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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2020-12-28 19:11:09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民福函〔2015〕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XX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X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等级评定结果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资金分配相挂钩,统筹使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经费,资金向高星级机构倾斜。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四、公示公开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分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Tags: 帮扶   实施方案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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