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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2020-05-14 16:41:00

 **县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纪律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象上涵盖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内容上包括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到边到底的目标任务和路径方法。

  第四条

 实践“四种形态”,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都是责任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党组织隶属关系,经常性教育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负责组织实施;组织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纪律审查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经常性教育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聚焦做合格共产党员,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中的作用,加强经常性教育,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组织生活中实现常态化。

  (二)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防止“第一种形态”空转,每个党员都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个人如有违纪问题应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争取从宽处理。

  (三)抓好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

  (四)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

  (五)组织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其他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讲一次廉政党课。其他各级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党组织书记要组织抓好学习教育。

  第三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或根据实际需要和存在问题适时召开;其他各级党组织要经常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本着实事求是、互相监督的原则,一般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自己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自我批评主要是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先进为标尺,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正。

  (二)开展批评要从关心、帮助、团结同志的愿景出发,真诚地指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情

 况,必须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重点说明,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重点地列席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推动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对民主生活会不正常、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集体谈话和个别提醒。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并在会后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贯彻和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中履职不到位的。

  (二)在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执行中落实不到位的。

  (三)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

 等工作中,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

  (五)在审计监督、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有风险的。

  (六)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的。

  (七)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反映班子成员和下一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突出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谈话或安排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地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开展提醒谈话,由约谈人所在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记录,填写《提醒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交本单位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函询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提交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报批后,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写出《本人情况说明》,经本单位,本部门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报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页签名。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须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开展谈话教育。

  第二十条

 谈话函询要按照一事一谈的要求及时进行。谈话函询必须严格按照州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纠正错误、整改落实的,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节较轻微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闹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州委和县委相关规定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违反线索报告处置相关规定,情节较轻微的。

  (五)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诫勉谈话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起草《诫勉谈话通知书》,按程序报批后,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应指定专人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连同相关材料交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党的问责工作中,为保护改革创新者,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可减责或免责。

  (一)未违反党纪国法禁止性规定。

  (二)依照法定目的、程序行使权力。

  (三)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四)为公为民、不谋私利。

  第二十八条

 改革创新者在创业中出现失误被启动问责,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减责或免责条件的,可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书面申请容错免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

  第三十条

 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通过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受处分人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降职、免去试任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提前退休、解聘等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决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一般应作出党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向党委(党组)提出给予组织处理以及取消其相关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的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决定办理。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专门听取

 纪委(纪检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四种形态”的具体办法措施。

  第三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定期专题研究实践“四种形态”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推进工作常态化。纪检、组织(人事)、司法、审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实践“四种形态”的工作协作、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经常性教育管理。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每季度收集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年底进行集中通报。

  第三十九条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思想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登记表

 2.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统计表

 3.**县提醒谈话登记表

 4.函询通知书

 5.本人情况说明

 6.**县谈话函询登记表

 7.诫勉谈话通知书

 8.**县诫勉谈话记录表

 9.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登记表

 (

  年度)

 谈话人:

 单位:

  职务:

  序号

 谈话对象

 单位及职务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记录人

 违纪内容

 方

 式

 备注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谈话

 书面检查

 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

 说明:1.内容、方式以“√”表示;

 2.此表于每季度底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总。

  附件2

 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审核人: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职级

 违反纪律情况

 合计

 谈话

 书面检查

 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

 备注

 县处级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合计

 乡科级

 及以下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合计

 总计

 填表说明:1.此表中的“谈话”指“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2.此表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季度统计一次,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3.“谈话”统计单位为件(次),其余为人(次)。

  附件3

 **县提醒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职务

 提醒谈话

 主要原因

 谈话人姓名

 谈话人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

 要

 谈

 话

 内

 容

 谈话对象意见

  年

  月

 日

 谈话人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谈话函询通知书

 X纪(监)案〔

  〕

 号

 同志:

  经XX议研究决定,请你实事求是说明以下问题:

  一、

 二、

 三、

 ……

 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

 注:以上问题必须由本人如实说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送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联系的纪工委)负责人签字后,报XX纪委(监察局)

 室。如发现不如实说明或故意隐瞒的,一律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XX纪委(XX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本人情况说明

 一、本人基本情况

 ……

 二、对函询问题的说明

 ……

 三、对问题的认识或检查

 ……

 四、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

 五、需要向组织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

  说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人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联系的纪工委)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县谈话函询登记表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职务

 函询谈话

 主要原因

 谈话人姓名

 谈话人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

 要

 谈

 话

 内

 容

 谈话对象意见

  年

  月

 日

 谈话人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7

 诫勉谈话通知书

 X纪(监)案〔

  〕

 号

 同志:

  经XX会议研究决定,请你于X月X日到X地进行谈话,并就以下问题做好准备:

  一、

 二、

 三、

 ……

 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

 注:以上问题必须由本人如实说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送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联系的纪工委)负责人签字后,报XX纪委(监察局)

 室。如发现不如实说明或故意隐瞒的,一律从重追究纪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XX纪委(XX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县诫勉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职务

 诫勉谈话

 主要原因

 谈话人姓名

 谈话人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

 要

 谈

 话

 内

 容

 谈话对象意见

  年

  月

 日

 谈话人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记录另附)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9

 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被追责

 对象情况

 姓名

 单位

 职务

 被启动追责时间及事由

 申请免责理由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承办纪检监察室

 意见

 县纪委监察局意见

 县委、县政府意见

 备注

Tags: 贯彻落实   四种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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