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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2020-06-15 11:41:38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制 度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号

 1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2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3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4

 **银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5

 **银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7

 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

 8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9

 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10

 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

 11

 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以及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工作目标是:不发生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卫队伍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我分行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分管行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建设、队伍培训、安全设施、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我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分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我分行技防、物防、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办公场所、营业场所、ATM、自助机具、金库等的安防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五)指导、协调我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我分行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履行我分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三章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办公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九条  应建立办公场所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条  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并严格遵守分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应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外厅和ATM的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防抢、防爆、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防范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应建立安全学习和安防、消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测试,确保设施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  营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防卫器械、灭火器材和防毒防烟面具。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进行每日早、午、晚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营业前。

  1、检查门窗等是否完好没有损坏,拉(卷)闸门开启是否正常。

  2、检查在行式ATM是否被张贴虚假通知、公告、提示、服务电话或违法人员作案使用的假键盘、针孔摄像枪、盗卡器等作案工具。

  3、检查视频监控设备、“110”联网报警设备是否正常,电话信号是否畅通。

  4、检查防卫器械有否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放置在显眼位置。

  (二)营业期间。

  1、检查尾箱接送前是否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关闭二、三道门,在营业内厅录像监控下进行交接。

  2、检查临柜人员是否保持高度警惕,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

  3、检查营业场所门匙是否双人分管,门、窗是否处于锁牢状态。

  4、检查营业外厅是否存放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械具。

  5、检查临柜人员离柜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重要物品是否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6、检查自助设备清机时间是否在非业务繁忙时间,并做好客户解释和保卫工作。

  (三)营业结束。

  1、检查是否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上锁,保险柜钥匙随尾箱上解。

  2、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录像监控、报警系统电源除外)、熄灭火种、窗户关闭上锁。

  3、检查“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否置于布防、监控设备处于录像状态。

  4、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是否关闭,并上锁固定。

 第五章 现金库存和尾箱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分行现金库存和现金尾箱采用寄库的管理模式,与寄库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

 第六章 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标准(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内部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由保卫部门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报建、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金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安全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自助银行或自助机具应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标准执行,应按照“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设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 

  设置自助银行和离行式ATM需经保卫部门对选址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配置录像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自卫器械、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  ATM应安装与“110”报警中心联网的防盗、防震动、防撬等安防装置以及录像监控设备。以上录像监控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各级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防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消防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八章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电话报告,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

  (一)营业场所发生客户重大纠纷、群众集体起哄及挤提存款等事件。

  (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

  (三)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办公、营业场所停业、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

  (五)发生其他影响分行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接到报告后,保卫部门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要24小时保持电话开通,确保报告渠道畅通。对于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文书、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经济民警、司法查询等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条  综合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合同、协议书等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安防、消防设施档案包括: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管理台账,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和安防、消防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证照。

  第四十二条  经济民警档案包括:经济民警管理各项项规定,个人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其他档案包括:上级、公安部门来文,案件资料,各类报表,司法查询等资料。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火灾、防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 综合业务部是我行的安全保卫部门,营业网点应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和兼职保卫人员。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我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年度安全责任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发生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责任性事故。

  (四)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任性事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验收及检查。

  (三)负责安全管理、现金押运和库房值守工作。

  (四)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做好案件、事故防范工作,查办各类刑事、治安案件。

  (六)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七)负责经警队伍管理教育。

  (八)负责枪支弹药管理。

  (九)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工作。

  (十)协助办理司法及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查询。

  第八条 各级领导职责

 (一)各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签约责任具体抓落实。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保卫的工作计划,将安全保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落实安全保卫制度,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防范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程,认真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范各类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经营管理指标考核。

  (六)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消防工作现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重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根据防护级别标准,完善网点安全防护设施。

  (八)对安全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第九条  各级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一)检查督促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和安全设施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目标责任制,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安全保卫资料档案的管理。

  (四)协助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

  (五)负责经警管理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费用开支规定,按权限上报审批。

  (七)定期检查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库房守值制度执行情况,对库房守值进行定期查岗。

  (八)完成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网点安全责任人,网点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营业网点门、窗、自助设备、监控录像、110联网报警和通信系统等进行日安全检查。

  (二)组织网点员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安全学习和各类预案演练。

  (三)组织对110联网报警测试,对自卫器械、消防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进入营业室内的非当班人员进行审验。

  (五)检查监督钱箱交接制度执行落实。

  (六)对保安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安全保卫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人员职责

 (一)必须3人以上当班临柜,并做好防抢劫、防诈骗和防假钞等工作。

  (二)按时到岗并对周围环境及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钱箱交接要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必须在营业室和监控录像范围内办理交接,双人核对、双人验锁。

  (四)营业期间大额现金要及时入箱(柜),不得放在柜面上或其他显眼位置。

  (五)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六)营业期间进出营业室时,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非特殊情况,严禁启用防尾随联动门紧急双开、双锁装置。

  (七)临时离柜,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必须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安全操作行为,根据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营业场所。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前台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

      第五条

  银行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综合业务部是我行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分行综合业务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章  营业场所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我行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无关的事项;

 2. 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

 3. 营业场所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 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5.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

     3.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十五条  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l.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二节  营业期间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第十九条 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

      第二十条

  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二十一条 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外有无可疑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本单位领导或总行保卫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

     2.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

     3.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

     2.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

     3.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

  第三节  营业终了

 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二十九条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第三十条  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二条  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

 账、清装钞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账、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

  第五章  监控报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接岗时,应检查控制操作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备用电源,确认设备是否完好;检查前期监控交接情况和目前监控区域情况,确认有无异常。

      第三十七条 值班期间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l.值班期间对全行营业网点及办公楼实行全方位监控,对全行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检,重点回放检查各网点监控设备有无停录、断录、死机、录像天数是否达到30天以上等异常情况;

     2.重点观察营业场所现金区人员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值勤人员并报告保卫部门;

 3.掌握营业场所运行情况,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应迅速报告保卫部门或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4.做好车载GPS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时对押运车辆进行监控及拍照。

    第三十八条 值班期间应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1.交接班时间、人员、移交的事项及处置情况;

     2.防范区域检查、清场、封闭、布防时间等事项;

     3.防范设备、器材运行情况;                                                 

  4.领导或保卫、公安部门查岗、检查情况:

      5.需要移交接班人员处理的事项;

     6.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四十条 当设备器材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属于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属于机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

     2.有能确认系上级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

     3.持有上级或本单位签发的安全检查介绍信;

     4.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检查有关手续而要求检查的,当班工作人员在拒绝接受检查的同时,要迅速报告本单位或保卫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的检查、监督。营业场所员工在核查检查人员及有关证件后,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询问,除涉及银行业务秘密外的问题,均应予以回答。

      第四十四条  所有安全检查都须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

  第七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分行应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查处与本行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四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报告:

      1.营业场所作中出现的重大异常、紧急情况和案件、事故苗头;   

      2.发生的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与案件侦破和事故查处有关的情况;

     3.因各种问题引发的金融挤兑事件、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动态和事件苗头等。

     第四十七条 凡发生在我行的各类案事件,案发单位必须在案发1小时内上报总行保卫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程,在预防、查处、处置案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一线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行或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综合业务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应向责任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章员工进行离岗培训。违反规程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罚或处分;对于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分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分行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依据《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豫公通[2008]315 号)文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监控、报警系统概述

 第二条 监控系统的含义。

  (1)      监控系统完整记录我分行业务区域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操作流程。

  (2)      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营业室场所及周界有关活动区域人员活动情况。

  (3)      监控系统为保证我分行人身(储户)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再现事件图像证据。

  (4)      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提供较好的直观的有力图像线索。

  第三条 报警系统的含义。

  报警系统分为撤防状态和布防状态。

  (1)      报警系统在撤防状态下,除ATM振动外前端传感器都不能自动实现报警,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人为启动前端报警设备才能有效的实现报警。

  (2)      报警系统布防状态下,所有的前端报警设备都处于自动报警状态,只要有人或活体进入相应的传感区域就会触动双鉴探测器(红外探测器)实现自动报警功能,但玻璃破碎传感器、烟感传感器、门磁传感器、防撬(震动)传感器等必须达到一定的传感频率后才能实现自动报警。

  (3)      离行式银亭或ATM自助银行所有传感器是实现24小时报警。

  (4)      报警系统是触动相应传感设备后通过电话网线传输方式传送到公安机关“110”报警中心而实现报警。

  第三章  监控、报警系统组成部分

 第四条  监控系统的组成。

  (1)      监控系统主机(硬盘录像机:分为PC工控硬盘录像机和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2)      监控系统监视器(显示器)。

  (3)      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

  (4)      监控系统前端拾音器。

  (5)      监控系统其他辅件等(键盘、鼠标、网线)。

     第五条  报警系统的组成。

  (1)      报警系统主机。

  (2)      报警系统键盘。

  (3)      报警系统前端传感器(红外、双鉴探测器、门磁、玻璃破碎传感器、感动传感器、烟感传感器、紧急按钮)。

  (4)      警灯、警笛。

  (5)      电话网线等。

  第四章  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

 第六条  技防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与否,人的因素是第一的,所以各网点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技防工作,要安排二至三名人员负责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网点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天早晨要做到按时开机,在工作时间不准私自关机,晚上下班后要记得关机(有自助设备的网点,可以实行24小时不关机,但为确保系统工作正常,使用PC工控硬盘录像机的网点每周至少应重新启动一次)。

  第八条  网点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将无关人员带进监控间(营业室),如因有关案件需查询录像资料的,应由公安机关持介绍信,警官证到综合业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需调取录像资料的,还需要持《调取证据通知书》。未经综合业务部批准,严禁随意将录像资料转借(拷备)他人。

  第九条  网点监控、报警管理人员每天需对监控、报警设备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翻阅录像资料)监控设备,一旦发现监控系统有停录、断录、死机、录像天数不够等异常状态,以及报警设备键盘指示灯黄灯亮起或红灯闪烁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向技防技术人员电话告知维护需求,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记录;技术人员维修时应登记清楚故障原因与解决措施。

  第十条  除网点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监控录像资料,更不允许随意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负责做好上级部门和其他技术人员进出入营业区域(现金区)登记,登记时要检查进出入人员手续、证件是否其全,手续不全者坚决不允许进入;

     第十二条  网点一旦有发生报警,要及时查看报警防区、认清情况后要迅速的进行解除(紧急按钮)、撤防、复位,及时向综合业务部汇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综合业务部说明报警原因(网点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检查(查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足够的空间保存监控录像资料保存在30天以上、回放以往或前一天的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有断录或不录现象和周界及ATM区域不正常、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进行报警系统的检查,查看撤、布防键盘按钮是否正常、紧急按钮是否有松动或断线现象。

  第十五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每日查阅监控录像资料后要签字、网点负责人每周至少二次亲自查阅(翻阅)监控录像资料并要签字。

  第十六条  监控、报警管理人员要做好平时对员工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经常讲解报警系统的使用。

  第五章  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自行指定2—3人为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管理人员信息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备。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系统安全负责,因人为原因造成后果的,根据《银行分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此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启用。 

 银行分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银行分行营业网点(下称“营业网点”)正常服务秩序,预防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根据《**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2条       本预案适用于营业网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3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预案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要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演练时间、演练内容、参加人员和评估情况等。

  第二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4条       挤兑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营业人员发现挤兑迹象,应立即向网点负责人报告。网点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迅速到达现场。同时,要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2)      网点负责人应及时调整柜员台席,增加取款台席数量,以应对突发需求。

  (3)      营业网点应做好现金请领工作,及时申请调配足够的现金,保证正常兑付。

  (4)      营业人员应了解挤兑原因,全力做好解释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5)      营业网点应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挤伤、踩踏等危及客户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

  (6)     

  如发现现场有可疑人员造谣煽动,网点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5条       抢劫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遭遇抢劫时,分以下情形采取措施:

  (1)      当歹徒持枪抢劫时。

  1.营业人员发现歹徒持枪抢劫时要保持镇静,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择机启动身边的110联网报警按钮,并迅速收拢现金,锁好柜台保险柜,拨乱密码,藏好钥匙;要在防尾随门内或有安全门的卫生间内隐蔽,并利用手机拨打110二次报警。

  2.其他人员发现现场情况或得到报告后,要迅速向110报警并报告分行综合业务部。

  3.如歹徒逃跑,应记住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二)当歹徒持枪并劫持人质抢劫时。

  保护人质安全与保护资金安全同样重要。除以下要求外,其它同“歹徒持枪抢劫”时的处理:

  营业人员要保持镇静,在未接到明确指示时不要轻举妄动,更不要激怒歹徒,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巧妙地与歹徒进行周旋,要注意于歹徒的对话方式,尽量消除歹徒的紧张心理,尽量拖延、阻缓歹徒行凶。

  (三)当歹徒在柜台上安装爆炸物实施抢劫时。

  1.临柜人员要保持冷静,迅速启动110联网报警器,及时转移现金,锁好保险柜,拨乱密码,藏好钥匙并做好自我防护。

  2.发现歹徒可能引爆爆炸物时,迅速起爆催泪装置,现场人员要原地卧倒或依托办公用具、墙体等保护自己。

  3.当歹徒逃跑时,要记下其相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四)当歹徒用铁锤击打防弹玻璃时。

  1.营业人员要沉着冷静并迅速启动110报警,同时做好自我防护。

  2.及时转移现金,并起爆催泪装置。

  3.当歹徒逃跑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五)当歹徒暴力抢劫接(送)款人员时。

  1.接(送)款人员要立即停止接(送)款箱。

  2.接(送)款人员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最短距离,迅速将款箱转移到运钞车上或转移到营业厅联动门内。

  3.营业人员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启动110联网报警器。

  第6条       寻衅滋事、干扰他人,扰乱营业网点秩序的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的情况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网点负责人和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劝导当事人离开营业区。

  (2)      营业人员应了解事发原因,迅速妥善解决当事人合理范围内的要求。

  (3)      若协商未果,当事人干扰其他客户不能正常办理业务,应及时制止。劝说无效的可给予适当警告。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或公安机关报告。

  (4)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好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7条       当前台人员从缓冲门进、出入柜台发现有可疑人员窥视或尾随的应急预案。

  (1)      不要开门,询问可疑人员。

  (2)     

  待可疑人员离开确认安全后,进入人员由柜台内营业人员开启外门,前台人员进入缓冲门间距后,立即反锁外门;外出人员进入缓冲门间距后锁定内门,通过可视窗观察门外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将外门开启,出去后迅速锁定。

  第8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发现有客户突发疾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营业人员发现客户身体不适时,应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视情况拨打120或其它急救电话。

  (2)      客户突发重大疾病时,应立即拨打120或其它急救电话,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3)      应设法了解客户家属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通知。

  (4)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9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有客户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发现情况后,查看客户伤情,对其进行安抚宽慰。

  (2)      客户伤势较严重的,立即拨打120或其它急救电话;客户受伤较轻的,协助客户到医院治疗。

 (3)      应主动了解客户家属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通知。

  (4)      由于网点原因对客户造成伤害,客户要求索赔的,应积极与客户协商解决,防止不良影响扩大。

  (5)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10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遗失物品

 当客户反映在营业网点内遗失物品或营业网点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时,应分别采取相关措施:

  (1)      客户向营业网点反映遗失物品

  1.

 1. 应首先帮助客户回忆业务办理过程,协助客户在柜台、填单台等可能遗失物品的地方查找。

  2. 确认客户物品遗失后,应对客户表示同情。若客户要求营业网点赔偿遗失物品或要求查询录像资料时,应婉言拒绝,并注意表达方式,避免发生冲突,同时建议客户报案。

  3. 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挽回客户的损失。

  4. 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2)      营业网点拾到客户遗留物品

  1. 拾到客户遗留物品后,应主动当面归还。

  2. 无法当面归还的,由双人在监控范围内清点客户物品,并做好记录。

  3. 通过查看当日监控录像确认失主身份,并设法联系客户前来认领。对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等物品,应联系开户营业网点查找失主。

  4. 在失主认领前妥善保管物品,并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5. 失主前来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确认身份无误,在失主签字登记后归还物品。

  第11条       自助设备被犯罪分子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的应急预案

 (1)      在得知自助设备被犯罪分子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时,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告知客户该设备暂停使用。

  (3)      按规定保存自助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4)      将自助设备被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后,使用该设备的客户交易日志报上级管理部门,以便通知客户及时修改密码、换卡。

  第12条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发生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内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迅速组织人员自救,尽快疏导客户撤离网点。

  (2)      营业网点负责人迅速向分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灾情。

  (3)      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员工转移柜台现金、凭证、账簿等到安全地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      按照灾害处理实际情况,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员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组织员工有序转移。

  (5)      营业网点负责人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营业网点柜台等重要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

  (6)      分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同时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客户和银行财产安全。

  (7)      如营业网点因灾情不能正常营业,分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示网点营业变更安排,做好客户安抚工作,消除社会影响。

  (8)      分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向当地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协会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当地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采取联动措施,统一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9)      分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营业网点正常对外营业。

  (10)      营业网点保护好现场及监控录像资料。

  第13条       火灾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发生火情时,营业人员应正确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并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

  (2)      火势较大,无法控制时,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抵达火灾现场。

  (3)      迅速切断营业网点电源,关闭煤气。

  (4)      疏散客户,并转移现金、凭证、账簿到安全的地方。

  (5)      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金库、柜台等重点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

  第14条       营业网点大面积停电,无法正常营业应急预案。

  (1)      营业网点应首先手动锁闭联动安全门,确保安全。

  (2)      营业网点负责人应了解停电原因,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并立即报告分行综合业务部。

  第三章  应急处理要求

 第15条       营业网点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有效措施,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

  第16条       营业网点对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于1小时内如实地向分行综合业务部报告,不得拖延,不得漏报、瞒报。

  第17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

  (1)      网点名称、地点;

 (2)      事件发生的时间;

 (3)      事件的种类,包括:挤兑、抢劫、扰乱营业网点秩序、出入缓冲门、上级检查、外部人员维修、客户突发疾病、客户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客户遗失物品、自助设备被改装、自然灾害、火灾、大面积停电等;

 (4)      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包括:财产、资金、凭证等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等;

 (5)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事件的控制程度;

 (6)      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7)      其它有关内容。

  第18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营业网点应对事件的原因、经过、处理措施等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分析总结材料应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19条       营业网点和上级管理部门应保存、归档突发事件报告和分析总结材料。

  第20条       各营业网点依据本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各类突发应急预案的细化分工。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提高妥善处置各种安全保卫重大事件的速度和能力,确保我行人员、财产和资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是指带有突发性或牵涉面广,性质严重,如不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可能会对我行人、财、物安全、经营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三条 发生下列安全保卫紧急重大事件,相关单位要在妥善做好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综合业务部。

  (一)营业网点发生客户重大纠纷、群众集体起哄及挤提存款等事件。

  (二)营业网点发生抢劫、爆炸等重大刑事案件。

  (三)营业网点发生入屋盗窃等治安案件。

  (四)发生枪支走火等涉枪案件。

  (五)发生员工失踪、被绑架等刑事案件。

  (六)发生营业网点或押钞车被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

  (七)发生营业网点被围攻和工作人员被殴打的治安事件。

  (八)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九)发生重大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十)发生集体上访或示威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发生金融诈骗案件。

  (十二)发生员工携款潜逃案件。

  (十三)发生员工出逃或出境后滞留不归等事件。

  (十四)发生员工被执法机关拘留、逮捕等刑事案件。

  (十五)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机构网点停业、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

  (十六)发生其他影响我行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报告程序

 发生安全保卫紧急重大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各部门在逐级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综合业务部报告。综合业务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

  第五条 报告方式

 根据轻重缓急,采取电话、OA等形式进行报告。

  第六条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要求简明扼要,情况清晰。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影响和后果、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要素,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等。

  第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和安全保卫人员要保持24小时电话开通,确保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畅通。对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对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银行分行建立营业网点兼职

 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现建立我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

  第二条 兼职安全保卫队伍负责人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担任,各部门业务骨干担任兼职安全保卫队伍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每日对营业网点门窗、二、三道防护门检查,ATM检查,监控录像检查,110联网报警和通信系统等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负责每月组织网点员工进行安全专题学习,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负责每月组织营业网点员工进行防抢、防爆、消防等预案演练。

  第六条  负责每月组织网点员工对110联网报警器进行测试。

  第七条  负责110报警系统、自卫器械、消防器材等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负责对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的非当班人员进行审查、核对工作。

  第九条  负责监督营业网点早、晚尾箱交接执行双人上锁、双人验锁制度。

  第十条  负责对营业网点保安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对安全保卫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分行”)安全保卫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2条      安全保卫档案包括:综合文书类、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类、录像监控设备类、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类、公检法等有权部门来函查询类、经济民警类、枪支弹药类档案。

  第3条      安全保卫档案归档要求

 (一)综合文书类档案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及会议记录;

 2、与各级签订的安全防范责任书及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的安全联防协议书;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

 4、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报告、请示和领导批示等资料;

 5、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自卫防范器械的种类及数量、防暴预案演练、违规处罚通知及相关复议材料等记录;

 6、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账册;

 7、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结果;

 8、公安部门的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材料;

 9、与押运公司、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签定的合同等资料。

  10、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报案材料,司法定性处理材料以及对涉案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

  (二)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类档案内容包括:

  1、金融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准予施工通知书》、《安全设施合格证》;

 4、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5、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图纸:

  (1)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工程设计(全套)图;

 (2)消防工程的平面竣工图、系统竣工图、验收资料、消防主要设备合格证、消防系统维修合同;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明;

 7、产品安全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8、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9、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工程应提供由监理单位或保卫部门制作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位,金库建设工程应提供由监理单位制作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营业场所安装110联网报警设施的施工单位资质文件、设施的品牌、型号、探头数量等资料;

 11、相关资料的电子光盘。

  (三)录像监控设备类档案内容包括:

  1、录像监控设备布置设计图纸;

 2、录像监控施工单位资质;

 3、录像监控主机、录像枪品牌、型号、数量等资料;

 4、检查、维修、更换等记录资料。

  (四)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类档案内容包括:

  1、自助设备安装申报审批表;

 2、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意见表;

 3、设置自助设备备案登记表;

 4、对自助设备进行录像监控的设备验收意见书;

 5、每年按各类自助设备验收的时间先后顺序订装归档。

  (五)公、检、法等有权部门来函查询类档案内容包括:

  1、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资料的单位介绍信、通知书;

 2、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3、有权机关经办人领取查询结果签收记录;

 4、办理结果附在有权机关的介绍信、法律文书后面,每月装订归档保管;

 5、有权机关查阅、调取录像资料登记薄。

  (六)经济民警类档案内容包括:

  1、相关单位部门来文、经济民警管理规定、基本制度、操作规范,枪支弹药、警械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

 2、案件事故情况、通报、材料、治安动态信息,上级工作计划(训练计划)、部署、指示、考核方案,上级工作总结,本级工作总结,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和本级简报;

 3、警队花名册、警员退警、无犯罪证明、招警审批表及批复,服装账册,相关各类登记表、统计表、汇总表、分布表、荣誉证书、奖状、奖旗等;

 4、经警个人档案资料;

 (1)招聘时的各种资料,材料;

 (2)军事业务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鉴定材料;

 (3)年度考核、审查登记表、鉴定材料,各项奖励、处罚登记材料;

 (4)经警执勤证、持枪证复印件;

 (5)经警本人的签名笔迹和指纹印模。

  (七)枪支弹药类档案内容包括:

  1、枪支所在单位名称,枪支型号、枪号,枪支完好状况;

 2、枪支购入或调入时间;

 3、《枪支、弹药管理登记薄》;

 4、随枪的子弹数量和库存子弹数量;

 5、枪支、子弹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管理。

  (八)其他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公安部门来文、总行发文、辖下网点上报案件情况、上级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  安全保卫档案保管

 第4条      安全保卫档案应于次年一月份整理、装订成册、进行归档,以便备查。

  第5条      安全保卫档案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防止散失及遗失。

  管理安全保卫档案人员换岗、离职,安全档案需进行移交。安全档案所有资料应列好清单,全部移交指定人员后方可办理有关变动、离岗等手续。安全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本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6条      安全保卫档案的调阅

    (一)外单位有关人员需要查阅资料时,必须先由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查阅;

 (二)国家有权部门需查阅、复印时,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有权部门的正式公文或介绍信,由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查阅、复印;

 (三)调阅时,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陪同,查阅人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应在不损坏原件情况下,方可抄录和复印;

 (四)调阅的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

 (五)档案资料严禁外借,确因需要临时调出时,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调出,记录原因、外借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确认,借用结束及时归档;

 (六)凡调阅安全保卫档案资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或遗失安全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秘密;

 (七)对调阅归还的安全档案资料,要检查其完整性,并经核对资料无误后在安全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上签收,注明日期,若档案管理人员发现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有变动应拒绝接受,并立即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四章  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及销毁

 第七条  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

  (一)一般综合文书类档案保管期10年。

  (二)上级部门关于保卫工作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文件重要的保管期永久,一般的10年。

  (四)总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指示;支行的请示、报告和总行的批复、批示重要的保管期永久,一般的10年。

  (五)总行保卫工作的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向上报)保管期永久。

  (六)案件的立案情况及结案材料重要的保管期永久,一般的30年。

  (七)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制度、报表重要的保管期30年,一般的10年。

  (八)办公场所安全设施类档案保管期30年。

  (九)录像监控设备类档案保管期10年。

  (十)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类档案保管期30年。

  (十一)公检法等有权部门来函查询类档案保管期永久。

  (十二)经济民警类档案保管期永久。

  第八条  保管期满的安全保卫档案资料要定期进行清理。由管理安全保卫档案的部门列出销毁清册,并以文件形式向总行安全保卫部办理档案销毁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送专门文件销毁单位或指定造纸厂,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派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确认,销毁清册归档作永久保存。

 第五章  罚 则

 第九条  综合业务部每年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未按以上条例对安全保卫档案进行有效管理,按《银行分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参考清单

 附件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参考清单

 一、安全保卫档案

 (一)综合文书类

 1、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目录、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银行分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银行分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等。

  2、上级来文

 主要包括总行(含总行转发、翻印银行业监督部门、省联社、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上级单位以及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通报、决定、会议纪要、信息、简讯、工作部署、总结等文件资料,整理时按每个年度的时间顺序整理成册。

  3、本级发文

 主要包括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通报、决定、会议纪要、信息、简讯、工作部署、总结等文件资料,以及向总行发送的请示、报告等。

  4、会议记录

 主要包括案件防范季分析会议,负责安全保卫的部门会议,网点负责人参加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会议。

  (1)资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通讯、图片等。

  (2)会议记录本,主要是以上会议原始记录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主持、记录人员、议题、决议等。

  5、教育培训及演练资料

 (1)教育培训及演练资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案演练指引、案件事故通报、先进经验及事迹材料、治安动态信息、简讯等。

  (2)教育培训及演练记录,主要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教育培训及演练形成的记录、纪要、通讯、图片、考试试卷、成绩、结果、评鉴意见等。

  6、各类检查情况登记、违规处罚通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主要包括对网点、库房、守库室、监控中心的检查记录,以及检查时形成

 的违规整改、处罚意见书、涉及单位整改情况。

  7、安全设施台帐

 (1)主要包括营业网点监控系统、联网报警系统、联动门系统、消防器材、防弹玻璃、自卫器械工具等配置、购置帐务情况,营业网点安全合格证资料、消防合格证、牌匾资料台帐,在行、离行自助设备配置情况(含自助设备型号、购置时间、功能)和安全设施安装情况。

  (2)安防设施的费用申请、批复、使用、结算情况。

  (3)安防公司维护检修清单、维护检修确认清单等。

  (4)网点监控设施管理人员备案资料。

  8、案件资料

 主要包括涉及营业网点以及人员有关被抢、被骗、被破坏以及相关安全保卫条线的事故、信息情况,分为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按发生时间顺序整理。

  9、各类责任书

 主要包括责任书目录、董事长与行长、行长与部门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定的责任书

 10、各类合同、协议

 主要包括监控、联网报警、联动门、消防等安装工程合同,监控、联网报警、联动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押运合同,租赁保安人员协议,采购安防器材保质协议。

  (二) 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类资料

 1、图纸,主要包括目录清单,网点四置图,网点平面图、立面图,柜台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防弹玻璃、取钱槽安装、剖面详图,防盗网、卷栅构造图,监控、报警管线敷设图,监控布置图,报警平面布防图、电路图、天花吊装剖面图、以及其它与网点装修相关的图纸。

  2、资料,主要包括目录清单,银监局或总行立项或批准文件,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安防准予施工通知书、消防审核意见书,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表、图片,安防、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施工单位的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防弹玻璃检验报告复印件,防弹、防盗门检验报告复印件,联动安全系统检验报告复印件,硬盘录像机生产批准登记书或3C认证资料,摄像枪生产批准登记书或3C认证资料,防盗报警系统、器材检验报告复印件。

  3、证件,主要是安全合格证。

  (三)消防档案资料

 1、单位概况

 (1)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对本部位置、面积、装修时间、产权情况,重点部位情况的描述。

  (2)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主要包括保卫机构设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情况,物业管理,保卫人员、保安、应急人员配置描述。

  (3)消防设施情况,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配置、消防中心概况描述,以及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4)属地联防情况,主要包括管辖公安部门,附近联防单位,联动救援等描述。

  (5)建筑物外观、主要设施情况的图片。

  2、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资料

 (1)图纸,主要包括图纸目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图、喷淋系统配置图、排风系统配置图、应急情况人员疏散图、气体灭火配置图等。

  (2)资料,主要包括资料目录、消防施工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施工单位的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任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资料情况。

  (四)司法查询类资料

 1、查询单位法律文书及结果回复

 主要包括资料目录、查询单位人员介绍信、查询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行对查询单位查询结果回复。

  2、查询结果签收

 主要是支行对查询单位查询结果回复的移交确认签名。

  3、声像资料备份

 主要是对查询单位查询结果所涉及声像资料的备份。

  (五)经济民警类资料

 1、各级单位来文、发文

 主要包括总行(含总行转发、翻印银行业监督部门、省联社、公安部门)的文件、通知、通报、决定、信息、简讯、工作部署、总结等资料,整理时按每个年度的时间顺序整理成册。

  2、警队建设资料

 (1)各级人员职责和警队以及人员基本资料,主要包括队长职责、警员职责,值班守库规定,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单位检查考核情况,招聘审批表、退警审批表,各类登记表、报表,奖惩记录,人员花名册(以上按年度分类装订)。

  (2)警队人员服装配置帐册,主要是每个警员服装配置和执勤证登记情况。

  3、教育培训资料

 (1)教育培训及演练资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预案演练指引、案件事故通报、先进经验及事迹材料、治安动态信息。

  (2)教育培训及演练记录,主要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教育培训及演练形成的记录、纪要、通讯、图片、检查考试试卷、成绩、结果、评鉴意见等。

  4、本级日常检查记录。

  主要包括值班守库人员日常检查记录。

  5、值班守库资料

 主要包括值班守库情况记录,上级人员查岗记录。

  6、非值班守库人员出入资料

 主要包括非值班守库人员出入情况登记。

  7、经警个人档案

 主要包括经警个人的各项资料。

  (六)其它安全保卫资料

 1、各类报表

 主要包括向总行、公安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以及日常统计汇总的表格资料。

  2、准许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资料

 主要包括押运交接人员、ATM自助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联网报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联动门系统维护人员、水电维护人员、电信线路维护人员、安全保卫工作检查人员、会计督导检查人员、网点相关业务检查人员出入许可证、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以及需查验证件的复印件。

  3、准许进入营业场所通知书、介绍信。

  二、 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档案

 (一)网点安全设施资料

 1、主要包括对营业网点位置、面积、装修时间、产权情况,人员配置,物防、持防,自助设备配置,属地管辖公安部门,值守配置情况的描述,以及网点外观、营业室的图片。

  2、安全设施台帐

 主要包括营业网点监控系统、联网报警系统、联动门系统、消防器材、防弹玻璃、自卫器械工具等配置、购置帐务情况,在行自助设备配置情况(含自助设备型号、购置时间、功能)和安全设施安装情况。

  (二)责任书资料

 主要包括董事长与行长签订的安全防范责任书、行长与部门经理签订的安全防范责任书以及部门经理与员工签订的责任书。

  (三)应急预案类资料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目录、防暴力抢劫预案、防火预案、防爆炸破坏预案、防盗窃预案、防泄密预案、防群体冲击预案、防洪涝自然灾害预案。

  (四)安全检查及培训类资料

 1、学习培训资料

 主要包括预案演练指引、案件事故通报、先进经验及事迹材料、治安动态信息、工作简报、会议纪要。

  2、整改情况记录

 (1)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情况登记表,安全隐患整改事实确认书、通知书。

  (2)相关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3)安防公司维护、检修资料,主要包括安防公司维护检修清单、维护检修确认清单等。

  3、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检查及非营业人员出入记录

 (1)教育培训、演练及上级部门检查情况记录,主要包括网点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记录、应急预案项目及情况记录、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各项记录需参加人员本人签名,教育培训、演练需记载主要项目内容、相关要求、缺席人员的补课情况等。

  (2)本网点安全检查、非营业人员出入以及安全设施故障记录,主要包括本网点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情况登记、安全设施故障及维修记录、110报警系统使用情况、非营业人员出入记录情况等。

  (五)非当班人员出入资料

 主要包括押运交接人员、ATM自助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联网报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联动门系统维护人员、水电维护人员、电信线路维护人员、安全保卫工作检查人员、会计督导检查人员、网点相关业务检查人员出入许可证、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以及需查验证件的复印件。

 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

 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的管理,保障营业网点的人员、资金和财产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案件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辖内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

  (一)内部人员包括:

  1、上级单位、公安部门检查人员;

 2、我行各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等检查人员;

 3、我行各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的其他员工;

 (二)外部人员包括:

 1、各类设备维护(抢修)人员,包括与我行签订设备维护合同的ATM、安防设备等维护公司人员;

 2、网点通讯线路维护、办公机具维护等需要临时进入网点内厅的其他维修人员;

 3、网点基建项目建设的工程维修人员。

  第四条  我行分管行长、综合部总经理是进入营业网点的审批人,综合部需对进入营业网点人员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职务(岗位)、进入网点事项等资料和身份进行审核。

  我行的安全保卫、内部审计、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入网点营业内厅的,将上述人员的近期大一寸彩照、身份证号码、工作部门、职务(岗位)等资料下发各营业网点,人员变更及时调整。

  第五条  除对营业网点设备进行抢修外,严禁营业期间(含接尾箱后至送尾箱前)在营业内厅进行各类施工。

  第六条  任何外单位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施工,都必须有我行1名事权部门或营业网点人员现场专职全程监督。

  第七条  严禁任何非当班人员未经批准进入营业网点内厅。

 第二章  进入营业内厅许可证

 第八条  我行对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实行《进入营业部内厅许可证》管理,分为《进入营业部内厅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及《临时进入营业部内厅许可证》(下称《临时许可证》)。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我行综合业务部统一审核制发;《许可证》与《临时许可证》需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九条  我行相对固定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的人员可每年一次向综合业务部申领《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以部门为单位,出具申请书一份,列明需进入网点人员名单、职务、身份证号码等要素。

  2、提供大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需由部门负责人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章并签名确认,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网点内厅,应由事权部门出具《临时许可证》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将相关资料交

 综合业务部审核无误,经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签发《临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经审批人签名并加盖我行综合业务部印章后才能生效。

 第三章  内部人员进入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单位、公安部门检查时要有我行分管行长或综合业务部保卫人员陪同,出示检查人员有效证件,网点兼职保卫人员对进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其身份真实性后方可进入营业网点内厅。

  第十三条 上级检查人员进入营业网点检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和身份证,网点人员对照授权信息进行验证无误后,方可进入营业网点内厅。

  第十四条  我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网点内厅,应主动出示《许可证》和身份证,网点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的其他人员,由我行综合业务部开具《临时许可证》,网点兼职保卫人员认真核对姓名、有效期、准入范围等,无误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人员调动首次到调入网点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报到,网点负责人对照调动文件所附的员工身份证号码与报到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如有疑问的与我行综合业务部经理联系核实人员身份。

 第四章  外部人员进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进入网点内厅的其他维修人员,由事权部门提出申请,经我行分管行长或综合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我行综合业务部开具《临时许可证》,网点兼职保卫人员核对《临时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进入,维护过程中必须要有1名事权部门或网点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事权部门或网点兼职保卫人员要对所有进入营业内厅施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与施工无关的大铁锤、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网点,经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准进入。

  第十九条  营业期间(含接尾箱后至送尾箱前)外聘的清洁人员和保安人员不得进入营业网点内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管理人员进入营业内厅许可证

 2、临时进入分社营业内厅许可证

 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

 第1条      怎样布防?

 1. 在报警器键盘上依次按下四位数密码(或副密码)后,再按“#”字键确认即完成布防。

  2. 布防时要注意键盘上所有防区指示灯熄灭的状态下才能进行。

  3. 布防后要确认ARM指示灯亮起后迅速撤离布防区(一般在30秒内撤离)。

  第2条      怎样撤防?

 1. 在报警器键盘上依次按下四位数密码(或副密码)后,再按“#”字键确认即完成撤防。

  2. 撤防动作要迅速、准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撤防(一般在30秒内完成)。

  3. 要观察报警器键盘上ARM指示灯是否熄灭,指示灯熄灭表示撤防成功。

  第3条      怎样解除报警?

 1. 如果确认是触发紧急按钮发出报警后,首先用紧急按钮钥匙将紧急按钮复位(否则,转向第二步)。

  2. 第二步按照撤防程序在报警器键盘上操作一遍。

  3. 第三步在报警器键盘上依次输入[四位数主密码]、[*]、[6]、[8]、[#],这个程序叫报警器的复位,其作用是恢复电话畅通,消除报警记忆,避免误报。

  第4条      报警器使用中常见几个问题?

 1. 在布防或撤防操作过程中,如果按错密码请不要慌乱,等待两秒钟后,听到滴滴滴的响声后重新操作。

  2. 布布上防或无法撤防时,应注意观察键盘指示灯的状态(各防区指示灯要熄灭)。如果操作不成功,请拨打总行保卫部电话(65921800),昼夜有人值班可以取得帮助。

  3. 不经总行保卫部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电话线路,严禁占用报警电源。

  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

 防尾随联动门的两道门采用两把电控联动锁和两把机械锁装置。只有将已打开的第一道门关闭后,方可打开第二道门。它的内门安装有按钮总控板(通常说得五键盘密码板)即全开键(绿色灯)、全锁键(红色灯)、联动键(黄色灯)、单外开键、单内开键,防弹玻璃观察窗和能承受500公斤力量的电磁锁。外门安装有观察孔、TM卡读写头(需用钮扣钥匙对准读写头来开启外门),门楣上方安装有门头锁和能承受500公斤力量的电磁锁。在两道门的通道处安装有入门密码键盘和出门按键。

  一、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方法

 1、营业人员从联动门进入柜台时,先在柜台外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尾随,确认安全后由柜台内营业人员按动总控板“单外开”按钮开启外门,由外出营业人员迅速进入联动门间距处,并立即反锁外门。柜台内营业人员通过防弹可视窗观察门外情况,确认安全后,按动总控板“单内开”按钮将内门开启,或由进入人员在联动门间距处按动密码键盘上的密码自行开启内门,待人员进入后速将内门锁定。

  2、营业人员从联动门出柜台时,要先与同柜人员打招呼以引起同柜人员注意,外出人员按动总控板“单内开”按钮开启内门迅速进入联动门间距处,并立即锁定内门。出柜人员通过外门观察孔观察门外情况(没有观察孔的可由同柜人员观察),确认安全后,由同柜人员按动总控板“单外开”按钮开启外门或由出柜人员在联动门间距处按动出门按键自行开启外门,出去后迅速锁定。

  3、联动门第一道门与第二道门全部关闭后,只要柜台里面的营业人员发现匪情,可按动总控板“全锁”功能,使二道门安全锁死,即使使用钥匙也不能将门开启,同时可以向外界报警。

  二、营业人员出入防尾随联动门时的自身防范及注意事项

 1、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临柜人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联动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如营业大厅内人员较多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2、联动门的内外门锁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控,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执勤保安人员严禁持有营业场所大门及联动门钥匙。联动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如早晚接、送款箱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时),其他情况下严禁使用联动门

 “双开” 功能。

  三、防尾随联动门的日常维护及注意事项

 1、联动门关门时出现关门难关,原因是机械锁小锁舌问题。

  (1)需要在小锁舌上涂抹黄油或用铅笔芯在小锁舌上连续划,以保持润滑;

 (2)固定机械锁的螺丝松动造成小锁舌卡死,需要紧固机械锁固定螺丝;

 2、营业期间突然停电,造成联动门无法打开,在此情况下可用门头锁小钥匙插入门头锁扭到红点位置上,强制关闭电源系统。然后用钥匙手动锁闭联动门内、外门的机械锁。(门头锁上的红点为关闭电源,绿点为开启电源)。来电之后,一定要开启门头锁电源,以恢复系统正常。

  3、联动门内部安装有按钮总控板(五键盘密码板),即全开键(绿色灯)、全锁键(红色灯)、联动键(黄色灯)、单外开键和单内开键,标有“联动”字样的黄灯亮为正常。如果出现红灯亮,是“全锁”状态,在此情况下,按单内开、单外开键会出现系统打不开内外门,需按“联动键”即可正常使用。

  4、联动门通道内安装有密码键盘,如果连续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系统死机,内门打不开。在此情况下需断掉联动门总电源和UPS电源,等待5---10分钟后再插上总电源,即可正常使用。联动门密码键盘设计有三套开门密码,如果长时间使用一套密码会造成按键被卡入槽内无法弹起或因电磁锁门磁吸力过大,联动门难开,在此情况下建议三套开门密码交叉使用。

  5、联动门通道内安装有出门按键,开门后观察按键是否正常弹出,如果弹不出会造成内、外门联动不正常(即内、外门打不开),在此情况下可用钥匙强制开门。

  6、联动门双门已进入关闭状态,但系统仍然发出“嘀嘀”的提示报警声音,此状态为两门中有一门没有关闭到位,如检查后系统仍发出报警音,为电磁锁门磁或电机锁损坏,请打电话到保卫部进行咨询或致电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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