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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问题.

2021-02-23 1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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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股东向单位借款)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七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发 [2001]57 号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 《公司法》 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 或者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 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 1年的,从挂账的第 2 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 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财税[ 2003] 158号

 一、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 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 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利润分配,依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 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税发[ 2001] 57 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 配、不投资、挂帐达 1 年的,从挂帐的第 2 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税〔 2008〕 85 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 [2003]158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 他财产, 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 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 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 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

 企业投资者个人、 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 他财产, 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 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 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视为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 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94)财税字第 020 号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 [2005]102 号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1997] 第 656 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收入, 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 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 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 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 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 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从单位取得经济利益征税问题

 销售产品让利企业员工 某房地产企业集团向内部员工提供奖励性质的购房优惠,优惠幅度从 5 万元至 20 多万 元不等,两年累计优惠金额 1025 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视同员工所得,核定少扣缴个人所 得税 196.25 万元。

 处理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向该集团职工追缴个人 所得税 196.25 万元,对该集团处应扣未扣税款 50%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 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 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 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财税 [2007] l3 号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 改革期间, 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职工因 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 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职工因 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 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 差额。

 从单位取得其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国税发[ 1999 ]058 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 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 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 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便函 [2009]33 号

 (一)根据国税发 [1999]58 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

 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 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发 [1999]58 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 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8 ]155 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 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 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 界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 活造成一定困难, 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 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 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 出。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税问题

 国税发[ 1997 ]198 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 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红股 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 1998] 289 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

 ,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

 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银行负责代 扣代缴。

 二、国税发[ 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 “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 1998] 333 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

 资本, 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

 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 红利

 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 1997]198 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 本)的部分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 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发[ 2000 ]060 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 化给职工个人。

 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 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 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 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就其转让收入额, 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 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应

 按“利息、股息、红利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平价或低价转让个人股权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税函 [2009]285 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 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 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 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 不征税证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 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 企业在股权变更登 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 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符 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股权出资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令 39 号)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作为出资, 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被投资公司) 的登记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 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实例分析

 我公司原在江西、湖南、广东都设有生产厂,现计划将江西、湖南工厂并入广东工厂, 采取方法如下:

 湖南、江西、广东工厂原都由 A、 B 二位股东控制,现各股东准备以所持有湖南、江西 的股权按一定的折股比例出资增加广东工厂的注册资本, 广东工厂将所增加的资本等额投资 到原工厂。

 原三工厂都是平行关系, 独立法人,改制后, 湖南工厂与江西工厂变成广东工厂 的全资子公司。

 问题如下:

 进行股权置换(形式为广东工厂收购

 A、B 在江西、湖南的股权,支付的是广东工厂股

 权给 A 、B)时,以江西、湖南账面净资产作价,较初始投资有增值。

 如需缴个税, 因为股东个人没取得现金收入, 增值额度较大, 股东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缴税,可否等到最终转让时缴税?

 江西、湖南工厂当地税局要求我们在当地缴,是否妥当?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 [2005]319 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 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 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财产原 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实物折扣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 ]057 号)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 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 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 有关人员发放现金、 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 税法》中规定的 “其他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折扣性质的赠送不征税 稽便函〔 2008〕115 号

 (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

 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

 “其他所得 ”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要征税

 国税函 [2006]865 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 造成购房人不 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 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 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应按照 “其他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化问题

 某企业聘用兼职人员,月报酬 5000 元。分别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 1)按工资薪金计算: (5000-2000)×15%-125=325 (元)

 ( 2)按劳务报酬计算: 5000×(1-20% ) ×20%=800 (元) 问题:劳务报酬与工资可以进行转化?

 国税函[ 2005 ]382 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 取得的收入, 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按“工资、 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 1994 ]089 号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按照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 [2009]121 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1994〕 089 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 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征税问题

 财税字 [1997]144 号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 医疗补助费, 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仍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财税 [2005]94 号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 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 所得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税函〔 2009 〕694 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简称企业缴费) 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 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 薪 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算当期应 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 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 均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 400 元 ①如果每个月缴费,就可以按 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 400×5%×12=240 ②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 400×3×10% -25) ×4=380 ③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 400×6×15%-125) ×2=470 ④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

 400×12×15%- 125=595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 其已 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 =企业缴费已纳税款 ×( 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 应持居民身份证、 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 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 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 费额的差额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五、本通知下发前, 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不 再退税; 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 扣缴税款: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 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的规定,在依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 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 2009.12.10)起执行

 股东分配债权债务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分析:分配债权债务实际是转变支付方式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7]244 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 转让给新股东, 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 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 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税法规定, 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 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 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原股东持股比例。

 (二)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 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 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税函〔 2008 〕267 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 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 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 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 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 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 按照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运用分析:应收款小于实际收取额的可能性大;应付款小于实际支付额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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