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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2020-06-10 17:00:31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从制度上、机制上、工作上深化社会矛盾预防化解?

      当前,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社会转型遇到新问题,在经济体制深刻变改、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形势下,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如果还是单纯依靠传统的说服教育、行政命令等方式方法则很难奏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迫切需要我们深化认识、加强学习,探索规律、提升素质,有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迈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上来。

  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工作上,要沉下身到基层、农村中去,用心与群众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才能将工作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既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依法行政不仅关系依法治国能否实现,也关乎改革的成败。用法律授权明确界定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准则。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多数任务,都涉及政府职责和行政方式的重大调整。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始了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审批一律取消,是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如何正确履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通过完善立法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作出法律授权和调整,使政府不越位、不缺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法律实施问题发表重要阐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就为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和基本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工作部署,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这表明,我们已经深刻意识到,能否实现

 “法治中国”的梦想,能否真正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不仅仅在于我们有无法律,更决定于这些法律能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取决于这些法律能否通过执法和司法过程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意义更为凸显。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民众尊重和信赖司法,这种尊重和信赖将有助于克服政府执法的缺陷;如果他们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故可言,司法无公正即法律无公正,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公正无权威即无法治。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权威性,存在大量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现象,那么立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成效将丧失殆尽。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进行了详细而深刻的阐述,为当前的司法工作明确了方向和基本思路。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尽可能减少社会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关键。

      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与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都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四,改革信访制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一是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改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二是纠正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拓宽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完善畅通有序、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方式。三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四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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