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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执纪监督监察的实施方案

2020-10-09 11:00:47

 **县纪委、监察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中强化执纪监督监察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施方案》(藏党发〔2018〕7号)文件精神,以及《**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区、市、县的部署要求,立足政治机关职责定位,始终将扫黑除恶同基层反腐“拍蝇”和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结合起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治理重点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中 央和区、市纪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立足监督 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定位,重点查处三类问题: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主要包括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问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变卖集体资产问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违规插手、承揽扶贫项目,巧立名目向贫困户勒索钱财,侵占和克扣惠农资金和扶贫资金,打击报复压制群众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信访举报等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勾结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滥用职权的问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问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惠农政策、扶贫政策为黑恶势力组织谋取利益并且破坏脱贫攻坚进程等问题。

      (三)专项斗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主要是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察委要加强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尤其是县委政法委、公安、法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扫黑除恶的整体合力。要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党风政风监督室发挥牵头综合作用,纪检监察室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督办、查处和业务指导,宣传、信访、案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抓好各自承担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明确线索移送反馈的责任单位、具体内容、时限要求和方式渠道。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可与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整体性、协同性。实行问题线索登记上报月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分析研判,对纪委受理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查处,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时接受登记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二)加大督察督办力度。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电话、网络直通车、微信等手段,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信访举报途径,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县纪委监察委、县委巡查办将加大对巡察、明察暗访、扶贫领域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查处力度,经常性抽查,扩大发现问题的渠道,精准发力,建立涉黑腐败信访举报问题专门台账和问题线索直报平台,加大督办力度,对民愤集中、性质恶劣的强化督办督查,尤其抓住涉黑涉恶与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实时掌握办理情况,逐件销号,对处置不及时、拖延积压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严格执纪审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扛起监督责任,优先处置“保护伞”问题线索,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查处。讲究方法策略,坚持“打早打小”,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涉黑涉恶倾向性的党员干部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对隐形的、轻微的“保护伞”及时挖出来、早解决,坚决做到小错、小案零容忍,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案件”。

      (四)强化基层组织监管。各级纪检监察要持续督促基层党组织担当好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改善基层整治生态,形成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基层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通过专项督查、实地调研、约谈了解等方式,克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切实调度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主动担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当前,城乡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涉黑涉恶腐败党员干部只是极少数。要注意把握政策,区分违法与违纪、涉罪与非涉罪的界限,特别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同一般性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严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等问题严格区别开来,慎重研判问题性质,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准确运用党纪国法和相关政策措施,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能,既不能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防止为片面追求工作成效而下达指标,确保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评判。

      各乡(镇)纪委,县直纪委(巡查办)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迅速调度,开展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向县纪委监察委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典型案列和数据信息。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07月09日

 

Tags: 监察   执纪   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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