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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则案例看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

2023-03-29 15:45:03

金晓宸

(广州航海学院,广东 广州510725)

FOB(Free on Board)术语是目前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之一。

表面上看,该术语下卖方无须办理货物运输、 保险等相关事宜,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业务负担,降低商品价格,有利于出口业务开展。在风险承担方面,FOB 术语与CIF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均在装运港船上,表面看来二者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同的。

但在实际业务中FOB术语下卖方其实承担了很多隐蔽性风险,甚至会严重影响收汇安全。

本文将从几则案例出发,结合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分析卖方在该术语下承担的各种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案例介绍

某水泥厂(A 公司)向巴西某公司(B 公司)出口水泥1 万吨,价格条件为FOB 广州。

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亚超货代。

支付方式为L/C。

因货源紧张,A 公司无法及时筹集到货,遂请求买方信用证展期,遭到拒绝。

因延迟交货,产生了2 万美元的滞期费。因已超过信用证装运期, 该笔业务不得不改为D/P收款。

货发出后,亚超货代公司为A 公司签发三份提单,A 公司托银行收款。

此后一段时间内,A 公司银行账户一直未收到货款。

A 公司无奈将单据转让给在巴分公司代为收费。

但在巴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已被提走。A 公司却无法再联系上B 公司,派法律顾问前往亚超货代公司调查时,却发现该公司无货代资质。而B 公司已申请破产保护,A 公司只能参加破产清理。

(二)案例分析

本案暴露出买方办理运输可能给卖方带来三方面的风险:一是船货衔接不畅的风险。

根据《INCOMTERMS2020》 的解释,FOB 术语下出现 “船等货”,由此产生的滞期费、空仓费由卖方负责;
出现“货等船”,则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由买方负担。

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能及时装运,产生的2 万美元滞期费将由卖方承担。

二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延误装期还需买方申请改证,如对方不改证,则有可能遭到银行拒付, 不得不采用较为危险的D/P结算。

三是无单放货的风险。

业务中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MASTER/OCEAN BILL OF LADING),才是真正的物权凭证,收货人可以据此直接到目的港船代处换取进口提货单提货, 而货代提单(HOUSE/FORWARDER BILL OF LADING) 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 持有者必须到目的港货代处换取船公司提单,才可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从目前FOB 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绝大部分是指定货代代理来办理运输事宜的,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无单放货的可能,卖方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一)案例介绍

山东华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与智利买家达成出口合同,以FOB QINGDAO 成交。签订合同后,买方要求卖方代租船舱。考虑到我方只是代办的性质, 于是华展公司就通过经常合作的货代订舱、发运货物,并顺利结汇。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破产,无法付出货款,由华展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FOB 术语下卖方应买方请求, 代为租船订舱,从FOB 仅是针对销售合同,而不涉及运输合同转变为同时涉及运输合同。

因此,本案中,由于卖方以自身名义同货代订舱,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承担责任。

本案例还暴露出卖方面临的其他风险,一是买方推脱责任的风险。

买方通过口头(打电话)形式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并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使得卖方无法证明自己是接受买方委托的实际情况,仅是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运输合同的。

二是无法完成租船订舱任务的风险。

卖方在考虑是否同意代为租船订舱时还要充分了解己方可能遇到的其他风险,例如因为航次少,舱位紧张而错过了交货期,而引发纠纷。

(一)案例介绍

山西星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公司”)与中东某公司签订合同,采用信用证结算,但未约定运费结算方式。

星华公司接受提单并备齐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因与作用证不符,遭议付行拒付。

(二)案例分析

信用证本身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比较安全的一种收汇方式,但卖方要想安全收汇,则必须保证能够提交跟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

在所有单据中,海运提单是一定会要求提交并且是会重点审核的单据。

而在FOB 术语下,安排租船订舱是买方责任,卖方装船后要想取得完全符合要求的提单的难度将大大提高,甚至有可能出现买方利用信用证设置陷阱的情况,如提单时间、内容等方面规定特殊要求。

这样,卖方将十分被动,面临着因单证不符而遭银行拒付的风险。

此外,如果因买方没有按期派船安排装运, 导致错过信用证装运期,即使买方仍负有责任,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单据出现严重不符点,可能招致银行拒付。

(一)案例介绍

案例1:2018 年7 月, 国内某电视机厂家与菲律宾公司,签订了5000 台电视机销售合同。

成交方式为FOB Shanghai,菲律宾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在往上海港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了碰撞,有50 台电视机损坏。

我方请菲方代为申请索赔失败。

案例2: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60 万美元的外销合同,采用FOB Shanghai 报价,D/P 结算。

货物装运后,卖方备齐单据委托银行收款,不料货物在海上遭遇风险,造成大量破损,买方拒收货物。

代收行和托收行只好退单,卖方要求买方付钱未果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拥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前提条件之一。

《INCOMTERMS2020》规定,FOB 术语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买方承担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因此买方对于在指定装运港装货前的货物并不具备可保利益。

这意味着在FOB 术语下,保险“仓至仓”条款实质变成了“船至仓”条款,因此在案例1 中,在没有投陆上运输险的前提下,不能索赔。

在案例2 中,合同以FOB 成交,如出现问题,因保险单在买方手中,卖方要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得到买方的配合。

不过在买方拒付的情况下,得到买方的配合是比较困难的。

结合以上案例,当采用FOB 成交时,卖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签约前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及防范

FOB 术语下的收汇安全与买方信誉息息相关,因此,买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合同顺利进行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卖方可以通过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利用海关数据、专门的资信调查公司、邓白氏等国际知名调查资信网站以及委托当地客户或朋友等多种渠道获得买方资信信息。

卖方应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选择贸易术语。

当卖方处于内陆地区,应尽可能选用FCA 术语,以达到提早交货、提早转移风险的目的。

当所卖货物对时间、储存条件都有既定要求时, 应尽可能采取由己方负责租船运输的术语,如CIF 或CFR 术语,在此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船货衔接不当导致卖方受损的情况。

(二)处理好买方租船订舱带来的风险

如果有可能,卖方应拒绝买方指定货代。

若不得不接受指定承运人或货代,卖方要严格审查对方资信。

首先,指定船公司应尽可能要求是世界知名船公司;
其次,如果买方坚持指定外国货代,要充分了解其是否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尽可能要求货代提单应由我方货代公司签发并控制物权,并要求国外货代必须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出具无单放货赔偿责任保证书。

第三,如代租代订船舱,应要求委托方付款, 以备买方拒收货物带来后续运费的支出,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三)避免提单与法律和信用证条款相抵触

卖方要保证出具的提单与法律和信用证条款一致。首先,要特别注意提单发货人(SHIPPER)一栏不能填写买方,而要注明卖方名称和地址。

因为如注明的是买方名称则有可能出现买方以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

其次,要将提单抬头做成指示性抬头。

根据提单收货人(CONSIGNEE)—栏的填写, 提单分为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和指示性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谁拥有提单,谁就可以去提货,风险很大。

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如记名为买方,买方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可能会导致“无单放货”的风险,如果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卖方也较难退运或转售。

指示性提单凭卖方指示提货,具有安全性,应尽量采用。

(四)综合运用多种保险,消除保险盲区

在买方办理保险情况下,由于买方不具备可保利益,货物从仓库运往装运港及装船前的风险是由卖方负担,保险公司并不负责。

卖方可以在发货前投保仓至船的短途运输险以消除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利益的盲区。

针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风险,买方又不付款赎单而卖方没有保险单不能索赔的情况,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

如发生以上情况,则由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此外卖方还可以通过办理出口信用险、国际保理业务来规避风险。

(五)要合理选择支付方式

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是最为有效的避险方法,在实际业务中较难做到时可尽量争取买方预付大部分货款的付款条件。

即使买方只能预付一小部分,也应采用一部分预付货款一部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预付货款越多买方不付款赎单的可能性越小。

采用信用证结算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最迟派船日期及开证日期,并注意“软条款”的风险,例如要拒绝接受运输单据需要特定人签字条款。

要加强对单据的审核, 在没有银行特别声明的情况下, 不能接受有批注受租船合同约束条款的提单。FOB 术语下,应尽量减少单纯托收,在收到较多预付款的方式下T/T 与D/P 结合才是一个较好的收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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