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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2020-09-03 11:09:44
篇一:《法院法官学习江文选心得体会》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问题,一再被我们党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绝不是偶然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现实国情、时代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贯穿于改革开放每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重要任务。《江泽民文选》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代表作,有许多独创性的理论贡献,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今天学习《江泽民文选》,特别是学习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论述,使我们倍感亲切、备受启发。

  我个人初步的学习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宝贵经验的总结。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我们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党对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成功把握。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 中全会以后的13年,是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一个特殊而又困难的发展阶段。其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握大局,坚持原则,从容应对。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方面,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线,辅之以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另一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促进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再一方面,我们坚定不移地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发展中的各类矛盾,沉着应对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努力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把握有度,调控有力,落实有效,娴熟地处理好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关系。正是这些成功的实践,使我们的党和国家能够在这不平凡的13年间化险为夷,趋利避害,折冲稳健,开创了一个政通人和、国强民富的新局面。

  第二,发展规律的把握。我们党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实践,并没有停留在感性的操作层面,而是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高度给予理性的总结、归纳和提升,形成了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关系的新论断,并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文选》对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大大深化了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比如,在发展的问题上,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比如,在贯彻深化改革的思想时,强调没有改革,我们就不可能走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比如,在维护稳定方面,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等等。从理论上看,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如果没有安定和谐的稳定环境,改革和发展就不可能取得成功;而只有稳定没有改革和发展,只是一种低水平、消极的稳定,也是不可持续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江泽民同志归纳出了“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的精辟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认识。

  第三,实践探索的指导。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改革的深化、发展的不平衡、外部复杂环境的影响以及若干突发因素的可能出现,决定了这个时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这就需要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更加努力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些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在新形势下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认识,也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是我们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篇二:《政法干警学习新党章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党章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党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其中。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的政党,才能永葆青春;推动不断发展的事业,才能充满活力。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制定、修改和完善党章。党的十二大以来,我们党对党章作了四次修改,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宝贵品格, 这次修改党章,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进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增

  写和充实。这些增写和充实,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取得的新思想、新共识、新经验。

  通过这次对新党章的学习和思考,对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与权利有了更新更彻底而深刻的认识,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并努力从我做起。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是在实践着“三个代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实践“三个代表”,就是坚持了党的先进性。共产党的先进是一个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凝成的,共产党的“法官”的威信也是靠一件一件实实在在的小事树起来的。社会发展对教育、人才的要求,其实也成为对法官的要求。所以,法官尤其是党员法官应该站在执法工作的前沿阵地,使自己的学习始终保持一个正确的选择,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做先进文化的学习者,并且努力以先进文化来滋润自己的生命,来濡染自己的气质,提升自己的境界,加强自己的素养。

  党确实是伟大的,确实是与时俱进的模范执行者。党章中的总纲就是我党一切工作行动的指南,是为之奋斗的目标,总纲是党章的精髓,它指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

  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总纲把三位伟人的智慧结晶都列入其中,确定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还指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更应坚信共产主义信念。

  学习党章越学越感觉得亲切、越觉得党的伟大,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深深觉得党章紧扣新的形势,紧扣新世纪发展的要求,对我来说是一面镜子,从这面镜子中可看到自身各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时时对照,按党章规定的要求,更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做好本职工作。要带头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先进性教育,要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心系群众,不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按党章要求努力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人事工作,为教职工和退休教工服务。身在其位要做好自身的各项工作,要在广大职工群众中突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杜绝各种思想风潮的浸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篇三:《党章党纪党规学习心得》

  党章党纪党规学习心得

  经过3天对党章党纪党规及相关政策、材料的认真学习,本人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政治素养和党性的修养得到进一步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了宗旨意识,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较好地达到了学习教育的目的,更好地体会到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特别是对习总书记党员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有了更深的体会。

  通过这次学习,本人深刻领会党章内涵,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做到“三结合”。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章,不仅要逐章逐条进行学习,还要追本溯源了解历史。一是要把学习党章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相结合。准确理解把握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激发“三个自信”和忠诚奉献意识,自觉践行党章要求。二是要把学习党章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深刻领会党章精髓,挖掘讲话要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三是要把学习党章与学习党规党纪相结合。党章是总规矩,党规党纪是党员的底线,要对照学、反复学、比较学,从而更好地遵守和维护党章。

  通过这次学习,本人深刻认识到办好党的事情,归根结底要靠党章来统一思想和规范言行。目前,党的建设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群众对党的干部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党的工作要让群众满意,就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宗旨、党的纪律、党员的要求去办事。同时,党对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重视、态度更加坚决,措施更加具体,对腐败危害

  认识进一步深化,目标更加明确。

  通过学习,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做如下汇报

  一、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平时比较注意学习,但总感到学习的自党性还是不是很高,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深刻,缺乏理论学习的动力和压力,没有让学习进入工作,进入思想,没有以自己所承担工作应有的高度去认识学习重要性,没有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解决自身差距利不足上去认识学习的紧迫性,因而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利自觉性对待学习。

  2、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深入,虽然对工作比较负责,但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展把握得不够深入。

  3、工作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平时只想平稳扎实地把本职工作干好,工作中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有些减弱,缺乏党性修养的自觉性,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世界、人生观、价值观上与组织的要求、党员的标准还有差距。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学习,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今后,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把学习作为自已的第一要务,把学习作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掌握利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

  2、继续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深入到各个分支行、部室,多于基层一线,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发{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展方案。

  3、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修为,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心中时刻想着党的工作,想着人民群众利益。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党性既有外在的约束性、规范性,更需要我们党员干部的自觉自律和内在提升完善。“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不断地深化认识,增强自觉自为是毕生的功课。

  4、加强责任意识,努力出色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利使命感,认真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认真出色地完成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尽自己全力奉献企业。

  篇四:《基层法院法官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学习十八大报告心得体会

  ——民三庭 乌日娜 2012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顺利召开。这次大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做出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有许多新思想、新论述、新亮点。关于法制建设方面,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新论述,我认为,其中有几大亮点值得注意。

  第一,确立了人本法律观。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时代实行的是神本法律观,封建制时代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代是“物本法律观”,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怎样的法律观?在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后,这一答案清晰起来,即应实现“人本法律观”。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法律观”。

  第二,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

  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十八大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第三,用宪法的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呼应的是,报告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态度非常坚决。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腐败产生于特权,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此次重申,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第四,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独立始终是宪法对于司法的第一原则和根本原则。没有独立行使职权,就没有现代司法制度,也就没有法治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法官的人格独立、法官的判断独立和法官的责任独立。

  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行使审判权。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路径的新探索。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大报告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根本。

  第五,用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重大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管理创新,因此,管理社会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法治,而不是其他。

  第六,突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分权并形成制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官,我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的有效手段。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一种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定纷止争。实质上,法官不仅是案件裁判者,也是社会管理者。公正合理的裁判

  结果,有助于引导社会管理良性目标的实现,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个案件,既要保证公正高效裁判,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社会创新和管理,着眼于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的实现。

  篇五:《法院守讲树心得体会》

  “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让我深有体会。古人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可见规矩的重要性。规矩即是需全体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规矩”这条红线。

 也只有我们做到了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树立我们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作为法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意义,确保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到位;要秉承马列主义,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推进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规定。特别要把这些学习收获,用于指导我们手中工作,锻炼辩证思维能力,提高分析解决困难的能力。作为一名干部要踏实工作,勤奋肯干,对得起自己的“俸禄”。

  二、坚定信念,树立廉政意识

  “守纪律、讲规矩”本质上就是要求法院干警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这是更好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最起码的要求。廉洁自律是勤政为民的前提,对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如果不消除理想信念动摇这种危险的苗头,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和免疫力,反腐倡廉也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守纪律讲规矩也就无从谈起。

  三、保持清醒,常怀敬畏之心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只有常存敬畏之心,才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正确人生航向,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在工作、生活和自身修养上有所作为。大量的事实证明,一个人心存敬畏,就能按自然规律和道德准则行事,正真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一个人心无敬畏,则会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其结局是极可怕的。对于广大党政干部来说,这是一种自律,也是一种追求;这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境界。{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法院干警只有守纪律讲规矩,时刻想着身后有无数双眼睛在注视着,自觉养成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下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习惯。才会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才会认真做事,兢兢业业;才会尽职尽责、为国竭力,才能在各种考验面前永葆本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树立良好的法院机关新形象。也只有通过从严管理,实现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办公办案规范有序、队伍管理严谨细致、制度机制有效落实、工作运

  行务实高效的良好态势。法院队伍的形象才能得到全面提升。

  篇六:《法院系统 学习邹碧华精神心得体会》{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学习邹碧华精神心得体会

  审管办 王 杰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全国各级法院干警聆听了这次报告会,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法院工作者,有幸参加了学习。邹碧华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官,他对专业知识不断地学习求知精神、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珍重以及对人民和国家所呈现的赤子情怀都给我了深深的震撼。

  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首先要学习他不断学习,勇攀专业知识高峰的求知精神。邹碧华作为一名专家型的法官,他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和总结。通过了解他的学习经历知道,邹碧华1988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工作五年以后,又重新回到北大攻读了国际经济法硕士、经济法博士。在他被组织派往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担任研究员圆满结束,回到国内时,他带回来的是几箱子的复印资料,形成了四万多字的研究报告。在他日常生活中,就连骑车等红灯这点空闲时间,他都用来背英语单词。为了研究日本学者的相关理论,他利用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机会,晚上坐地铁去上日语课。在他担任上海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民二庭庭长期间,指导审结了一批在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化解了一批社会关注的大要案。在了长年累月的思考和积累的基础上,他相继发表论文40余篇,写出《合同解释论》、《公司法疑难实务问题研究》以及被一线法官称为“法庭上的独孤九剑”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十余部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专著。可以说,正是不断学习和思考总结,才造就了邹碧华超群的业务能力。作为一

  名基层法院年轻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要学习邹碧华对专业知识的不懈求知精神。要像邹碧华一样行动起来,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练就深厚的法律功底,熟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明确立法原意,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审判工作,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必须要学习他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珍重。邹碧华1988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当年的北大法律系毕业生真可谓是天之骄子。在上海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经济文化中心,他本可以有多样化的更加炫目的职业选择。但是他作为一名法律人,他选择了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做起,到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基层法院院长,到上海高院的副院长,26年,他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他作为一名法官,无论工作多忙多累,他从没有叫过苦,无论面临多少困难,他从未放弃自己的追求。特别是他担任上海高院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后面临重重困难与各种压力,但他从未动摇。选择了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所以无怨无悔,因为热爱这一职业,所以能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我们就应该热爱和珍重自己的法官职业,从内心深处,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今天法官普遍面临案件多、压力大、信访难、执行难、司法改革利益调整的考验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始终忠于自己的选择,坚持自己的理想,用一生的心血和汗水为我们的职业生涯增光添彩。

  学习邹碧华先进事迹,最为重要的是要学习他对人民和国家所呈

  现的赤子情怀。2008年,邹碧华担任长宁法院院长,作为院长,邹碧华有强烈的平等意识和真挚的为民情怀,不管是对当事人、信访老户还是对待律师,他都能平等相待,以诚相助。对待当事人,他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即便案子判决没有问题,他也能将心比心,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对待上访老户,他给予尊重和理解,亲自端茶倒水,聊天宽慰,与内心纠结的老人合影留念,把自己的名片送到退休工人的手里,每逢春节带着信访干部走访上访户,在外学习期间给上访老户写慰问信。他尊重律师,注重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推行《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创造性地建设开通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了从案件材料递交、交纳诉讼费到案号获取、申请保全、证据质证等“一条龙”服务,平台的建设为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打造新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样板。在法院内部,他尊重每一名法官,鼓励帮助年轻法官的成长,充分肯定每个人所做的工作,实现每个人的价值,激发每个人的荣誉感,让每个人都体会到工作的快乐。学习邹碧华的先进事迹,我们就要学习他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起司法为民的理念,用心办案、秉公断案。

  通过对邹碧华先进事迹的学习,“法官当做邹碧华”,对我而言,这不仅是一个口号,更是我发自内心的对邹碧华法官发自内心的敬重和景仰。同样是法律人,同样是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同样都有过最初的梦想,邹碧华何以做到了如此的优秀?何以实现了对人民和国家

  的如此卓越的贡献?有句话说的好,“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作为基层一线法官,我们不一定都能像邹碧华一样为法律事业做出如此大的贡献,但我们应当以他为榜样,坚持自己的梦想,不断地学习和增强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技能,真诚地热爱法官职业,维护法官职业的荣誉,坚守内心底线,把群众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把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走进百姓,走进他们的心灵之中,让司法过程充满亲和力,通过站在群众的角度为他们排忧解难,提高他们对司法的信心,推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篇七:《法律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

  法律只是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

  ————致习近平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全国人民的一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依法治国肯定不会缺少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权益的目的,但是当法律成为法院和法官的文字游戏,当法院和法官都不再尊重法律,人民还能在这个国家拿什么去说理?又拿什么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和国你如何看待法律?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又如何年看待?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就花林村民郑建云请求依法确认1984年6月15日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与刘东升、刘红毛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案作出裁定的(2014)赞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同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诉称争执地系同一块土地,且双方都提交了《包地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载明的争执地范围部分重合,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对于土地权属,应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这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建云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按该村农民目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3.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原告自此案之始,诉求、陈述强调主张对方土地承包合同为造假产物,要求针对对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司法确认。此案就定性应为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裁定中也注明“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承认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这一事实。此案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不恰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法官学党章感悟2000字}.

  此案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此案县、镇人民政府曾协同相关单位,经过几年时间的调查询问无法处理,是由县、镇人民政府提议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的。此案中,当事人双方早已具备了人民政府处理这一环节,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这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判决。

  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起诉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起诉人向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权利保护,人民政府不能处理后要求原告司法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此案审判。(2014)赞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公民权利,违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精神宗旨,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蔑视。裁定认定“实质为对争执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正是确定此案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当依法审理判决。裁定对此案来说就是推诿,而且裁定中适用法律的所有条款均支持原告诉求,不符合裁定中的“驳回”条件,非得赤裸裸的枉法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赞皇县人民法院更是没有对双方证据作出解释,这又是因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

  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这条又告诉我们什么?赞皇县人民法院不明白?

  本案的二审裁定(2015)石民二终字第01114号民事裁定书称“被上诉人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民委员会对上诉人郑建云所持的《包地合同》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双棵所持《土地承包合同》不置可否,上诉人郑建云与被上诉人刘东升、刘双棵均不能提交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的证明,即不能证实合同已经生效,也不能证实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可认定为承包经营权不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较为妥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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