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入党材料 > 思想汇报 / 正文

**镇关于如何规范约束基层小微权力的调研报告

2020-05-19 09:37:57

 **镇关于如何有效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规范 约束基层“小微权力”的调研报告

 农村“小微权力”量大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行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运行,把权力晒在“阳光”下,有利于基层基础建设和地方的长治久安。全面推进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关键在于加强村干部管理,增强村干部法治意识,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觉。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拥有的可支配资源日益增加,村干部权力明显增强。加强农村“小微权力”管理,推进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关键在于全面加强农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建设,形成每一个村干部畏法、敬法、崇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农村法治生态,促进法治精神在基层牢牢扎根。

 2016年2月我县制定出台了《内乡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内乡县村级权力清单》。《暂行规定》对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了明确,使村监委会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有章可循。《村级权力清单》包含决策类、管理类、审核类等三个大类,将村级权力细化到32小项,大到村级重大决策、集体资产处置、农村宅基地审批、生老病死,小到印章管理、党组织关系的迁转等便民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了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行使村务权力内容的全覆盖。但是,在当前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对“小微权力”的监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权力”失控的主要原因

  (一)村干部法治意识缺失是造成农村“小微权力”失控的主要原因。农村基层干部,虽不是真正的“官”,但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在当下,部分农村干部法治意识薄弱,没有以正确的心态看待手中的权力,以致于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了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二)法治观念淡薄,认为农村可以宽松守法。村干部应是农村发展建设的带头人和领头雁,但却没有发挥模范作用,反而破坏规矩。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缺乏遵守法律法规、党的纪律的自觉性,法治观念薄弱。

 (三)混淆“经商“与“行政”,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随着手中权力的逐渐扩大,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频繁发生。如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等就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这种不经土地主管部门程序批准,便滥用职权利用村集体土地谋取私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利用家族、房头,侵害农民民主权利。选举制度是农村基层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了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受法律保护。作为农村基层干部,更应遵法守法主动维护村民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仍有部分农村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家族、房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如贿选拉票)破坏选举,严重侵害了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五)其身不正,带头参与违法乱纪行为。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尤其是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不仅会输掉个人名誉和前程,还将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农村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劣根难除,更直接暴露出了在教育和监督管理问题上存在的短板。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参照处罚条目不够详细等,造成无人监督,上级无力监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交友圈都是监督管理的“盲区”。

 (六)“守规矩”意识和党性原则缺失。无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面对农村纷繁复杂的工作,村干部更要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坚持规矩原则,才能为老百姓真正办好事实事。据有关调查发现,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党性锻炼,易在利益和诱惑面前沦陷。如在农村“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公益基础设施专款专项筹备等“雷区”面前,各种腐败行为频繁出现。

 二、“小微权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村务管理“家长化”。部分基层干部法纪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习惯用个人意志代替法规政策,“一支笔”、“一言堂”的“家长化”作风十分明显。大多数群众主动参与村务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怕给自己“惹麻烦”,不愿意监督,呈现出“村官”权力大、胆子大、群众监督力量弱“两大一弱”的特点,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衡。村务公开未严格落实,村干部处理村级事务“暗箱操作”,事前不听取村民意见,事中不告知村民信息,事后不公布处理结果。

 (二)资金运用管理混乱。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项目繁多,特别是在土地征收流转、精准扶贫、粮食补贴、林业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上,存在“只问结果、不管过程”的问题,导致少数村签字盖章的项目,审批过程中基本上是一路绿灯,“村官”权力运行处于真空状态,使政策性资金在落实过程中走形变味,也衍生了农村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三)村监委会监督不力。村监委会监督不力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人员结构不均衡,综合素质不高。年轻监委会主任人数相对偏少,导致监委会队伍活力和创新精神相对不足。**镇26个行政村现有农村监委会主任26人,30岁以下的1人,30—39岁的5人,40—49岁的6人,50岁以上的14人。全镇26名监委会主任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有3人,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有关政策掌握不清,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少数村监委会主任由前任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他们大都年龄偏大,业务生疏,且没有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担心得罪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存在畏难情绪或者逃避心理。个别监委会主任对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惟命是从,遇事缩手缩脚,不能也不愿大胆的监督,致使村监委会有名无实。

 三、对“小微权力”监管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村干部法治意识建设是规范农村“小微权力”的根本手段。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中起着重要的战斗堡垒作用。因此,增强基层农村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迫在眉睫,这既是推进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党和国家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所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加强村干部法治意识教育。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扩大和其自身法治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村干部在诱惑和利益面前很容易产生摇摆,丧失党性原则,从而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潭。因此,要在农村开展各种学法和守法活动,加强对于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和触犯法律的教育,让其深刻了解到法律的严肃性,树立起法律权威。要加强依法管理村级各项事务的工作任务,将法治理念灌输到基层农村干部的心里,脑中,使村干部能够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村级各项事务。

 (三)制定和完善村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包括村规民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公开制度、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各项村级管理制度,使农村基层的法治建设工作能够符合当地的实际需求。在监督制度方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从而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职、正确履职和有效履职。制定并完善村级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使村干部能够按规章制度办事,促使权利与职责明晰化、监督制度民主化,以此推进基层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加强上级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各项事务的领导工作和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农村各个部门做到合理分工,促进农村各项事务在具体落实层面做到井然有序,上下齐心,推进国家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如对于涉农部门的内容,党组织就应做到加强资金发放,并保证上下各级对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于民政部门所制定和颁布的惠民实施措施,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做实做好各项安排;乡镇纪检部门,则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日常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审计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加强对农村工程项目的审计核查,对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农村工程项目承包、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行为的,都要进行乡镇、县市两级经济审计。加强村干部资金使用条目的核查审计,坚决遏制村干部以权谋私,如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资金等行为的发生。而对于一些工程款项的挪用,如修桥铺路等公益设施资金款项,要积极防范村干部公款私存和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在农村各项工程项目承包的资金流动明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上,也要强化审计监管,坚决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关系着农村稳定发展和基层法治工作的推进,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惩治农村干部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肃清不正之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对村干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如贪污、贿选、挪用公款以借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克扣农民各项国家补助款项、私自挪用征地以及农村拆迁款项等经济犯罪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拉帮结派形成乡村黑恶势力而横行乡野、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选举权利等各种人身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七)强化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农村基层干部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频繁发生,很大的一个原因来自于监管工作的缺位,以致于产生同级无人监督,上级无力监督的尴尬局面。因此,全面推进村干部的监管工作,村监委会要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加强农村各项基础工作的事务监督,有效约束村干部行为,尤有必要。如加强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农村财务支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各方面的监督工作,以此来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日常工作行为,加强对于村干部的自律意识。

  **镇纪委 2018年10月29日

 

Tags: 基层   调研报告   约束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