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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0-10-08 18:21:22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街、路、巷、住宅区、商业区、建筑物大量涌现,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甚至有很多是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建设滞后,部门缺乏协调等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地名标志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民字[20**]257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民字[2005]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标准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 (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 (二)路:宽度4—40米的道路; (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 (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居民住宅区; (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 (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 (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 (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 (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二、地名命名、更名规定 (一)使用规范汉字,以普通话为标准读音,在名称结构上具备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通名应当正确反映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划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专名应当含义明确、词语简洁,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和习惯; (二)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不得出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四)不得使用名不副实、误导公众、贬损他人、含义晦涩的词语; (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村、街道、居民区、道路、桥梁、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三、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街、路、巷,新建居民住宅或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应向县民政局(地名办)申请办理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向县地名办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包括:需命名、更名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地名的含义,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三)县地名办接到申报手续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审核、报批工作。同意的,正式颁发命名批复;不同意的,应予书面答复申报人。

 (四)经审核批准的地名,县地名办应通过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依法加强地名命名管理,实施地名标志建设动态管理机制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城市设标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管理”的要求,将地名标志(街、路、巷、门、楼牌)设置纳入城区建设内容。今后,地名标志建设与城区(含新规划区)新建的街、路、巷、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没有完备地名标志的房产,城建部门不予验收,不得发放验收合格证;房管部门对没有地名标志(门楼牌号)的房产不得发放房产证。

 (二)根据建设内容,有关单位应向民政部门交纳街、路、巷牌制作费用,向公安部门交纳门楼牌制作费用。城市街、路、巷牌制作和安装由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单位、住宅区、园区内的街、路、巷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由产权单位交纳;门楼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由产权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交纳。

 (三)根据2005年8月全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会议精神,地名公共服务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对新建居民区及道路的命名,适合市场化运作的,由县地名办报县政府批准,面向社会拍卖冠名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不得自行命名、更名。建设、房管、公安等部门在给房地产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县地名办标准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广告宣传时,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名称。对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单位或个人,县地名办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宣传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年四月三十日

 

Tags: 地名   命名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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