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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承接县级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02 10:51:58

XX镇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承接县级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工作安排,根据《XX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和《XX县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承接XX县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进一步完善XX镇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创新社会救助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事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方向、政策举措和路径方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承接内容 主要是承接县民政局关于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的下放工作。低保、五保审批权承接后按照《XX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和《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文件要求,受理低保申请、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联审联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维护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三、综合认定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 根据《XX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主要由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状况4项指标组成。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2、低保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赡(抚、扶)养费计算公式为:月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一2倍月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数X50%-赡(抚、扶)养人。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月低保标准的家庭,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标准;
拥有2辆5万元以上或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在被供养人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在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
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标准。

3、低保家庭财产: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XX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8平的,不得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得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或多辆价格在5万元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得获得低保。

4、家庭支出认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申请因病支出型低保的,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学支出指本科学历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实际支出凭证认定。

(二)特困供养对象 根据《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务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宝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审核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低保申请档案及致贫原因凭证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低保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经济状况核对。受理申请后,镇民政办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三)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求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成员至少1人,村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低保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五)镇民政办审核。民政办根据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提交XX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六)镇联审联批。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成立由镇长张化书同志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每月对于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联审,新增对象所在村的包村班子成员提出审核意见,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七)公开公示。简化公示程序,取消社会救助审核阶段公示,实行审核审批结果直接公示。对拟批准的低保申请家庭,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公示栏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整理相关审核审批资料,通过XX省低保系统完成审核审批流程,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30日,强化长期末端公示。

(八)动态管理。对在册低保家庭定期开展核查,对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并在该户低保档案(动态管理记录表)中留存记录。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动态调整情况按月报镇民政办备案。

Tags: 供养   县级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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