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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研究与思考

2020-12-16 10:26:21

关于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研究与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王晖 “获得感”一词迅速流行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且使用范围出现固化趋势,多用以指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幸福感。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获得感也是其共享税收改革成果的最终体现,并随税收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或强或弱。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是税务机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集中体现,是税务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服务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纳税人获得感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在我国大规模减税降费背景下,税务机关要重视纳税人的获得感,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过程中,密切关注、引导、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一)纳税人获得感的概念 纳税人的获得感,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照税费政策规定获得的减税降费额和税费减轻后的心里满足,这种获得感体现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方面,并且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物质层面的获得感指纳税人实际获得的减税额、退税额、降费额、退费额等物质利益;
心理层面的获得感比物质层面的获得感要复杂的多,多数来自物质层面获得感的传导,当获得的现实减税降费额等于或超出其心理预期,纳税人的获得感就强,反之就不强或弱。

(二)纳税人获得感的特征 当纳税人得到的税费减降额后,进一步转换为其心理的慰藉、满足或其他感觉,这就是物质层面向心理层面的转化;
当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心理预期较强时,就会采取与享受减税降费政策有关的经营管理策略调整,使其符合减税降费的条件,从而获得现实的减税降费额,这就是心理层面向物质层面的转化。因此,纳税人获得感具有差异性、可变性、社会性等特征。

1.差异性。纳税人因经济类型、规模大小、经营性质、管理状况等的差异而享受区别化的减税降费政策,除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外,还有小微企业、高新技术、科技初创等特定减税降费政策带来的差异化的获得感。如同行业中的传统一般工业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相比,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差异使他们的获得感就差距较大。

2.可变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是固定不变的,纳税人获得感除物质层面与心理层面相互转化外,还随减税降费政策调整、税收治理趋严、纳税服务质效、纵向横向比较等因素提高或降低。如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的缩小或扩大,进一步影响到其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获得感也就从强转弱。税务机关依法治理的程度可以影响纳税人获得感的改变,纳税人会因执法严松、服务优劣、效率高低等因素使获得感变化。

3.社会性。纳税人作为社会人的一部分,同样受社会因素影响较大。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及调整、同类纳税人的比较、税务机关的执法服务质效、市场因素制约等方方面面都是对纳税人获得感影响的重要因素。如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纳税人既得的减税降费额远远小于市场变动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纳税人的获得感就被淡化甚至模糊。

(三)纳税人获得感的分类 从纳税人获得感的特征来看,有必要对纳税人获得感进行分类,便于采取灵活机动的应对办法来保障纳税人获得感的实现和提高。基于纳税人获得感物质和心理两个层面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类(图1)。

从图1看,纳税人获得感按照属性、强弱、方向、感知、现实5种方法进行分类。

1.按属性分类。按属性分为物质层面获得感和心理层面获得感。物理层面获得感是指在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依照减税降费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除的税费额,也包括已经缴纳又退还的税费额,具体包括征前减免、即征即退、减免退税(费)等,是纳税人物质利益增加的具体体现。心理层面获得感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减税降费直接减免退税(费)额后的收益感,除此之外还包括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缴费义务)的过程中办税体验、接受税务机关执法管理行为、自身纵向与横向比较后的综合感受,这与纳税人的自身素养、行为状况、价值追求等方面息息相关。

2.按强弱分类。纳税人获得感按照其减税降费额度及感受程度分为强获得感、较强获得感、弱获得感、无获得感四类。

(1)强获得感。这类纳税人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业户等纳税人。小微企业标准的逐步放宽和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使这类99%以上的纳税人不再缴税,减税红利获得感最强。以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例,先后在2011年11月、2013年8月、2014年10月将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2万元、3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税收支持。对小微企业,先后在2011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将销售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10万元、20万元,并实行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方面进一步放宽和统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取消备案制度,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享受5%的优惠税率、200万元到300万元以下的享受10%的优惠税率。

(2)较强获得感。这类企业主要是在普惠基础上叠加享受特种减税的高新技术、科技初创等企业,具有较强的减税红利获得感。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这类企业除享受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税率下调、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抵扣、扩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符合条件的留抵退税、环保设备税收抵免、资源综合利用等普惠性的减税项目外,额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0%的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加计75%扣除、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2元每平方米)的80%调整,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税额标准。”实际税负为每平米4.8元。据调查,仅亚太森博浆纸有限公司一家普惠外享受减免税1.56亿元,占全部减税降费额2.06亿元的75.6%。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木浆厂只能实现减税降费额0.5亿元,大部分减税红利随着产品价格的降低转移到造纸厂、印刷包装等环节。

(3)弱获得感。这类纳税人主要是指享受普惠式一般减税降费的传统无创新企业、自然人等,对减税红利的获得感一般。如传统产业发电、工具制造、纺织服装、五金电子等企业,主要享受增值税税率降低带来的减税,并且处在中上游的企业还要将部分减税红利转让到下游企业,企业实际既得的减税红利大打折扣,对减税红利的获得感也就轻。还是以浆纸包装制造业企业为例,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初创型企业这些额外叠加享受特种减税降费政策的一般企业,仅仅享受一般减税降费政策,实际减税降费的量较小,并且受企业在市场中的议价权强弱、行业产品价格波动等影响较大。这类企业的减税红利获得感有但是不强,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小,这也是在下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时需要特别关注的纳税人。

(4)无获得感。这类纳税人主要是指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缺乏税收知识的自然人等,这类纳税人对税收知之甚少,思想中没有税收即减税降费的概念,也就谈不上获得感。同时,这类纳税人也是潜在的义务人,也具有潜在的获得感。

3.按方向分类。按照获得感产生的来源方向分为纵向获得感与横向获得感。纵向获得感主要是纳税人自身通过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前后,自身减税降费额的增加即纳税负担的减轻,以及税务局管理状况、办税体验等的前后比较所得到的获得感。横向获得感是同类纳税群体中,纳税人通过左右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税收负担状况及减税降费额度的比较得到的获得感。如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外,还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半征收地方6+2税及附加等,这类企业既具有纵向获得感,又具有横向获得感。

4.按感知程度分类。按纳税人对减税降费政策的感知程度分为显性获得感与隐性获得感。显性获得感是纳税人明显感受得到的减税降费获得感。如纳税人直接减免的地方税及附加、行政规费等相当于直接利益的获得,对此类的减税降费感受程度高,明显地能够感受得到。隐性获得感则是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体现不明显。如增值税并档降率政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并且随产品链转移到后一环节,在企业定价权相对较弱、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就体会不到减税降费的获得感,纳税人的获得感也就不是怎么明显。

5.按现实分类。纳税人对减税降费具体额度的是否直接体现,分为既得获得感与预期获得感。既得获得感,是纳税人受到的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费数额。如纳税人由缴税变为直接减免不再缴税,收到的减免退税额等这些是既得获得感,是纳税人获得感中的最直接体现,也是一般意义上的获得感。预期获得感,是纳税人当前不具备享受某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资格条件,后期通过自身努力达到享受的条件,这种获得感就是预期获得感,是纳税人对减税降费政策的期盼。如小微企业标准及优惠额度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等,使一部分纳税人的预期获得感转变为既得获得感,这是减税降费政策的连续效应,也是国家不断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阶段性特征体现。

二、提高纳税人获得感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纳税人获得感是其幸福感的一部分,这种以减税降费为获得的幸福感随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税费征管等因素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或强或弱的变动趋势,也与纳税人自身对物质(减税降费额)和精神(减税降费后的心理满足状况)两个层面的追求程度密切相关。所以,不要把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看成是一项简单的事情,还要处理好与纳税人获得感相关的几个关系,便于更好地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

(一)获得感与安全感(守法感)的关系 安全感与获得感一样,也具有物质与心理两个层面。安全感是指纳税人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的法定性、稳定性、连续性、公平性、效率性的感觉与预期,是先于获得感而存在。良法善治是纳税人最大的安全感。谈及获得感一定要在稳定的安全感前提下,没有税法的稳定、公平、效率,也就谈不上获得感。因此,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同时,要注重依法治税,用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来保障纳税人的安全感,进而保障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获得感与义务感(贡献感)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税务机关的神圣职责,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是本职所在。因此,纳税人获得感的前提是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将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为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即纳税义务感或贡献感,这是纳税人的首要感觉。在依法光荣纳税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国家的减税降费等税收优惠,这样才能有准确的获得感,否则在不依法诚信纳税前提下的获得感也是“伪获得感”,不是真实的获得感。

(三)获得感与认同感(满足感)的关系 在纳税人获得既定的物质利益(减税降费额)的前提下,其获得感的高低则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治理状况认同感、对税负公平的满意与否、对自身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满足感、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质效的满意感、对办税服务技术手段的认可程度等,这些认同感(满足感)的高低也是决定其获得感的重要影响因素,需要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过程中进行综合考量。

三、当前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税务系统的政治任务,必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全国税务系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上半年新闻发布会实录》 。但是,在落实减税降费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过程中,以“五重五轻”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重物质,轻心理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都能够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把握和推进减税降费各项工作,纳税人满意度获得感不同程度地提高。但是,从总局、省局、市局的工作导向和基层落实情况看,还存在重物质层面(减税降费额的多少)、轻心理层面(对管理的认可、办税体验、自身感受等)的问题,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纳税人对物质层面的获得感逐渐淡化降低,反而对公平税收法治、公开税费负担、改善办税体验、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等心理层面的获得感提高给予越来越高的期望,这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加以重视和引导。如税费缴纳的人性化、便利化,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等。

(二)重结果,轻过程 存在强制性以某一时间节点为界限,将减税降费目标百分之百落实到纳税人的情况,注重的是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面这个结果,而忽视了基层在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的困难因素,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走马灯”式的完成任务。却忽略了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政策辅导、心理疏导、服务保障、调查研究、改进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等纳税人物质获得感之外的东西,使纳税人被动地提高获得感。如基层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过程中要求普惠面100%、退税面100%、按期退税率100%等问题,基层对这些不切合实际的目标无法完成,有的采取造假等办法应付了事。

(三)重形式,轻实质 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提高纳税人获得感过程中,税务机关也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如在税法宣传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中,每出台一项新的政策,纳税人都要“被宣传”一次,税法宣传过多的注重“面”而不管是否符合“点”的需要。再如印花税等小额退税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在沟通中主动放弃退税或不愿意到税务局去办理退税手续,税务机关为了考核的需要必须做到“退税面”100%,对放弃退税的纳税人“强制退税”,滋生了新的形式主义,并且退税过程中的“过度留痕”要求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都是很大的负担。

(四)重服务,轻法治 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过程中,还存在“保姆式”服务,追求的是片面的服务,而忽略了依法治税的法定原则。如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考核目标出发,对纳税人违规代开发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享受减免退税优惠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防止纳税人投诉,这是一种过度的服务。而对部分纳税人虚假登记和注销、虚假代开发票、滥用税收优惠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弱化了税收治理措施。

(五)重减税,轻减负 为基层减轻工作负担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把为基层减负与为纳税人减税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在实际工作中,以牺牲广大基层税务人员的“幸福指数”来换取纳税人的获得感满意度,基层减负“有名无实”。如一户应退印花税2.5元,在执行过程中税务人员多次联系不上该纳税人,在1个月后终于联系到该通纳税人,系纳税人出国关机,联系到后纳税人直接要求放弃退税,税务机关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准备纳税人通过放弃退税材料,一方面利用电话录音保存录音材料,另一方面按照要求还要提供纸质材料备案,整理成台账保存,浪费人力物力与缴纳及其退库税款形成较大反差,结果是纳税人获得感没有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确是大大增加。

四、切实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对策建议 按照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原则,以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不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在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中提高纳税人获得感,在服务技术手段创新便捷办税中提高纳税人获得感,在为基层税务人员减负中提高纳税人获得感,营造和谐健康的征纳关系。

(一)物质与心理并重,满足多维获得需要 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减税降费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使其物质层面的获得感不断提高。其次,要充分关注纳税人心理层面的获得感需求,进一步加强税费法制建设、简化办税程序手续、优化征收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等,满足纳税人的多维获得感。要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和受惠面,满足纳税人的纵向获得感与横向获得感提高的需要。

(二)结果与过程并重,改进措施提高质效 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纳税人获得感这个“果”的质量,也要注意使纳税人在提高获得感的过程中享受到尊重个性的咨询服务、简洁便利的办理程序、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细致入微的维权保障等。创新减税降费落实方法和手段,为纳税人精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纳税人办理成本,提供政策落实质效。

(三)形式与实质并重,实现方式方法创新 各级税务机关要力戒形式主义,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的获得权、选择权、放弃权等,切实改进万事“一刀切”的做法。要加强调查研究,继续深化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提供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减少税收制度漏洞,防止滥用税收优惠。要加快税务管理模式的转变,充分运用大数据在税费征管、优惠落实等方面的伺服功能,提供税费征管效率,减少个环节中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做到结果与过程并重。使纳税人更多的隐性获得感、预期获得感变为显性获得感、既得获得感。

(四)服务与法治并重,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要彻底改革“大水漫灌式”政策辅导和“保姆式”服务,回归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本质,正确处理法治与服务的关系。尤其是正确处理好减税降费与税收整体工作之间的关系,切忌片面提高减税降费的地位,而忽视税收依法治理、组织税费收入、队伍建设等其他税收工作的同步推进。提高纳税人获得感要在完善税费制度体系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减税降费、征收服务、权益保障等指标体系,做到依法依规、稳定有序,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来满足部分纳税人的获得感需要,营造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营商环境,让所有纳税人尽享减税降费及税费征管改革带来的获得感。

(五)减税与减负并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减轻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和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高度密切相关的关系,要防止过度注重纳税人的获得感而忽视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幸福感。当前,国地税合并后的首要任务是要从“物理合并”到“化学反应”的转变,真正做到“人合”“力合”“心合”“事合”,切实重视和解决基层难点、困点、累点,减轻基层负担,降低税务人员压力。同时,要简化税制、简便征管、简并环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加有利于推进工作的进行,纳税人的获得感也就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征纳关系也就更加稳定和谐。

Tags: 纳税人   提升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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