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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2020-09-01 20:12:57

XX县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改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把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与集中连片退出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根据《XX县全域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XX县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我县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助推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
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增强农民群众改革发展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总体思路,把自愿申请、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灵活结合,把握节奏、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扎实有序推进。

  二、退出原则   (一)自愿申请,合理补偿安置。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镇村审核汇总,报县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房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确保退出农民利益不受损、住房条件有改善。

  (二)统筹规划,推进集约节约。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引导,把农房改善与宅基地退出、土地整治、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大力开展“拆破、拆旧、拆危”工作,引导相对集中连片退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

  (三)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实施。按照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分类推进。优先实施低收入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户;
优先将国、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破、旧、危房列入零散退出范围。加快推进“空心村”以及退出意愿强烈的农户住房搬迁改善工作。

  (四)鼓励创新,多措并举推进。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实施包干经费;
镇街应把更多的资金收益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支持在经济状况不同的村居中选择一定比例开展滚动退出试点,允许采取自筹资金、村民合作、分批补偿、先拆后补等方式,适度规模、自由灵活地滚动实施退出,实施前试点方案须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对试点成效显著的镇(街)、村(居),将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指标支持。

  三、退出范围   (一)低收入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户;

  (二)国、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破、旧、危房;

  (三)靠近污染源、水源地、生态红线、航道、油气管道、高速公路、化工企业,远离集镇、国省干道村庄;

  (四)可相对集中连片实施区域的破、旧、危房(退出后可与周边耕地连片,集中退出地块原则上不低于20亩);

  (五)其它经县政府批准实施退出的宅基地。

  具体退出规模、地块经县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房办审定后报领导小组确定。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退出户可自由选择以下二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
  (一)货币安置   1.宅基地补偿标准   (1)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7万/亩,其中:农户获得不低于70%,村(居)集体获得不高于30%。

  (2)宅基地补偿面积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面积,结合每户实测面积确定。不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村庄”地类范围内的宅基地、零散农用地,按实际面积参照周边土地租赁价格,可由农户流转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3)农户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退出宅基地范围内土地的资格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

  2.房屋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界定   正规房屋:房屋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的正规砖木起脊或砖混结构住宅及生活配套房屋。

  简易房屋: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及披房、彩钢房等其他房屋。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参照XX县房屋征收相关文件执行。

  (2)房屋补偿款=房屋评估单价×房屋面积,补偿价款由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宅基地内存在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标准:每户补助35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400元/月/户的标准执行,一次性付6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5.安置激励措施   (1)一次性给予住宅及生活配套正规房屋面积的评估单价增加0.5倍的补偿。

  (2)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交出房屋并自行清除附着物、交出宅基地的农户,奖励6000元;
有宅基地的无房户,在约定时间内自行清除附着物并交出宅基地的奖励3000元。

  6.特殊关爱措施   (1)五保户。补偿及奖励费用归五保户所有,根据农房改善的有关政策落实住房安置。

  (2)低保户。签订搬迁协议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户(以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低保证为准),每户补助10000元。

  (3)一般贫困户。签订协议时正在享受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五保户、低保户除外)帮扶条件的(以提供县扶贫办审核有效的证明为准),每户补助3000元。

  (4)其他困难户。对有残疾证的按照伤残等级给予困难补助,其中:一至四级5000元/人;
五至八级3000元/人;
九至十级1000元/人。

  享受特殊关爱措施的困难户必须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交出房屋、自行清除附着物和交出宅基地,否则一律不享受困难补助。特殊关爱措施不重复享受,特殊情况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处置。

  (二)实物安置   按照县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其他情况   对经批准保留退出宅基地上房屋用于再开发利用或其他利用方式的退出户,在完成房屋腾空、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完成征收后按照第(一)或(二)中方式补偿安置。

  五、退出程序   (一)方案宣传公示。以村为单位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讨论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可行性,在退出范围内的自然村庄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宣传工作方案,并将退出政策予以公示。

  (二)农户书面申请。以农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村级初审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后,统一报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批准审核。

  (四)镇级核实汇总。镇(街)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户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汇总报县级批准。

  (五)入户测量评估。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到户调查核实,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上的房产和附属物进行测量评估;
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宅基地进行测量。

  (六)村级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符合自愿退出农户的基本情况及补偿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请镇(街)人民政府批准。

  (七)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户签订退出协议书。

  (八)复垦验收。拆除复垦后,由各镇街组织农房办、国土分局、农经站、水务站对复垦地块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级验收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控股分别牵头负责新增耕地情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新增耕地完成情况报上级部门入库验收。

  六、标准要求   1.镇(街)应结合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产业发展、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编制多规合一的镇村规划,预留产业用地、加强规划管控,在空间布局规划点外不得再安排零散建房。

  2、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要与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紧密结合,规范实施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先申请后实施、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有序推进。根据搬迁群众需求和政策规定采取不同类型的安置方式。不得借机向搬迁农户销售宅基地,严禁借机向社会销售宅基地。

  3、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主体即法人,不得对村(居)组层层包干,项目管理严格实行“五项制度”,即:法人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4.镇(街)应建立专门组织,负责统筹指导土地综合整治业务,督促推进项目按进度实施。对房屋拆除、测绘评估、土地复垦等项目应规范履行招标程序,严格项目管理,加强房屋拆除复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5. 各镇(街)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作方案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通,宅基地、房屋、附着物等补偿应由专业公司评估。

  6.镇(街)要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农户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程序。到户补偿一户一档资料应包含房屋拆除协议书、房屋拆除前中后的照片、评估报告、评估清单、宅基地实测面积及附属物清单、公示照片、汇总表及明细表、退出宅基地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拆除房屋交割单、产权调换清单、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收回注销房产证、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力证书。

  7.工程施工做到土地平整,沟、渠、路、桥、涵、闸、林等配套到位,并与周边的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形成完整体系,保证生产条件完备。工程资料要完整、规范,整理建档。

  8.拆旧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必须全部拆除清理,不得填埋,复垦后耕地要与周边耕地连片,单个田块的田面高差在±5cm以内,坡度≤25度。

  9.项目需使用客土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客土来源,并提供客土鉴定报告,覆土土层厚度必须在60cm以上。客土建议采取固定总价的方式计入招标总价,中标单位难以协调客土的,由所在镇(街)村(居)协调处理。

  10.项目实施前应充分征求民意,了解社情民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分析、评估工作,确保工作高效、稳定、有序开展。

  七、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集。项目所需资金由XX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控股集团)通过“XX县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扶贫开发基金”保障。

  (二)经费拨付。实行经费包干,以实际退出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10万元/亩。分批次结算,原则上一次结算不少于50户,农户签订退出协议后,凭镇(街)初审的汇总表,按照实际签字农户汇总的土地面积拨付5万元/亩。退出宅基地复垦经县级自验合格后拨付2万元/亩,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危房改造户享受上级奖补资金的,应从包干费用中同数额扣减。

  (三)包干经费包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预算编制、施工设计、工程测量、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审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程管理、补偿安置、客土检测、耕地产能评价及其他工作经费等,其中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竣工测量、工程监理,客土检测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由XX控股集团负责统一招标,建立服务单位库,库内有多家服务单位的,各镇(街)通过抽签或摇号确定服务单位,经费按照面积分摊,由各镇(街)承担,在最后一次付款时XX控股集团予以扣减。

  八、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农房办会同县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退出农户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对于符合入库条件的牵头项目审查、入库,牵头开展新增耕地验收、协调对接省市验收,开展节余指标交易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垦新增耕地的土壤改良技术指导、管理与使用;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影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XX控股集团负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对土地指标交易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镇(街)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统筹实施。项目实施前,必须制订年度工作方案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三)村(居)职责:负责退出协议签订,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认定,协助做好退出面积核定,实施房屋搬迁,进行退出宅基地复垦等再开发利用等工作。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宅基地零散退出日常事务。

  (二)强化业务指导。县自然资源、财政、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农房办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完善,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阳光透明运作。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对退出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安置房源等要进行广泛公开,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Tags: 宅基地   零散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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