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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论文

2020-06-16 10:40:42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论文

 一、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枫树乡共辖23个行政村,拥有人口32000人。目前,全乡已成功组建人民调解组织24个,其中乡1个,村级23个,人民调解员共85人。乡调委会人员一般由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长、信访主任、司法所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所在乡政法书记兼任,村级调委会人员一般由村委主任,治保主任等成员组成。

  今年以来,全乡受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中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为主。

  在形式上来看,每个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员齐备,但在现实工作中,能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往往只有司法员和村治保主任,从在许多人的心中,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司法所一家的事,不管什么矛盾纠纷都指向了司法所。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日益增多,有许多矛盾需要专业知识,司法员是无法去解决好所有矛盾,这是需要各单位的联动、配合,而许多单位就是相互推诿,推脱责任,往往导致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解。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性、亲和性、低耗性特征,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人民调解这个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筑牢了,将有力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有一个和谐稳定、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人民调解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既是依法进行,又可讲情讲理,方式简便,过程透明,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调解形成的协议既有法律效力,又符合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具有较强的履约基础。尤其在我国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城乡建设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随之而发生,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城乡一体化建设。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在生产和工作、邻里之间、生活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再大的矛盾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部门互动,形成大调解格局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达到相互理解,互相谅解、从而达到求和的目的,在化解矛盾中促进团结。基层调解干部对周边情况都了然于胸,一旦哪儿发生了纠纷,纠纷的焦点是什么,矛盾源头在哪儿,都能分析个八九不离十。这样对不同情况的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步骤,以求得到更佳效果。调解干部在调解工作中可以情、理、法三结合,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细节方面既要讲理更要讲情,邻里之间讲乡里乡情,兄弟之间讲血缘亲情,夫妻之间则要讲夫妻感情。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治理上,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民间长期形成的“不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三、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越来重要,因为人民调解队伍承载着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方面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重视不够的情况。因为人民调解工作本身是不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而且本身还需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

  2、人民调解组织有待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从形式上看,各地方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各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总体较少,作用发挥不好,部分矛盾纠纷难以及时调处。一些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在乡一级来说,规范化建设在推行,但人员有的村调委会调解文书不统一、没有建立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而要结村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存在极大的难度,一般村干部非专职人员,而且水平高低不一。

      3、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人员大量减少。二是基层专职司法员严重不足。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开展的。目前有许多乡镇司法所是政府派人兼任,还没有司法员,有些所有司法员,往往人员没配齐,一般还只有一人,有些工作还无法全面开展。但目前现有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有强有弱、调解质量和水平有高有低,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多是以会代训,缺乏专门的调解技能技巧,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仍需大力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人民调解队伍的许多人还只能算是法律业余水平,已无法满足人们群众对法律事业的要求。

      4、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普遍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均不足,严重影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5、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有一些矛盾纠纷经过调委会调解后达所协议,但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当事人返悔,对同一起矛盾纠纷反反复复调解多次。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健全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机构。按照能专则专、不专就兼的原则,配齐乡镇司法员,至少做到一所三员,两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要保证兼职司法员把精力主要放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上。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建立纠纷受理登记、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统一文书卷宗档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强化“预警、预案和预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规范化建设上台阶。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采取公开选聘、民主选举等办法,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分级负责,统一规划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可以考虑对招聘的司法员要通过司法考试。可以考虑人民调解员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进行法律培训,实实在在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5、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加强多方联动。现在建立了“三调联动”机制,但在乡一级来说没有真正发挥联动作用,往往是由司法所或者是派出所单独调解。对于现在矛盾纠纷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现状,加强多方联动势在必行,各单位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快及时调处,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6、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者采用以案补贴,对每一起调处的案件可以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之类的,现实工作中,人民调解是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的,有时调解员外出调解都是自己贴钱调解,这是不利于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加强财政扶助。

      同时我们要考虑加强对村级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的补贴,一般在村级调解矛盾纠纷看成是一种纯义务,但我们是否可以采取经济补贴的方式,可以鼓励村级调委会的工作积极性,一是积极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可以有效地规范村级的调解文书的规范化建设。由于村级调委会不是专职工作人员,要强化他们的职责,有效的方法是采取经济奖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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