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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

2020-03-12 21:47:43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利益,巩固和发展“双层审计、村帐托管”取得的成果,变“事后审计”为“事前审批与事中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在某政发[2005]3号文件《某某镇集体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通州区村级集体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村级集体资金是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全部资金,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

  二、村级集体资金属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某某镇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对全镇村级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四、具体的操作办法是:每个村在现有基本账户的基础上,统一再单独开设“大额资金专储账户”和“土地出转让补偿金专款存储账户”,对大额资金进行专户储存。村级实行基本账户支出备用金制度,金额一般为2—100万元。以2006年5月底的实有存款余额为准,在6月31日前,将村内所有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全部解缴到本村“专储账户”中。定期存款、有价证券暂不解缴,待存款到期和证券变现时进行解缴。

  五、村级会计账目增设“专储账户”,专门进行大额资金解缴和划拨的核算。各村设置的“专储账户”,由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村级共同管理。不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改变村集体资金的归属。“专储账户”用于与本村基本账户之间的资金解缴和资金划拨,不对外办理任何会计业务。

  六、以后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当月收入月末全额解缴,专户储存,不准坐支,支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的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存款的各项收入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把款项存入本村的基本账户。

  (二)、在月末结账时,根据现金、存款的收款凭证,把本月所收到的全部资金,由基本账户解缴到“专储账户”中。即:实行“基本账户当月收入零余额解缴”,解缴手续由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级双方按照规定的财务手续办理。

  (三)、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各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月初计划本月所需资金的项目及数额,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上报到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经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把审批资金从本村的“专储账户”划拨到基本账户中,用于支付各项开支。

  (四)、在每月末,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各村及开户银行进行“专储账户”的存款余额核对,做到帐账相符,账款相符。保证“专储账户”的核算准确。

  七、村级基本账户集体资金的使用,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逐笔结算”的原则。

  八、村级基本账户集体资金使用、审批的程序规定:

  (一)对非生产性开支的规定。

  1、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村开支规定。

  (1)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开支在1000—5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3)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村开支规定。

  (1)开支在4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开支在4000—1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3)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对生产性开支的规定。

  1、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村开支规定。

  (1) 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 开支在5000—2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3) 开支在2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村集体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村开支规定。

  (1) 开支在20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 开支在20000—5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3) 开支在50000元以上的,在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村级财务专管员(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收到的资金,必须实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隐瞒、谎报、迟报资金数额;不得以各种方式进行转存及使用;不得逃避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批。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则移交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现金、存款管理的六禁止规定:

  1、不准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3、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5、不准用本单位银行帐号代其它单位、个人存入与支取现金。

  6、不准向开户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十二、加强对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的保证措施:

  (一)、继续强化“双层审计、村帐托管”制度:每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收支票据进行双层审计,对于合规票据,分别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用章”和“农村财务复审专用章”,并予以入账。对于不合规票据,予以退回。

  (二)、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将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列入年度专项审计,且进行全程跟踪。

  (三)、坚持民主公开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各村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将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对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接受村民监督。

  (四)、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1、各村执行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凡不按规定进行资金解缴和资金使用审批的,年终不能被评为先进党支部和先进村委会。

  2、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执行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3、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执行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因工作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直接追究村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同时扣减村级干部报酬。

  4、由于管理失误,给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Tags: 监督管理   村级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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