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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2020-05-08 16:40:54

 **区慈善总会关于乡、镇(办)村(居)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村(居)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区慈善总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村(居)慈善组织机构名称为“××乡、镇、街道办××村(居)慈善工作站”。

 第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是本村(居)慈善日常工作机构,是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领导、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领导成员由本村会员选举产生。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应主动倡导,积极参与。站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或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副站长、成员由村(居)委会成员及村内热心慈善事业的村民担任。

 第五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会员由本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计生专职主任、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业户和村民自愿加入。

 第六条  按照选举情况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提报建立村(居)慈善工作站的报告,报告载明站长、副站长、成员人选,报请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研究批复,村(居)委会召开慈善工作站成立大会,公布组成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承担本村(居)的募捐、救助、义工、宣传等慈善工作。

 一、募集善款: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做好捐赠资产的管理、上缴工作。

 二、赈灾救助:协助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开展救灾赈济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根据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的安排,在本村(居)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按照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安排,参加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慈善宣传:组织开展慈善宣传,宣传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七、义工管理:建立、管理慈善义工工作站,组织慈善义工队伍,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八、发展会员:结合本乡、镇、街道办实际,发动广大群众自愿申请加入村(居)慈善工作站。

 第八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要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立足本村(居)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十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

 一、申请受理:根据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村(居)委会盖章后,由村(居)慈善工作站报慈善分会办公室予以登记。

 二、公示上报:村(居)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会员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金额,连同评议意见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审批。

 三、研究审批:救助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会长或秘书长签批,报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备案。

 四、救助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根据会长签批意见,编制慈善救助款物发放表,由村(居)慈善工作站将救助款物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领取,落实救助。救助后,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示栏公示。

 第十一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居)慈善工作站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登记,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救助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区慈善总会备案,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作站实施救助,本人签字领取,整理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定期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组织捐赠活动、实施救助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救助过程中,困难群众家庭负担3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根据村(居)互助基金情况自行救助,对困难家庭负担超过3万元以上的大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报区慈善总会实施救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按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区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募捐,及时足额向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上缴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十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捐赠资金,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分别设立各村(居)捐赠资金专户台账,本村募集的

 资金专项用于本村(居)慈善救助,按照救助程序,审批拨付,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因救助工作需要,专户资金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向区慈善总会申请,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专项拨付。各村(居)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在村(居)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向捐赠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村(居)慈善工作站向捐赠者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颁发由区慈善总会印制的《捐赠证书》。村(居)慈善工作站于捐赠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接收捐赠资金上缴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专用银行账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六条  捐赠方定向捐赠的,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为其办理定向捐赠手续,报区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书。需要设立符合区慈善总会章程的专项基金,应及时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物资应办理受赠手续。小宗物资接收可暂存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统一调运。大宗物资及时联系区慈善总会,5日内与总会办理上缴手续,按照区慈善总会要求存放保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的,由区慈善总会依法拍卖或变现。

 第十八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对区慈善总会下拨的慈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将本年度募捐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村(居)慈善工作站兴办的慈善设施,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和管理权属分会及工作站。

      第二十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依法注销后,其剩余资产归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总会加强对村(居)慈善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定期对村(居)慈善工作站工作进行检查,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慈善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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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工作站   慈善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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