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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

2020-03-13 19:40:11

  **企业家联盟商会会章程(暂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企业家联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为实现我县工商企业共同发展,经济繁荣,由**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县民政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继承和弘扬“诚实经营,信义为本”的商业理念,以“团结进取,求实创新、和谐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互相帮助,合作交流,共谋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县县委统战部领导和**县工商联、**县中小企业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县秦锦大厦十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遵规,提高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动与省内外商会或有关经济组织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密切合作,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中介服务。 (四)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经济和谐发展。 (五)积极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六)承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或区域,有业绩、有信誉的企业、团体和商户; (四)持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 (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合法证照副本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办理本会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议育引导会员们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暂定) (一)会长每年交纳

  50000

  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 30000

 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

  20000

 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

  10000

 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

  1000

  元。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预算,对本会财务有审批权;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其职权是:

 (一) 负责本会日常商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推荐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有监督权; (五)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主持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聘用与解聘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 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X 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业家联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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