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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难的调研报告

2020-06-03 16:01:24

 破解农民工“维权难”的调研报告 

 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针对农民工“维权难”这一普遍现象,在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将情况报告如下:

  “农民工”这一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它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得到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等方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民工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农民工在社会架构中的弱势地位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的工作,并且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一、寻根究源,农民工维权难题与时俱生

 农民工问题是现代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同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形成一个特殊的团体--农民工。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民工改变了城市工业化劳动力欠缺的现象,从而加快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他们在到城市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没有摆脱

 “农民的帽子”。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子女的受教育权等仍然没有脱离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而使农民工处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社会的边缘。

  二、深入剖析,找准农民工维权难题的几大成因

 (一)市场供大于求造成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而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正是产生农民工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批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农村涌向经济发达的地区。这就造成了劳动力的过于集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这就直接造成了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二)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据。然而,健全农民工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时下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司法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过高等现实又客观存在,使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三)农民工自身原因。一是教育水平虽有提高,但大部分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仍处在初级教育水平;二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极其缺乏,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三是他们经济收入很低,只能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农民工在经济上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社会成员的偏见。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语言差异,长期从事脏、累、差的工作,受到城市的漠视、歧视:。一些城市居民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巨大作用,歧视农民工,唯恐避之不及

 ;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拖延甚至克扣工资,对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新闻舆论导向对农民工存在一定偏见。

  三、多措并举,切实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

 (一)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打牢思想认识基础。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离不开正确的维权理念作为内在支撑。一是依法维权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农民工维权问题,只有在法律和法治的框架内,从立法、普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努力,才能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二是主动维权的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是以救世主的姿态给予他们恩赐,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地解决农民工维权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仅体现在个案维权和事后维权上,还应体现在农民工权益的建设上;三是有效维权的理念。农民工维权,不是一个政治口号,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着力解决农民工社会地位与政策待遇上的问题,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具体工作,切切实实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

  依法维权、主动维权和有效维权这三个方面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依法维权是是根本,主动维权和有效维权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主动维权是过程,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维权和有效维权的内在要求;有效维权是结果,是依法维权和主动维权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将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维权工作呈现出新局面。

  (二)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连续实施的五年普法规划,经过20年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差仍然是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农民工普法上,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农民工普法的异地协作机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开展普法往往存在农民工输出地“管不着”、输入地“管不好”的问题。这迫切需要农民工的输入地与输出地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成普法合力。

  2、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一是印发宣传单、小册子,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传媒进行宣传,扩大普法的覆盖面;三是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专家答疑等形式,帮助解决农民工维权中的个案问题;四是在农民工聚集区开办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五是通过农民工身边的维权案例来进行宣传,增强普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六是在农民工集中区域,对某些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维权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培训,使之成为法律明白人,帮助其他农民工解决遇到的问题,从而产生学法用法的辐射效应。  

 3、切实增强普法的实效性。任何内容的普法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载体才能反映出来,要力戒普法工作存在的雷声大、雨点小,重造势、轻效果的倾向,不断增强农民工普法的实效性。要通过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的渠道和途径来反映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切实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建立起完善的评估和考评机制,使农民工普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依法治理,促进用工单位和执法单位依法办事。

  1、积极引导用工单位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主动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工伤、保险等方面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针对用工单位存在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起“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制度体系,对违法者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化措施,努力提高农民工维权效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职能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采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事制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方便农民工维权。

  3、提升维权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单位的工作,要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农民工维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有关单位实行微机联网,保持信息互通、资源互享,以利于提高执法单位办事效率,为农民工维权创造便利条件,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快更好的保障。

  (四)做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1、强化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建设。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其组织建设,努力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要。

  2、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一方面要降低法律援助的准入门槛,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服务要高标准,严要求,细化办案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管理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使受援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3、加强经费保障,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一是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渠道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制度正常运行;二是通过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募集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分担政府经费的不足;三是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人员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为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补充;四是通过发行法律援助彩票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五)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其实质是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问题。农民工维权难的根源不仅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源于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上的缺位。农民权益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法律上的保护措施还很不够。现行法律中,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一些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或城乡二元化的烙印,这种现象必须改观,要适应新形势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要求,对现行某些法律法规进行废、改、立,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农民工维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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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农民工   维权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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