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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2020-09-01 20:13:33

**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06〕第24号令)、《**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特殊的导师队伍,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学生事务管理的骨干力量,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创业就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生年级管理或班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党政对辅导员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

辅导员选聘配备 第四条 辅导员基本条件是:爱国爱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 定;
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敬业爱生,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师德;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作风正派,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为专职岗位,兼职辅导员和特聘辅导员为兼职岗位。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
兼职辅导员按师生比低于1:100的比例配备;
特聘辅导员所带学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班。

第六条 专(兼)职辅导员一般应从专业教师、行政人员中选聘,特聘辅导员一般应从在职党政干部中选聘。辅导员一般应带满一届学生毕业方可卸任。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每学年选聘一次。各二级学院在确定辅导员岗位后,由学工部(学生处)面向学校内公开选聘。各二级学院聘任或调整辅导员应当经学工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同意并备案。

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与安全 教育、学业、就业创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专(兼)职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
1.做好分管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及知识、党团建设工作知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知识、校园文化建设及社会实践等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

2.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和素质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职业生涯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3.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4.做好分管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训、考勤、综合素质测评、学风建设、学生公寓管理、安全教育、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评先推优、学生奖惩、催缴学费等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做好分管学生的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处置有关班级报送的各项材料并进行归档上报。

6.掌握学生学习状况、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对学习生活的意见、要求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7.负责分管班级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

8.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及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9.掌握重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10.组织开展分管学生的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咨询工作。

20.在学校和二级学院领导下参与学生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处理。

20.完成学校及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兼)职辅导员基本工作要求 1.平均每周至少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各种问题。

2.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走访一次,检查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和文明宿舍建设等情况。

3.平均每周至少深入学生课堂听课一次,了解学生到课率和班级学风建设情况。

4.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或班干部会议,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了解并掌握班级学生管理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安排班级工作。

5.做好工作日志,每周至少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分管班级及班级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6.每月至少一次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汇报学生工作情况;
每学期要对分管班级学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汇报材料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每年要撰写一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论文,或者进行一项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特聘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思想教育: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紧密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
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紧密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心国家时事政治,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国家和学校安定团结的自觉性,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做好特定时期的安全稳定工作。

2.党团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党团知识教育,指导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党团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与发展工作。定期对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3.调查研究,了解学生需求。深入学生中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技术为载体,特别是通信工具与网络等开展工作。每学期与所在班级的学生或班干部交流谈话 二次以上,参加一次主题班会,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及时发现并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

4.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进行学风、班风、校风建设。每学期与专(兼)职辅导员交流谈话二次以上,了解辅导员管理工作中的遇到的难题,共同引导学生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做勤奋刻苦、诚实守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构建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
团结奋进、互助有爱的班风;
教师乐教、学生乐学、人人思进、个个争先的校风。使分管班级学生学习风气浓厚,学生上课出勤率高,迟到现象少,任课老师反响良好;
考试无作弊现象,课程合格率高等。

5.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的评先评优及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及评先评优工作,做到评选过程认真细致,结果公正合理,学生无异议,能够按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和报表,在评先评优过程中无投诉。

6.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活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构建组织制度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的学生干部队伍,班团干部和寝室长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

7.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做好顶岗实习与毕业环节管理工作,做好学生违纪、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做好学生流失管理、学生到课率管理工作。

8.搞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新机制、新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工作。每学期撰写学生管理工作总结一篇,为学校教学、管理、服务改革提出建议。

辅导员的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享受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及通信补贴。辅导员在任期内享受一般行政人员岗位津贴、根据管理学生人数享受工作量津贴、享受每月通信补贴。其中,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第十四条 辅导员管理工作量计算。鼓励辅导员兼做适当教学、科研工作,其教学工作量每周不超过周8标准学时。辅导员在职称评聘时,如任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工作量按教学基础工作量对待。

第十五条 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将其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应参加校内外专题培训,鼓励辅导员参加校内外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

辅导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采取学期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任期内以年度考核为主,任期结束时以学年考核为主,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结合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与职工考核同步进行。辅导员考核结果由学工部(学生处)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学生事务管理情况,结合学生评议、中层评议、校领导评议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档次。

第二十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上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推荐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当扣除岗位、工作量津贴,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辅导员的培养培训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以学工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为主,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重点是思想政治理论、职业守则、职业技能;
提升其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落实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每年举行校内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并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内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国家级培训。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规划,加强领导,精心培养,悉心指导,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应充分认识所任职务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敬业奉献、真抓实干,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督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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