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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2020-10-08 20:12:38

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摘 要 一直以来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都有明显缺陷,虽然很多学者一直在钻研探讨相关问题,可仍未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准则。当注册会计师与司法案例相关联时所担负的多为行政责任,但也并非全部。例如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案件中,最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担负的责任被判定为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担负行政责任的是参与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和提供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之所以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固定,是因为相关的民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针对这一现象,本文综合各位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者得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评判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专家责任;
归责原则;
虚假验资 Abstract Research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PAs has always been obviously flawed. Although many scholars have been studying related issues, they still have not formed a complete system of standards. When a CPA is associated with a judicial case, it is mostly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but not all.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Xintai Electric Fraudulent Issuan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final CPA firm was judged as civil liability, and in this case,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was to participate in the fraudulent issuance of Xintai Electric and the office providing the audit report. . The reason why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CPA is not fixed is because the relevant civil liability is not clear or specific. In response to this phenomenon, this article synthesizes the researchers who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draws judgments and solutions on civil liability. Keywords: CPA; expert responsibility; imputation principle; false capital verification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绪论 4 (一)研究背景以意义 4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5 1.关于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5 2.关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研究 5 3.影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研究 5 4.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6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6 二、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7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类 7 1.对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7 2.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7 (二)相关理论基础 8 1.委托代理理论 8 2.侵权责任理论 9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归责探讨 9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 9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9 2.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10 3.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0 4.特殊问题: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归责原则 11 (二)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的归责 11 四、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13 (一)案例介绍 13 (二)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行政责任 14 1.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分析 14 2.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行政责任 16 3.兴业证券起诉欣泰电气、兴华所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17 (三)案例小结 17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 18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18 1.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主体不明确 18 2.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存有注册会计师利益维护倾向 18 (三)法律责任分担尚不明确 19 1.多元复杂合作关系下的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19 2.民事责任判定标准模糊,侵权责任量化难度大 19 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缺乏专业化途径 20 (四)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追责机制 20 1.法律法规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归集与会计师事务所 20 2.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存有不足 21 六、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22 (一)应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立法 22 (二)明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担原则 23 1.明确合作单位法律责任划分 23 2.细化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23 3.实现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具体化 23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追责机制 24 1.完善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 24 2.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 24 七、结论 25 参考文献 26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以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迎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大大开拓了市场,使其数量、范围、样式等显著提高,市场的广泛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和强度,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多的人才来对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在需求的触动下,近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有着显著增加,报考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大幅上升。虽然相关会计人员的增多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内部人才不足的问题,但并不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对企业的监管,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多种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解决好财务问题的现象。

下面有一个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即欣泰电气IPO造假事件。在本案例中,欣泰电气没有如实的像证监会反应公司的财务情况,而是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证监会的同意,情形十分恶劣。作为此次欺诈的领头人欣泰电气理所当然的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处理欣泰电气的相关注册会计师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未能幸免,均受到了行政处罚。为此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不得不对受此影响的投资单位作出高达入5.5亿元的赔偿,并将欣泰电气、兴华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欺诈分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费用226,858,909元。

欣泰电气在经历了此次欺诈行为后被破退市,这一结果宣告了国家对企业的欺诈行为容忍度降低、处罚力度增大。此次案例中作为参与欺诈行为的兴华会计事务所理应承担与欣泰电气一样的民事责任,可在之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法规中表明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并没有对民事处罚作出详细完整的系统化规定,这将直接导致法院在处理此次案件中需要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作出较为公正的审判。

一般当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出现了专业上的失误,需要担责时,多数是其事务所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们所说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即为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对于西方国家来说,会计行业一直是热门行业,对于行业的规范度更高也更完整,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近几年才急速兴起,因此与西方国家相差较大 ,相关法律并不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处理注册会计师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如此艰难,即使有很多人发起了相关研究,但就目前的法律而言注册会计师的一般法律判决仍然是行政责任。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现象深入探讨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并提出几点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关于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国内在审计不成功方面的分析探索基本上是向着欺骗违法、巨大失误、职业道德等等方面进行的,Lennox C(2013)指出,在审计时不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已注册会计师的期满行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失误而引起的;
施天涛(2015)也分析到大多数的审计人员失败的原因就是审计过程中的低级错误导致的,而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相关审计人员缺少在审计过程中不包庇他人的道德。蒋云蔚(2015)为首的学者则认为,以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是非常不好的并且从而造成了审计失败。粘怡群(2015)在违背独立性角度分析了审计失败在多个上市企业的情况,得出了CPA审计不成功的因素是缺乏诚信;
陈莹颖(2017)指出在顾客的压力下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不够完善从而造成了审计失败。戚庆余(2018)认为,由于审计方面的独立性,事务所忽视了利润和质量的因素,从而造成了舞弊的结果。

2.关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研究 (1)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归属方面的分析。EttredgeM(2015)认为应当将虚假陈述分成两部分进行研究,这两部分是交易和损失两者的因果关系,在目标认定法和市场欺诈法的成立和实行后,投资人员忽视了因果关系的举证的责任感,最后对于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3)分析因果关系。田韶华(2015)指出我国国内目前的证券市场是非半强形式的有效市场,所以对于信赖推定方面的市场条件并没有非常全面,所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基础上,应该在注册会计师进行虚假谎报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时使用事实推定和信赖推定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再建立更加适宜和更加科学的规则。

3.影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研究 C E Hogan(2015)对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指出,在审计诉讼方面有联系的行业有很多,尤其是金融和房地产等等的产业,这类的行业很容易涉及到审计诉讼,并且只要已发生审计诉讼多半都是破产或者倒闭的结果。刘燕(2014)通过分析了近几年的证监会的处罚数据后得出,如果已注册会计师不能够分辨出被审计人员对于金融财产的误报或者假报的情况和进行真是的报告,特别是对于企业收入的情况,那么他就有很大的可能收到惩罚。于守华(2016)对国内的2001年到2016年的证监会的出发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近几年来受惩罚最多的多半是中型和大型的会计事务所,而且受处罚数量最多的事务所的规模有很大的集中度,集中为大型会计事务所。李萨飒(2018)指出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纠纷的因素主要有:会计事务所的提示不够完善、其控制规则不够科学、法律程序也不够完整、会计师对于职业素质不够负责。滕娟(2018)指出,近几年来实行的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很大程度了监督了会计师的职业精神,并且提升了他们的服务质量,提升了其谨慎性降低了法律风险的发生。吴越,卿松(2017)对于实例进行研究发现,造成了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不足和法律问题多次发生的主要因素就是法律检查力度的不足、缺少问责机制和惩罚力度不足。

4.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吴春岐(2010)指出,应该尽快进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体制的建设,并且着重建设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注册会计师一定要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增强命令会计事务所进行提示改革。刘安天(2017)对于国内的CPA审计风险进行了研究,指出其风险依旧不低,可是责任的担当不足,需要让我国的会计事务所的贡献和职业责任相等,创立相关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国内的CPA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刘兴焉(2018)认为要使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变得完整系统,必须要在分担责任方面做出重大改变,例如一些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需要在担负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能够使注册会计师独立的承担相关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真正有利的变革。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案例研究法,基于相关理论,结合欣泰电气IPO造假案例,围绕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信息获取者提供有价值的探讨。

二、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类 当实际的去做这件事的时候,因为所负责人的人不同,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主要包括委托人和第三人所应受的民事法律责任。

1.对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当委托人想要让注册会计师帮他做审计和验资等的工作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委托人需要与其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签订合同,同样合同对双方都存在约束,一旦合同生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注册会计师就要对委托人依照合同依法履行责任,如果因不履行合同对委托人造成伤害,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可能有两种形式,一是因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违约责任,二是因为愈矩而形成的侵权责任。

详细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为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造成的如审计之类的错误,造成委托人工作损失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能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所要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在研究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异议的。

2.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因为工作失误,如给出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是错误的,而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第三人没有与注册会计师签订合同,但是注册会计师也要因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第三人是使用验资报告和审计信息重要的人,所以这些厉害关系不仅关系到与注册会计师签订合同的投资人和股东,也关系到第三人。

那些被大家所知道的,可以随意地使用的信息是注册会计师在共工作中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验证报告等文件,是被公司所承认的成为的该公司的合法信息。如果第三人因为下载使用的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自己来承担责任。最终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主要因素就是第三人的人群的范围。因此,要想缩小第三人的人群范围,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减少其不合理的行为,从而尽可能的将损失缩小到最小化的可行性的方案。

现在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第三人的概念还是很模糊的。因为没有详细的阐述《注册会计师法》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法》就只是一个一般情况下的“其他利害关系”的阐述。《证券法》规定,投资的第三人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损失的要求首先是第三人是一个有资格的投资人,且其损失是在证券交易中导致的,其次就是第三人的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错误的信息导致的交易失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因为没有指明第三人的范围,所以一般有“他人”代替。一般来说,第三人的界定是除委托人之外的使用财务报表信息的人,但是,有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这个行业是对公司所使用信息的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的一种信用信息,所以只利用注册资本的信息来评判注册会计师得到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并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利害关系的情况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界定范围主要包括与注册会计师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股东、证券买受人、债权人、银行、信托人以及供应商等,这些人的界定都是根据使用了注册会计师的认证后的财务信息报告,然后根据这样的信息对自己之后的工作作出判断的主体。通过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以及结合之后是实施过得司法经验来看,为了能够充分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会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定性为侵权责任。

(二)相关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 就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产生了很多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主要描述了两个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它们分别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代理人处理事务需要委托人的授权,在授权的同时代理人获得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和报酬。然而这种关系由于利益的趋势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授权代理人会因为谋取私利作出危害委托人的行为。为了有效的防止这一行为的发生产生了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即不再是事务相关的双方主体进行审计处理,而是针对企业相关的财务状况进行第三方独立审计处理。作为第三方处理的注册会计师正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代表。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单位应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如实的监督、审查和评价。但即使是这样,代理成本也并未消除,虽不同于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代理人谋取私利而产生相关费用,但由于关于第三方审计的制度并不完善,缺少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审查,也产生了很多不合理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审计代理成本,它产生的背景多为注册会计师失职进行了错误财务处理或者是与企业联合进行欺诈行为,即向证监会汇报不时的财务报告,正如上文案例所示。面对这两者情形,所有权人因为对信息的掌握速度较慢很难有所发现,导致审计代理成本发生也不自知。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急需将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整,构建监督体系,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

图2-1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示意图 2.侵权责任理论 侵权责任主要是一个法律范畴的名词,其实指相关责任人由于一些超出法律范围外的行为导致其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害,此时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确定的过程中有一个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侵权责任主要在于4个条件的满足,意识行为事实;
二是过错;
三是损害事实;
四是因果关系。其中,作为和不作为的界定需要注意,作为,即不应作而作;
不作为,即应作而未作。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归责探讨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违背了自身的职业素养或未能履行自身的职责,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责任归责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原则,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是过错责任原则。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其中第二章第六条写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七条写道:“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明确,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解决侵权行为案件归责问题时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当前使用的是1993年的版本,由于年限尚早,所以其中并没有明确的责任归责定位。但其中第四十二条写道:“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即违反了会计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等,但是会计师不违反法律,哪怕其出具了虚假报告,也可能会免于责任处罚。

在其后出现的《注册会计师修订草案》中,其中写道“故意或过失地向客户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或不当的业务报告,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开始运行,但也清楚的表明了此法在处理侵权行为归责案件问题时,更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

3.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其中第一百六十一条写道:“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04年的修正版所提出修正施行的,但我认为此表述尚不明确。在司法中,《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从上诉可知,其更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

4.特殊问题: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这类注册会计师的特殊问题,其出现时间晚,正处于学者们争相研究的风潮,因此学者们对于其有不同的看法。从司法上来看,希望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判定,但是因其又有部分不好判定的因素影响,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更适合。

在实际调研中,我的观点有所不同。首先,在信用基础上出现的责任不一定就是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实际处理财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最终所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来源都是从委托人方面所收集的,就算是委托人方面出具了虚假报表,会计师再三检查整理,其最后所得出的最终报告也是虚假报告,但这过错并不在于注册会计师,因此介于此种情况,我认为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求公平。但是会计师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不论其真实与虚假,其都只能暂时的代表目前公司的财务经济情况,并不能清楚的表示出公司未来的经济增长趋势以及公司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会计师保持其行业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算出具的报告不正确,其也无责任承担,这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需要论其情况而使用。

在实际的案件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居多,例如在欣泰电气案中,其所进行验资报告整理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伪造多种账单等虚假数据,但是其所进行的虚假数据捏造均有欣泰电气董事进行商讨所定,作为执行方的兴华所,其是否承担责任并且承担多少责任还得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确定。

(二)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的归责 对于英美法律中,其中表示不应对违约责任承担过错。然而,英美法系对过错原则并不排斥。当当事人对合同义务推迟执行时,英美法系将过错作为追究责任原则。

在当前,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追究严格的责任。可是,违约责任由多种形式组成,并非只有一种。所以说,一方面要以严格责任原则限制归责原则,也要按照实际情况并分析其问题的本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将英美法系违约责任原则纳入其中。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进行追究。由此可见,签署合同人根据安全维护交易的层面,应该对其合同执行能力承担责任,所以对无过错责任进行相应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这并不代表我国《合同法》中缺乏对过错责任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多种多样。我国合同法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涵盖的归责原则具体如以下三条:
一是严格责任原则。详细来说,债务人的偿债义务并没受到履行或者没有获得详细效果的,除非以法免除外,应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责任方在这种条件下,不能要求其免除无主观过错的责任。通常来讲,严格责任原则对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都能适用。如果预期的结果无法完成,就可能导致合同义务受到违背。例如,在销售合同里明确指出,对已交付货物的约定质量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即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当合同当事人存在一定错误的时候,才可能不遵守约定。违约责任的过错主要来着客观结果中的错误。对于合同债务人而言,某些任务或技能是否取得成果并不能做出保证,但只能够尽自己最大努力完成任务。合同双方只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保承担自己部分的责任,对结果不做出保证。在托管合同、付费合同等情景中,会有很大的概率会发生。

三是绝对责任原则。通过另一个层面而言,过错方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任何抗辩都无效。在重大债务和违反担保义务的情况下,这种问题大概率会发生。一般来说,若涉及违反注册会计师合同义务的案件存在或者发生,根据各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审判或处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承担的义务确定的难度很大,其责任归属往往伴随着注册会计师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纠纷。由此可见,我们应对过错责任原则主动遵守,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注意义务,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过错责任原则应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和律师作为一个提供服务者一样,只能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不能保证诉讼的成功。专家只能对自身的勤勉义务和实践义务履行,而不能对结果提出绝对的保证。对专家是否履行其职责的审议不仅应取决于是否取得了具体成果,还应取决于专家是否履行了其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了其义务,不是仅仅靠衡量他们的个人能力,而要是要客观的去衡量其标准,专家违约责任原则针对这一方面既不属于严格责任,更不属于绝对责任。除此之外,它是以过错责任原则的客观错误为基础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恶意,故意和隐瞒等词汇在其中频繁出现在支持合同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中。《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由于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过错的双方应当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同时这也代表无效合同责任归责原则对于任何过错责任原则都可以适用。

四、案例分析:欣泰电气IPO造假 (一)案例介绍 欣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是辽宁欣泰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基本业务是制造、加工和销售各类电抗器、电容器等多种变压器设备。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上市,可是并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允许。欣泰电气按照审核建议对辽宁省欣泰的部分经营资产进行收购吞并,但于是同时,收购后欣泰电气的经营收入并未上升,反而降低了。另外,辽宁欣泰控股股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这对欣泰电气的经营业绩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巨大影响。所以,欣泰电气最后仍不能上市。

在2011年11月,向证监会欣泰电气再次提出上市申请。欣泰电气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欣泰电气的主要产品上市成功后产量大幅增加,但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有所下降,与生产经营的总原则完全不符。除此之外,欣泰电气表现十分普通,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每一年所欠债务也日益上升。因此,上市后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欣泰电气。

欣泰电气除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证监会的同意,还在募集资金上动了手脚,并没有进行如实的汇报,同时对资金募集的进度也并未表明清楚,财务报告中更是有多处造假,针对欣泰电气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辽宁省相关部门终是于2015年6月11日对其下达管制通知。。

有关部门对欣泰电气下达管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也于2015年7月14日再次涉入调查该企业。随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欣泰电气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6年8月向公安部门报案审查,在审查结果出来后,欣泰电气的相关股票于2016年9月2日停止上市。

有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发布后,该公司也正式开始受到行政责任的相关处罚,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因此于2016年9月6日停止上市,一年的审查过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彻底停止欣泰电气的股票交易。

(二)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行政责任 1.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分析 针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的审计案件,需要对该企业签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下表欣泰电气各年审计师名单我们可以得知,自2013年到2015年欣泰电气任用了两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们分别是北京兴华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于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一直是交由北京天华处理,审计事务所的更换是2015年完成。

审计年度 审计机构 审计意见类型 年报审计费用 所在地 2013年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无保留意见 3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 2014年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准无保留意见 5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 2015年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无法表示意见 6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 表4-1欣泰电气各年的审计师 然而欣泰电气并非是资源将审计事务所更换为华普天健的,更换原因是因为有关部门于2015年7月对欣泰电气进行了有关调查,使其不得不在16年宣布更换审计事务所为华普天健。

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进行调查后发现其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报告皆存在着大量的造假数据,这也同时显现了北京天华事务所并没有尽职尽责的完成对欣泰电气的审计工作,并因此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还发现了欣泰电气的具体欺诈行为的实施方法,即该企业下一年期初还款冲回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其对外借款、单据造假和使用自身钱款而得,存在大量的不实款项,也就是下表所示。

表4-2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冲回笔数及涉案金额(单位:万元) 会计期间 红字冲销笔数 金额 备注 2011年 54 14331 2012年 138 28495 发生于1至2月的有41笔,金额共计10449万元,其中即包括欣泰电气恢复前一会计期期末虚构收回的应收账款10156万元 2013年上半年 85 10559 发生于1至2月的有74笔,金额共计10004万元,其中即包括欣泰电气恢复前一会计期期末虚构收回的应收账款9110万元 2013年 100 11169 2014年 180 19521 发生于1至3月的有70笔,其中即包括欣泰电气恢复虚构收回的应收账款5865万元 关于欣泰电气审计造假的行为,北京天华事务所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针对欣泰电气大量造假信息,北京天华并没有采取尽职尽责的态度完成审计,在2011年到2014年的审计中,先是对本应非常重视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明细账进行了不细致的审查,又没有完全根据审计流程跟进审计项目。例如2013年欣泰电气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大金额的造假行为,单是随意抽查的358号、433号都能见到端倪,它们皆存在着大量的冲回账目,即应收账款的冲回,可北京天华并未对此做出正确的审计,使欣泰电气得以转了空子。

表4-3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回函的情况 会计期间 发函 数量 未回函 数量 实施替 代程序 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未进行替代测试) 客户数量 金额(单位:万元) 2012年报 51 7 1 2 2104 2013半年报 46 46 13 19 5704 2013年报 24 22 8 7 4303 除了对应收账款等款项的不重视而产生了大量纰漏,北京兴华还对货币资金等方面的审查做出了错误的审计结果。同时北京天华也没有进行替代程序,这使其对证据的掌握很不充分,间接导致了审计结果存在大量失误,正如表4-3所示,因为没有进行替代测试而导致北京天华对于欣泰电气的账款出入并不够了解,做出了很多虚假判断。

在此次欣泰电气的欺诈审计过程中,北京天华作为一直参与审计的事务所,在2011年到2014年的审计中都存在着大量失误使虚假财务报告的出现成为了可能。在审计期间,北京天华事务所并没有严格按照审计流程,同时面对应该予以重视的环节并未作出细致的审查,而是完全接受欣泰电气出示的相关信息。这些失误并非不可避免,只需多费点心力与该公司的会计人员一起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联络银行进行审计调查,并且对于理应实施的函证程序予以重视,也能从中找出端倪。

同时关于欣泰电气的上市之路本该不够顺利,这是因为在该企业上市之初便有很多人不信任欣泰电气具有相应的上市资格,然而当时对欣泰电气进行审计的北京天华事务所力图打消大家的疑虑,它坚决认定欣泰电气具有上市资格。可是涉案调查后欣泰电气不得不更换审计事务所,由华普天健事务所接管北京天华,华普天健果真调查处欣泰电气提供了大量的类似欺诈的虚假信息,论名声地位华普天健都远远不及北京天华,却能在调查后立即发现欣泰电气的违规行为,针对这一现象完全有理由相信北京天华在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主观性没能保持独立态度。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证监会会在调查后对北京天华事务所下达行政处罚的通知,它的确与欣泰电气一同做出了违法违规行为。北京兴华先是认证欣泰电气具有上市资格,后又在多年的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制造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和审计结果,未能尽到一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尽到的责任。例如针对欣泰电气单据造假,对外大量借款和挪用自身资金等行为予以放松态度,未能做出合理的怀疑并按照审计流程进行严格细致的调查,北京天华事务所对于审计证据的获取也未能予以重视,甚至连理应完成的替代测试都没能完成便直接写成审计报告,对欣泰电气的多种异常违规行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综上所述,北京兴华在欣泰电气2013年和2014年的审计报告中皆存在着大量不实信息的记录。

2.涉案注册会计师事务行政责任 北京兴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情节较严重的会计违规行为,其违反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即,与此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中的第223条规定“作为证券服务类机构,应该恪尽职守,自身所编发或者向他人出示的文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或是在陈述方面对被服务机构进行误导甚至在文件内容编写方面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而北京兴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因此,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处罚措施,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对事务所的处罚决议书,根据处罚,证监会要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同时没收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性收入一共322.44万元,此外,对该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967.32万元。在进行对外会计服务的过程中,凡是审计了欣泰电气的注册会计师均根据处罚规定进行警告,并对每人进行行政处罚10万元。

3.兴业证券起诉欣泰电气、兴华所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9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在二零一七年的九月份向法院提起上诉,其就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称“欣泰电气”)、以及在会计业务中承担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相关业务中为其出具提供法律意见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6家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上诉,要求以上被告当事人对其赔偿226,858,909元以弥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业务中的损失。

兴业证券方面提到,欣泰电气具有欺诈行为,同时在此基础上依然不顾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进行上市,在其中做保证推荐主体的兴业证券的赔付金额已经远超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虽然兴业证券在二零一七年六月设立了专项的“先行赔付基金”,但是在此案中,其承受的赔付压力依然不合理,因此要求以上26家被告当事人赔偿兴业证券在此过程中的不合理赔付款部分。兴业证券提出,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公司进行先行赔付的两亿元不属于自身的合理业务范围,因为欣泰电气进行了欺诈性发行股票并上市这一违规违法行为应该由欣泰电气自行承担自身过错,同时与兴业证券相关业务来往主体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也应在此过程中承担责任。

(三)案例小结 在欣泰电气在上市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这一案件中,对于涉案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责处罚。同时在兴业证券对26位当时被告人提出诉讼这一案件中,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归责方面,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行合理借鉴。对于“会计师所犯的过失以及重大过失的内涵进行重新合理的定义。同时,应该对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机构中的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加强立法司法部门的合作,保障注册会计师合法合理权益。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1.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主体不明确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台并实施多年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应该严格遵守的执业行为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进行着良好的规范。国家出台的这类会计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主体地位进行了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尽管如此,《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当前会计行业的行政法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少运用其来进行司法考量的,很多司法主体将《独立审计准则》只是考虑为会计审计行业的相关规范,只是在进行会计审计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参考。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相关合法组织虽然协商并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则》,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准则,但这一行政规定不能保证和规范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有的心怀不轨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对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造假。

2.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存有注册会计师利益维护倾向 在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需要有大量的知识基础,行业的成长主要靠着拥有高专业水平和足够的职位经历的人才。现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快速的成长,业内人才还是存在着紧缺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公布的有关行业内发展计划书(2016-2020年)可以得出,在2018年左右,在中国拿到注会证书的人已经超过二十一万,这中间有超过十万人,制定的计划是在2020年的时候拿到注册会计证书的人数在三十万人以上、现在的人数和计划相比还是差很多的。所以为了注会行业的成长,中国现在和注会有关的法律条款中,大部分都是用来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这一部分,上半部分的文章都有提到,这些条款的作用,在于保护独立注册会计师的权益,这样就能减少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压力。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证券方面投资的人员占比很大,因此在法律条款中需要重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这样才会完整。简单来说,在投资者产生损失的时候,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权益原本需要和大众的权益联系起来,在欣泰电气分析的过程中,在很大的金钱诱惑之下,很多注册会计师不在意大众的权益,这样自身的权益就能达到最大。但是在执行法律条款的时候出现注会计师违反条例的情况也不会担当起很大的责任,还不用进行民事赔偿,注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任务的时候就会频繁的出现造假行为。现在实施的法律条款中有关惩罚的部分不能从本质上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出现这个情况,我们需要明确,假如继续保持这样事务所承担大部分责任注会计师不需要承担太多责任的法律条款,这样就很难减少注会计师的造假行为,就会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注会计师可以不用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担尚不明确 1.多元复杂合作关系下的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我国当前的相关会计以及审计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于我国明确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审计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在会计审计的具体流程没有做出较详细的规定。这就会导致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审计工作中互相扯皮和推卸责任,有的甚至会达成一致进行违法性质的“合作”,最终损害了委托人以及会计审计中作为担保主体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这样的情况要是进一步恶化就可能对市场的正常运行形成损害。此外,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会计审计过程中的委托人、投资主体、金融服务主体、债权主体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的机构的责任和权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随着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从一般的合作关系发展成为更加多元和复杂的关系,在此背景下,若是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以及会计审计过程中的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就会对于审计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

2.民事责任判定标准模糊,侵权责任量化难度大 在审计的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的处罚准则是需要重视的。出示的考核报告有没有出现造假的成分是注会计师需要进行负责的。在进行造假的审计报告的审核的时候,第一,需要确定企业的财务报表与事务所上交的审计报表中,有没有造假的成分。第二,不符合现实的报告内容,要是内容很重要,就会导致管理者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出现失误。以实施的法律条款为基础,是否重要的界限,中国现在实行的和注会计师责任有关的法律条例中,只对造假内容的重要性进行了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重要性的界限。还有,在现实中没有可供参考的参照物,没有操作空间,将其划分为了民事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注册会计师侵犯他人权利认定部分。在《法释2007》的相关条款中,注册会计师所负责一定界限内的赔偿,实质是造假的数额之内。

在进行注册会计师造假的诉讼期间,需要赔偿的数额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要怎样界定,这是一个很难填补的漏洞。超过正常值的连坐责任的压力,在法律方面是和其有关原则不相符的。还有从会计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产生严重的损失,风险很大的审计任务会成为新企业进入的阻碍,长时间内会导致此行业停止不前。没有办法承担有关的责任,很有可能会使得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产生漏洞,同时注会计师也没有拿到有用的资源。因此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定。这种限定,徐牙科超过注册会计师出现造假行为的金额。是因为投资人的损失一般会高出这个金额,这样就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产生了限定作用,不能提高其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缺乏专业化途径 《1.9规定》的有关条款中提到,假如投资者由于造假内容承担的损失,能在当地的中级法庭进行追究责任。这条条款体现了,中国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大众的利益没有损失。有关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追查和其它的诉讼案件的追查方式是相同的。简单来讲,法院应该接受因为造假行为而承担损失的投资人的上诉。但因为有关案件的特殊情况,有关的诉讼,不但波及带了有关的法律条款,还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有关。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需要专业水平高、经验充分的职业,因此有关诉讼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会有很大的困难。要进行公平的审理,不但需要很强的法律理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理论,还需要有审理有关案件的经验,这样才可以完全公平的进行审理,最后做出正确的惩罚。还有,现在的法律诉讼没有到理想的高度,需要支出的金额也是巨大的,有些中小型投资者没有办法确保自己的利益。所以在进行有关赔偿的时候,不可以全部依靠法院审理的效果,这样有可能出现别的损失,大众的利益联系没有完全梳理清楚。

(四)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追责机制 1.法律法规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归集与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表明注册会计师违法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有这项规定对应的的条款。基于所有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要对产生损失和危害的第三方担任民事的赔偿责任,可是对于注册会计师,他们并不一定要担任对应的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我国在2003年发布了《1.9规定》,规定表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帮助投资市场带来证明材料的程序中发生造假的行为,同时对投资人导致了对应经济方面的损失和危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务必要担任赔偿的责任。同时,这个法律文件还表明:在会计师事务所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造成触犯相关法律的形势下,事务所应该要担任连带的责任。两条法则中都并没有把注册会计师本人确定为民事责任必须要承担的人员。

但是在现实的过程中上,在不断承担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有很多人都在最后的结果上带有注册会计师自己的主观想法,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一般来说也都依靠注册会计师主观来决定。依据侵权责任有关理论的说法,只有开展侵犯权利行为的执行人员,才属于受害人在受到损失或者赔偿方面的关键负责人。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属于实施审计行为的主要人员,在投资者 由于审计报告对投资者产生侵权损失之后,最后没有成为关键的负责人,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树立帮助投资人员开展赔偿行为十分没有好处。在这些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投资市场的正常秩序会受到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将被严重影响。从审计角度来看,这种责任的划分具有不合理的特点,我国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无法正常进行。所以,我们对注册会计师务必要使用更有效果的方式来增强他们对应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

2.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存有不足 欣泰电气在上市过程中,其提供了虚假财务报告,形成了欺诈行为,应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企业的财务造假得到了相关注册会计师甚至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默许”,这些注册会计师由于其逐利的心态,接受了企业的好处,因而在对那些即将上市的企业在进行审计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其中的财务问题没有及时指出来,在其审计报告中也没有进行情况说明,最终使得这些有财务问题的公司成功上市。同时,还有一大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也间接导致了这些有财务问题的公司最终能够成功上市。

六、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应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立法 1.明确“独立审计准则”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明确相关立法,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我国现行关于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虽然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实践运用能力差。应该鼓励独立审计在实践中的应用,发挥独立审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对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权益的保障。

2.重视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制度 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犯罪违反法律做法的惩罚法律根据中,我国现未发生关于民事责任角度的司法实践案例事件,因此无法提供参考。这属于该范围立法中存在的本质性的状况。由于民事责任以往都不是注册会计师发生触犯法律时间以后的惩罚方式,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想法, 在他们看来,自己担任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并不是务必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同样没有列出把民事责任归类于注册会计师务必担任的个体方面的职责,而是把这个划分成在开展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的经营方面的工作。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一个清楚列出注册会计师要求担任民事责任的有关规章文件,是在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表明企业的审计报告由事务所制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同一个时间盖章签字,清楚地规定对己经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即使己经存在目前注册会计师要担任民事责任的法则,不过实际担任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当前还不存在具体的司法方面的解释。因此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十分在乎其要担任的民事责任,更加在乎的是利用事务所来了解复核人和他自己以及项目组的成员之间,有关民事责任的配比份额的多少。明确对应的责任比例后,就成为审计结果发生问题后,全部加入的审计工作人员之间各自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的核心根据。在这一根据中大家也能够发现,要求对审计的报告担任民事责任的不光有注册会计师,更包括在审计的底稿中负责和签字的有关人员。只要涉及了这次审计工作的,全部人员都必须担任对应的民事责任。另外,从法律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和另外的人员担任责任的比例没有清楚的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明确自己责任的多少,认识到到问题的严峻,才可以尽力避免发生违规操作的事件。

(二)明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担原则 1.明确合作单位法律责任划分 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事务所的责任进行合理合法划分。同时对于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计服务的合作单位的权责进行明确,规范归责流程。此外,也要明确会计审计中的相关合作债权人的权责。

2.细化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我们国家当前审查立法的刻不容缓的事情就是对注册会计师犯罪立法的现象加以严打,并把民事责任放到首位,不间断的对法律中同注册会计师所要负的民事责任有关的条文仔细划分。

为了持续加强审计作业的质量,所以需要我们要着重于确认和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对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等等,从而能够对审计这一行业的不断发展提供极大的动力。审计这方面的行业在我们国家的从刚开始到现在所经历的时间还很短,最早追溯时期也只能到改革开放的时候。在如今经济市场发展迅速的情况下,投资者若能快速抓住高质量的市场资讯才能够牢牢把握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的需求正越来越广泛。但其中,只有高质量优秀的会计师才能够完胜这份任务。既然如此,就应当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工作能力进行全方位的加强。之所以要一直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能够让注册会计师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预警和提醒方面的程序也要进行加强,从而提高工作职员的危机意识。

3.实现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具体化 详细地去说,指的就是把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中的每一项都能够给出一个及其精准的范围和一个十分明确的状况。把责任和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可以方便执法人员进行评判和做出结论。将每款条文的时间范围都确定下来,一些内涵丰富的词汇禁止使用到评判基准中。比如“情节严重”这一词汇在过往的法律中经常能够看到,但是,就是什么事情才能视为情节严重可以有多方面的解释。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追责机制 1.完善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 首先,罚款处罚的力度要有所调整。当前我国的各种法规条文中罚款应用比较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法规条文。经过大量事实可以看到,针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办法中,成效很大的办法之一便是罚款,并能够给注册会计师有很大的警示作用。但是仅仅依靠罚款来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同其余违法犯罪中的罚款惩罚来说,这些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只是微乎其微。比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过罚款的行政惩罚之后,依然有着对各种材料证明等进行造假的现象。由此可见法律管控的失败之处。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目前为止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幅度的提高最注册会计师的罚款金额。

第二点,采用终止或者取消职业资格的处罚办法也是可行的办法之一。在当前实践中的处罚成果来看,处罚效果尤其突出的还是经济性的办法。针对于我们国家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办法中,不仅仅只有罚款这一种办法,终止和取缔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也同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目前来说,针对于违法犯罪的注册会计师我们国家对于这种处罚办法基本上并没有投入使用。能够增加处罚力度,能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足够的职业的严谨性和恶法律危机意识,在未来,我们国家可以同欧美发达国家吸取经验,能够更多采用以上两种处罚措施。

2.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 想要尽可能地降低注册会计师违法犯罪的概率,仅仅只有对立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处罚措施加大力度还是不够的,这时应该尽可能地使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的管控系统在其中施展出其作用。比如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制定一个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行业行为标准,再加上如果出现违反行为如何惩治等等。然而及时建立了管理委员会,但由于其没有法律那样的效力,所以还需要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能够实现自我监督的方法,除此之外再把其他因素也有机的结合进来,若行业内的成员不遵守行业内的标准还不接受相关部门的惩罚 ,那样相关的部门也可向法律寻求帮助。在这方面可以同其他国家学习。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应不断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审计结果的正确性。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权责进行明确。对于会计师的过错责任,会计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正规流程进行规定。

七、结论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侵权责任理论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归责进行了探讨。并以欣泰电气IPO造假为研究案例,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分析了在侵权责任理论之下的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的问题。本文在叙述欣泰电气IPO造假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民事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1)应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立法;
(2)明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担原则;
(3)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追责机制。

注册会计师工作有专业特性,对其的过错认定在实际裁判较困难。此外,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实际的会计审计工作存在较多问题,相关学者需要在此方面进行研究,促进注册会计师相关权益的保障以及我国会计审计工作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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