查各林场的林木采伐规章制度,包括:林场场长、主管副场长、技术员、施工员、划线员,护林员以及民工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检查责任状、合同协议书以及追究责任制情况,林木采伐告知情况,公示日期登记情况,以及木材生产、检尺验收入库,野帐登记手续、程序,林木销售和准运证使用情况。

  2、听取林场场长汇报木材生产、销售、凭证运输执行情况,听取主管副场长汇报在抚育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损失情况,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补救措施,整改方案、弥补成效,对林场首次自查抚育不到位、不合格的作业工地的整改办法,复查结果,以及好的经验作法。

  〈二〉外业调查

 1、首先检查林场在作业地块附近村庄公示情况,走访坐访,听取群众对林场人工林抚育的反映意见。

  2、实地踏查

 对照作业设计采取绕边界走的方法,查看有无越界现象,作业地块与毗邻地块分界线是不是有明显标志,劈皮钉桩情况。

  对整块作业地全面踏查,分上中下,左中右调查林分分布的均匀程度,郁闭度大小,统计并生木,无生长前途树木、标号未砍伐木株数,目测有无砍大留小、砍稀留密、砍优留劣现象,并以目测范围为单位加以统计,准确记录“拔大毛”、开“天窗”,以及连株砍株数。

  3、对未完成的作业面积进行实测。

  4、样地调查

 对每块作业地以1%为标准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标准地用罗盘仪实测四至、并劈皮钉桩,通过每木检尺,调查标准地内保留木的胸径、株数,砍伐木的根径、株数,并调查林地内清林归堆数,林分郁闭度、平均树高,计算采伐强度,采伐蓄积,采伐前后平均胸径。

  第八条 验收标准

 (一)管理制度标准

 各林场必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明确,责任明确,林木采伐告知、公示、木材生产、检尺验收入库、野帐登记手续、程序规范完善、木材销售量与准运证签发量一致。

  (二)技术标准

 1、任务完成面积以设计面积为准,部分未完成的作业面积进行实测。

  2、不得存在越界、异地、越限额采伐,严格遵守“三砍三留”原则,严禁单纯取材,“拔大毛”、连株砍、开“天窗”。

  3、标准地调查的采伐株数强度、采伐蓄积强度与设计要求的采伐株数强度、采伐蓄积强度相吻合,清林归堆数要少于设计数,林分郁闭度要大于设计数,采伐后平均胸径要大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4、小班消耗蓄积,要根据作业面积、标地采伐蓄积、采伐强度按比例推算为准,全场消耗蓄积不能超过设计要求消耗蓄积误差的5%。

  第九条 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结束后,根据检查内容对林场的各项技术指标与作业设计进行对比分析,整体评价,对存在问题如实指出,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作业地块督促其进行改造补救,写出检查验收报告,并要求林场场长签字确定同意。

  第十条 汇总

 对全局的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汇总分析,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源科解释。

 太行林局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 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 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 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林地必须遵照“科学合理、保护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林地资源效益。

  第十二条 林场(保护区)与用地单位除签订使用林地各项费用缴纳协议外,还应签订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协议、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协议等。

  第十三条 每年省厅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局统一安排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优先考虑被占用林地单位。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上缴局财务,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由林局统筹使用。

  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还需另行交纳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纳入林局多种经营收入,60%返回林场做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和发展后续产业用。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林场(保护区)同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被恢复。

  第十五条 林局对占用林地实行年检制度,防止随意扩占和不遵守用地协议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占用林地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林地资源的消长变化,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用地单位需占用林地时必须向林场(保护区)提交书面申请,林场(保护区)研究同意后向林局提交占用林地申请。

  第十八条 占用林地的申请必须写明占用林地原因和用途、需占林地面积、占用地类和占用时间等。

  第十九条 林局接到占用林地申请后,由局资源科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指派林业勘测设计队或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2人以上对征占用林地现场核实森林资源状况,绘制占用林地现场勘验示意图、面积测量图,填写勘验表,GPS定点坐标,并由现场勘验人签字,加盖勘验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需要“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一般为局设计队)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须由局设计队编制伐区作业设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由林场(保护区)、用地单位、林地勘验人共同填写,一式四份,用地单位负责人在封面签字加盖公章。林场(保护区)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局资源科。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单位法人证明(如无法人证明,可用工商营业执照代替);

 3、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占用协议书”。林地占用协议书应包括四项费用数额、预交时间和未被批复退回;占用林地前、后双方对周围林地保护的责任;双方应履行的责任等;

 6、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非占不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 林局审核。林局接到林场(保护区)报批的占用林地文件后,由林局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用途、内容、地点、面积、地类、林种、林木起源、采伐林木数量和各项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用地单位向林局预交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三项费用及林地评估费后,由林局分管局长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初审意见,同时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占用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缴纳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批件,林局按照林局有关规定向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行文批复,林场(保护区)再向占用林地单位划拨林地。

  第二十六条 占用林地后续管理。

  1、国有永久性占用林地项目。由占用单位和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依照批复四至设置永久性界标,协商周围森林防火管护事宜。

  2、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要按勘验测量的边界,采用铁丝网机械护栏,水泥桩或树上明显编号的方式设立界标,并拍摄围栏前后的征占用林地全貌照片;林场同主管副场长和站长、包片公安干警、辖区管护员签订征占用林地责任状;由征占用林地施工负责人写出征占用林地周围及沿途林分“护林防火保证书”,缴纳护林防火保证金2000元。占用期满后按“护林防火保证书”兑现返还相应的保证金额。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晋价涉[1994]第32号、晋财综[2002]155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收取占用林地补偿补助费。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元/平方米;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二)林地补偿费:

  1、征、占用成林地,按征、占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4-5倍计算;

 2、征、占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以每亩400元计算;

 3、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1000-2000元/亩计算;

 4、征、占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2000元/亩×6=12000元;

 5、征、占用苗圃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六倍计算。800元/亩×6=4800元。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三)林木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1)幼龄林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林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按3元计算,天然幼林每株每年按2.5元计算;

 (2)灌木林每丛每年按5-10元补偿

 (3)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用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4)成过熟林,按所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补偿费标准,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三倍计算。

  3、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益盛产期林木平均产值的二倍计算。

  4、苗圃地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1200元~3000元

 第二十八条 征占用林地现状勘验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收费按局设计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除交纳以上四项费用后,需另行交纳林局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

  金属矿业:品位在20%以下每亩每年征收1.5~2万元;20%以上每亩每年征收2.5~3万元。

  煤矿业:每亩每年征收4.5~6万元。

  采石及其它业:每亩每年征收1.5~2万元。

  第三十条 报批的所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厅批复前由林局按评估额预收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费和评估费,勘验设计部门收取勘验费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费。若占用林地项目未被批复,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三项费用全额退回占用林地单位。

  第三十二条 占用林地需砍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征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所有,采伐蓄积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林局按100元/立方米收取育林基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答应他人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非法占用林地论处。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相关法律处罚;造成林地破坏或其它实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经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占用、征用林地或擅自临时使用林地的;

 (二)超过审核或审批的面积占用林地的;

 (三)擅自改变审核或审批同意的地点和用途占用林地的;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违法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采取弄虚作假,或使用伪造、涂改及其它无效、失效文件或材料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林局的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包含的内容过去规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行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行林局护林员聘用、持证上岗制度

 一、护林员的使用坚持聘用制。

  二、聘用人员须满足护林员基本要求规定的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林场签署意见,局天保办考核聘用。

  三、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

  四、对严格履行森林管护职责,管护成效好的护林员可以续聘;对履行管护职责较差,引起管护质量事故的护林员予以解聘。

  五、护林员经考核聘用后,必须参加天保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和护林员手册,持证上岗护林。

 太行林局护林员巡护工作制度

 一、护林员对自己责任区内每块林地至少每个月巡查一次,重点区域、护林防火特险期内要不间断巡护,每月巡山天数一般不低于25天。

  二、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日记,随时查看、随时记录,发现病虫、鼠、兽害要调查登记危害规模及程度,并及时汇报;发现火灾隐患、幼林地危害及林政案件要立即制止。保护现场,依据“三情”资料分析、研究、调查案件线索,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

  三、巡护过程中要同时做好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在校学生的监督管理。

  四、护林员必须认真掌握自己责任区的山情、林情、社情,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将责任区的林情、社情动态记载在日记中,刻在脑海里,真正做到资源管护心中有数。

  五、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做好信息联络员的培养发展工作,建立信息联络网络。

  六、巡护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领导汇报。

 太行林局管护人员汇报、例会工作制度

 一、管护人员执行逐级汇报工作制度。即管护人员向站长汇报、站长向主管场长或派出所所长汇报,主管场长或派出所所长向场长汇报。

  二、在一般情况下,管护站每月1、10、20日召开三次站务会议,林场每月25日召开一次站长参加的场务会议,研究布置相关的工作,并学习时事政治和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若开会时站长因事不能参加,必须委托他人参加。

  三、各管护站之间、管护人员之间要经常在一起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并开展工作竞赛活动,互相检查、评比、总结。取长补短,搞好工作。

  四、汇报工作时,汇报人员对特殊案件可以越级汇报。但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必须遵守逐级汇报制度。

  五、遇到大事、要事、急事等特殊情况要逐级或越级随时汇报。各级接受汇报人员要汇报给场长,决不允许因汇报而影响或耽误工作。

 太行林局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坚决杜绝火种入山,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并结合我站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使用枪械狩猎、严禁上坟烧纸、烧茬燎堰、烤火做饭、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内吸烟,严禁未成年的少年儿童成群结队进入林区。

  二、火源管理实行场领导包乡(镇),站长负总责,管护员包山头、地块、林班、小班责任制。

  三、防火期内,包乡镇场领导和站长要经常性地深入辖区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管护员要坚持每日深入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坚决杜绝火种入山。

  四、防火期内,护林员要配戴森林防火袖标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在林区内的主要道路口、入山口等重要地段,对入山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牛羊工、狩猎人员、拾柴、挖药材人员及民工队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检查是否携带火种入山,如发现携带火种要立即没收,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要经常性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通过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林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与此同时,在防火期内,对聋、哑、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及儿童、所在校学生要落实监护人,送达警示卡,定期访问,加强监管,杜绝其野外用火。

  六、防火期内发现在林地内、林缘上坟烧纸、烧茬燎堰、烤火做饭、枪械狩猎、爆破等野外用火现象,要立即制止,在确认无复燃时,方可离开,并及时向林场汇报。对不听劝阻人员和违章用火人员要及时向林区派出所报告,依法进行查处。

  七、一旦发现火情要迅速向林场报告,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组织扑救,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玩忽职守人员或擅自脱岗、漏岗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太行林局管护验收卡制度

 一、为了提高森林管护效果,加强对林场管护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林场领导)的管理,按照晋天保办发[2003]27 号文《关于完善天保工程森林管护有关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森林管护验收卡是管护员领取工资、兑现奖惩的重要凭证,同时也是检查森林资源管护效果的重要手段。

  三、林场场领导和护林员的森林管护验收卡的考核指标包括十一项内容即:出勤在岗、巡山记录、持证护林、宣传教育、标志标语保护、林木林地保护、“六种人”管理、森林火灾、病虫害监测、补植补载造林(偷砍乱滥征占用林地补植补载)和其他工作。

  四、森林管护验收卡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应得分 为:出勤在岗12分,巡山记录5分,持证护林3分,宣传教育3分,标志标语保护2分,林木林地保护32分,“六种人”管理体制10分,火情隐患处理20分,病虫害监测3分,补植补栽造林5分,其他工作5分。

  五、森林管护验收卡适用与林场管护人员,除林场场长、分管副场长和木材检查人员实行责任状考核不填外,其余管护人员均需凭森林管护验收卡兑现领取工资。

  六、林场场长、分管副场长和木材检查人员工资的的领取,严格按责任状执行。

  七、林场对管护员实行逐月填写,林场对管护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太行林局森林管护验收卡制度”执行。

  八、各林场每月5日前要将每个管护员的森林管护验收卡一式二份和太行林局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工作考核一览表、太行林局天保工程资源管护月报表、太行林局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效果月报表、月管护小结及木材检查人员考核情况报局天保办。

  九、森林管护考核实行林场月考核,局天保办季度抽查,年终综合考评。林场场长和分管林政副场 长工资按局抽查和综合考评得分兑现,具体标准同管护员。

  十、各林场天保管护人员工资的拨付,由局天保办依据林场逐月报送的森林管护验收卡以及局天保办季度抽查,年度综评情况,出具汇总报告。通知局天保办资金核算中心逐月拨付。

  十一、各林场必须成立天保工程检查验收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场长担任,参加检查验收的其它人员,由组长根据具体情况从本场中轮流抽调,原则上人管护人员中抽取。

  十二、检查验收时间:月考核验收时间即每月的25日-下月的5日为月考核时间,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管护工作部考核验收,进行全面重点检查。

  十三、检查验收方法采用查阅档案、座谈访问、实地踏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首先场检查验收小组每月要全面查阅森林管护的各项记录;其次,座谈走访;第三是在护林人员的责任区内随机抽取2—4个小班,根据林局的森林资源管护验收卡的检查内容,对该管护员责任区的月管护效果,进行详细的实地检查。进行当场考评打分。

  十四、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项考核内容抽取按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考核指标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据推算,即得分÷应得分=考核得分。

  十五、考核指标

 (一)出勤(12分)

 检查管护员的巡山日记和场考勤表相对应,查管护员的月出勤天数,请假天数,月出勤25天以上记12分,不足25天的得分按出勤天数÷25×12计算,有脱岗、超假、旷工不得分。

  (二)巡山记录(5分)

 检查管护员巡山日记中记载的巡护天数与护林员值班记录是否相符,如不符,按少的算,月巡山天数25天以上得5分,每少一天扣1分,巡山记录必须记录完整、连续,不完整、不连续酌情扣分。

  (三)持证护林(3分)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执法证,发现一次未持证护林扣0.5分。

  (四)宣传教育(3分)

 检查管护员巡山日记中的宣传(包括防火宣传、禁止宣传、林政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次数,宣传次数按照省、局、场要求完成的计3分,不按要求完成一项扣0.5分,没有宣传不得分。

  (五)标志标语保护(2分)

 管护员责任区内责任区界牌、机械围栏、天保标志牌等基础设施完好计2分,基础设施一处有损坏而不及时汇报的扣0.5分。

  (六)林木林地保护(32分)

 1、非法侵占用林地(10)

 通过踏查和对林区群众反映的重点地区调查,本辖区内无非法毁林开荒,无非法占用林地情况或虽发生非法占用林地事件但能及时以文字材料向林场汇报的得10分, 否则不记分。

  2、盗伐(记10分)

 检查责任区有无盗伐现象。当月无盗伐案件发生或案件在3天之内以文字形式报场,并及时采取措施的记10分,责任区内发案而未及时上报或未发现者每次核减2分。

  3、滥伐(记3分)

 检查责任区有无乱砍滥伐(指异地、越界和超限额采伐)现象,当月无滥伐现象或发生滥伐现象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场,并及时采取措施的记3分,责任区发生滥伐现象未及时上报者不得分。

  4、无牛羊践踏幼林现象

 检查各项记录结合实际调查,在辖区内造林地无牛羊践踏现象记3分,有牛羊践踏幼林一次扣1分。

  5、无非法采挖幼树幼苗现象(3分)

 检查责任区有无非法采挖树苗现象,责任区内无非法采挖树苗或虽有发生但能及时制止并报场的记3分,有非法采挖苗现象但没有及时报或制止的不记分。

  6、有无非法猎捕现象(3分)通过调查访问,辖区内无乱捕滥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或虽发生但能以文字形式及时汇报并制止的记3分,有乱捕滥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而未汇报的不记分。

  (七)六种人管理登记(10分)

 “六种人”即“坟盘坟主、精神病人、开矿矿主、放牧人员、流动人员、非生产人员”档案管理齐全记10分,有疏漏一项的扣2分。

  (八)火情隐患处置(20分)

 责任区内无火情发生记20分,有火情发生不记分。

  (九)病虫监测(3分)

 通过巡护山林和调查,辖区内无病虫害发生或虽有病虫害发生但能及时记录汇报的记3分,有病虫害没有发现的不记分。

  (十)补植补栽造林(5分)

 对查处的各类案件按要求完成补植补栽造成林的记5分,没有完成补植补栽造成林的不记分。

  (十一)其他(5分)

 对局、场交办的其他任务按时完成,按要求参加局、场举办的培训例会记5分,没有完成或不参加培训例会的酌情扣分。

  十六、检查验收结果评定程序:

  检查实行现场调查填表,评定打分,检查结果经本人签字后,场、护林员、局天保办、局财务各存1份。管护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报请场天保领导组裁决,场天保办根据检查验收卡,并将验收结果在例会上予以通报。

  十七、验收兑现

 1、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评价为优,管护员享受合同约定的85%月工资,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奖励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2、考核得分在89-80分,评为合格,兑现85%月工资。

  3、考核得分在79-70分,扣当月工资的10%。

  4、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扣当月工资的30%。

  5、被检查护林员当月考核在70分以下者,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或连续两个月考核在70分以下,下岗待业。

Tags: 管护   森林资源   管理制度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