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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0-08-23 11:31:38

 XX集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皖组字〔2008〕15号)以及省国资委党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党费缴纳标准按时上缴。在党员上缴的全部党费中,各成员公司党委按收取党费总额的70%上缴至集团公司党委,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应把收到的党费全额上交至集团党委。

 2、各成员公司党委要在每半年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收取的半年度党费按比例上缴至集团党委,并及时将缴纳党费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送交集团党办,换取党费缴纳收据。

 3、各成员公司党委须将党费通过银行存入或汇入集团党费专用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 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l% ;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5、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6、咨询顾问岗、待岗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从按照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应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12、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按规定范围开支,严格审批手续。

 1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重疾病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4、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批件齐全,手续完备。严禁采取先用后批的方式支出党费。

 15、集团党费支出的审批手续为: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党办签批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各成员公司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可参照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自行制定本单位审批办法。

 16、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公司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7、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是管理集团党费的职能部门,具体账务委托公司财务部代管。各成员公司党费由各公司党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党费管理工作负领导和直接责任。

 18、各级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并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务部门承担,具体财务工作由本公司的财务机构代办)。

 19、党费账簿、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时,要做好党费档案的清点、移交等工作。

 20、集团及所属各分党委应当以各单位党务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留存和历年结余的党费,不得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1、集团及所属各成员公司党委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做好公开。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时,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成员公司党委党务部门每年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通过公告栏、公司内网等形式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22、集团所属各成员公司党委每年1月底前应向集团党委提交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四、保障措施

 23、各级党委(总支)每年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为规范。

 24、党费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离任前,按规定进行党费财务审计;具体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清理有关账目,做好交接工作。

 25、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领导和部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附则

 26、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

 27、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Tags: 党费   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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