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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2020-09-01 20:13:43

**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规则,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三)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事项;
研究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审批下级党组织的组成。

(六)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七)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成立及调整。

(八)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
研究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决定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意见;
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培养的计划和意见。

(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研究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情况,讨论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措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站稳守牢意识形态阵地。

(十一)研究部署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二)听取党委各部门、群团工作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解决他们提出的重大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奖惩政策。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十六)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题自下而上进行筛选审定,党委成员认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经主管党委办公室的副书记初审,而后报召集人确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

第五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 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主持人做好沟通。

第七条 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 外,由办公室提前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成员。

第八条 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应由主提议题的部门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

第九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一)未经会前审定的;

(二)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三)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四)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召集人确定,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参加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需经主持人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 完毕后即离会。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跟进落实等。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六条 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校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没有按时反馈执行结果时,由党委办公室下达督办单,限时办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校领导反馈,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是校党委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过程和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及亲属关系等情况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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