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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方案

2020-12-08 10:34:38

镇卫发[2018]号 关于印发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商请提供“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函》(吉市监函字〔2018〕17号)文件和《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函》等有关文件要求,确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四项需要改革的项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并建立“牵头科室主要抓、协办科室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了《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全面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细化责任分工;

2、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3、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的管理办法;

5、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及医疗机构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6、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冯玉宝  刘雪冬 联系电话:0436-7297788     谷丽波  于首贺 联系电话:0436-7305072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日 附件2: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延续。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五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卫生许可时,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被许可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20天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八条 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承诺内容 附件2.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各级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三)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请在申请的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前打“√”):
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经营项目 应符合卫生规范 应符合卫生标准 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住宿场所 □《住宿业卫生规范》 □《旅店业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沐浴场所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属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应按照《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

  □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商场(店)、书店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候车(船)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1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附件2.2:
承诺内容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 经营, 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法现象,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对外营业的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舞厅、儿童乐园、音乐厅、歌厅(含KTV等);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书店;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包括公共候诊室、侯船室、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达到行政许可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市级卫生监督所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首次检查。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后2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1次。

(二)日常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实施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全程记录制度。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根据专项行动指标确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各级)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卫生许可的,应当将其记入失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

附件4: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事中事后的 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提高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规范性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力度,为医师执业注册提供优化准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加强事中监管 1.公开办事指南。在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予以公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准入标准和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进度,让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2.精简审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文件的要求,依法提供相关办事要件,予以办理注册。通过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医师电子化注册程序,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

3. 严格材料审核。严格审核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医师资格、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考核合格证明(两未注册或变更执业范围)方面的证明材料。

4.推广网上办理。

(1)申请人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予以申请,审批机关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2)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二、加强事后监管 1、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的日常监管,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情况。

2、强化惩戒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违反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予以处理,视情节程度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3、强化社会监管。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在主要执业机构内向社会予以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监查监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注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理运行。

3、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5:
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及医疗机构登记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发[2017]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的意见》精神,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知性,强化准入监管的力度,为业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医疗机构设置是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环节之一,不是独立的审批步骤,根据医疗机构审批实际工作情况,将设置与执业登记合并为一个医疗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特制定监管办法如下:
一、加强事中监管 1.公开办事指南。在各级政府政务平台审批网站和办事大厅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让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2.严格材料审核。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强化现场审查。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重点审查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重点审查科室设置、布局流程、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4.实行电子化注册,推进网上办理。全省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积极推进在各级政府政务网上进行业务办理。

5.实行医疗机构审批前公示。对受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的姓名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核发执业许可。

二、加强事后监管 1、开展首次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行业监管部门接到完成的审批事项信息后,应及时开展首次监督,建立和分类归并监管业户档案,并将该业户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管。

2、强化行业管理。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医疗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维护行业秩序。

3、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活动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违法违规处理信息依法公开并归集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征信机构通报,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

4、强化社会监管。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加强督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审批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督查检查。要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管程序,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

3、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督查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助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6: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史昌友 县卫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高亚非 县卫计局副局长 黄大圣 县卫计局副局长 单永利 县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冯玉宝 县卫计局审批办负责人 谷丽波 县卫计局监督科负责人 刘雪冬 县卫计局审批办副主任 于首贺 县卫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审批办。

Tags: 证照   计划生育   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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