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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盲井式犯罪的心理分析

2020-08-03 16:21:50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盲井式谋杀的心理分析 姓

 名:

 **

 班

 级:

 16级刑侦十五班

  专

 业:

 刑事侦查技术

 指导教师:

  ***

 完成时间:

 论盲井式犯罪的心理分析

 【内容摘要】盲井式犯罪指的是在煤矿上进行的犯罪行为,在矿上谋生的矿工们,诱骗智障、流浪汉、务工者,甚至是同乡、亲友,到矿上打工,趁其不备将其砸死、推进矿井、放炮炸死等,伪造矿难现场,再找人冒充家属向矿方索要赔偿。事成之后,用来作案和讨价的筹码--人命,无再利用价值,便遭遗弃。这种人为制造矿难骗取赔偿案,因与电影《盲井》情节类似,被称之为"盲井式犯罪"。

 【关键词】“盲井案”;成因;情景预防

 一、问题意识 2003 年王宝强主演的电影《盲井》,主要讲述了为了非法获取钱财,诱骗他人到煤矿挖煤打工,然后在矿井中杀害被害人,进而冒充被害死者亲友,骗取矿方赔偿的故事。近10年来,与电影《盲井》情节类似的“煤矿杀人骗陪案”总是“接二连三”、“如火如荼”的上映。也正因如此,极具艺术性的“盲井案”这一称谓也自然而然的成了“煤矿杀人骗陪案”的代名词。

 然而,现实的“盲井案”绝大多数都比电影《盲井》中的情节更为触目。其一,大多数“盲井案”都并非仅仅一两起作案,而是以数起、数十起甚至几十起作案所组成的“系列”著称。其二,参与作案的犯罪人人数往往不是两三个,而是数十人或几十人。其三,被害死者往往是行为能力受限的智力障碍人士或失去亲友的“五保户”人士。其四,各大系列“盲井案”的被害死者,少则一两人,多则数十人。

 面对“盲井案”这种血腥的现实剧情以及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本文的研究内容自然相当明了:分析其成因,基于情境性犯罪预防理论而落实到犯罪的防控对策上。

 二、犯罪成因 (一)媒体报道不当,诱发作案动机 “盲井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被害死者众多,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众多等因素,毫无疑问的已经爆发便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正是基于此,案件已经爆发,各种网络新闻媒体便争相报道。当媒体报道对多名作案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容易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也可能容易安抚社会公众潜在的受害意识。同时,更是让社会知晓该如何防范“盲井案”的进一步发生,让私营小煤矿企业知晓安全标准与信息及时通报的重要性,让国家和地方政府知晓目前法制所存在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空间。

 (二)经济贫困,好逸恶劳,促使作案 就经济贫困与犯罪发生与增长的关系而言,经济贫困似乎并不等于一定会犯罪,但贫困却与犯罪的发生与增长有着极为亲密的关系。也如列宁同志曾认为:“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散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摆脱令人厌恶的工作,就是摆脱一分钟也行;为了不挨饿,是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聊以糊口,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也干。” (三)内部互相威胁,迫使继续作案 事实上,并非所有作案人都愿意继续从事杀人骗赔行业,也有少部分犯罪人有中途退出的心态。但从各系列“盲井案”的进展来看,能成功从作案团伙中退出来的,几乎没有。

 不少作案人并非主动参与作案,而是因知晓其他主要作案人犯罪事实,因贪恋钱财,拿了“封口费”后被逼参与作案。事实上,包括执行死刑的法警在内的正常人在内,平白无故的杀人也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同理,这些拿了“封口费”被迫上了“贼船”的作案人并非一定愿意作案,更非愿意继续作案。如新疆吉木萨尔版“盲井案”中,被告人刘坤某等就供述,虽然参与了井下杀人行为和事后冒充家属骗钱行为,但都是因为拿了“封口费”而被逼加入作案行列。

 (四)私营小煤矿安全监管不力,对务工人员审查不严 根据现有资料,“盲井案”犯罪人的作案场所全都选择私营小煤矿企业。究其缘由:一是私营小煤矿企业监管相对松散,而大型国营煤矿监管则相当严格;二是私营小煤矿企业往往害怕“事情闹大”,愿意尽快赔钱了事,而大型国营煤矿企业理赔过程相对较长且程序正规、繁琐,犯罪人极为容易现出“原形”。

 我国小煤矿企业大量存在着“管理弱化,多部门分领域管理,生产与安全不能有机协调;采煤方法、工艺简单,设备落后,安全投入不够,安全隐患多,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等现象。严格的说,“盲井案”的爆发,主要在于有便利的作案机会和作案场所。而这些机会、场所的提供者便是安全监管不力、对务工人员审查不严的私营煤矿企业。从各系列“盲井案”的报道以及相应裁判文书的审理查明来看,无一例外的都陈述了“盲井案”发生的此种成因。

 三、防控对策:以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 (一)选择情境预防理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就犯罪的防控而言,传统的社会复归理论虽然侧重理论分析,但存在过分哲学化的倾向,以至于实用效果并不甚明显;声势浩大的社会构造理论,虽能够清晰的分析犯罪原因,但为减少乃至消灭犯罪而进行社会结构的改革,太过耗费人力与资本,以至于具体落实困难重重。

 从“盲井案”的犯罪成因来看,媒体的不当报道无形之中诱发了作案动机,私营小煤矿企业的监管不当在事实上减小了犯罪风险与难度,再加之社会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权利保障缺失等,自然增加了犯罪的收益。这些犯罪的成因正好与情境预防理论的防控措施相契合。从迅速防控“盲井案”的角度而言,单一的司法防控显然捉襟见肘、社会防控虽可能治本,但短期内难以见效。于此,采用情境预防理论无疑具有必要性。

 (二)以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的具体防控措施 1.规范媒体报道,避免诱发犯罪动机 “盲井案”作为典型的暴力性犯罪,受到媒体的青睐甚为自然。然而,犯罪学家们基本会同意,传媒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亲密而复杂的关系,既可以通过对犯罪的报道而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也更可能通过对犯罪的报道而诱发犯罪动机、产生模仿效应。在此说来,规范媒体对犯罪的报道甚为重要,尤其是在有预谋且被害人毫无过错的“盲井案”中。

 “盲井案”虽然“吸睛”,但经全面报道便容易诱发犯罪动机从而产生模仿效应。因而,网络新闻媒介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严格做到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切不能为了追求“吸睛”而大肆夸张报道;第二,严格做到报道的合法性,未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切不可随意报道;第三,严格做到只报道案件基本事实与结果,切不可报道犯罪人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第四,严格做到“只报道不随意评论”,以防止激发和煽动社会公众的激烈情绪。

 2.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 “盲井案”之所以冠名“系列”,最主要的缘由在于大部分案件的作案人一次又一次的在不同小煤矿上得逞。然而,无论是根据相应裁判文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信息,还是根据网络新闻媒体的报道,都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绝大部分的作案人在煤矿上班时都用的是真实身份信息,二是即使作案人在两个相邻的煤矿上都作过案,后面煤矿企业竟然对先前煤矿企业的矿难事故不甚知情。根据情境预防理论,从迅速减少犯罪的角度来说,提高被发现的风险是关键之一:既然“盲井案”的犯罪人在不同小煤矿企业上一次又一次得逞,那么,一旦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犯罪人就很难继续作案了。

 3.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煤矿企业环境 “盲井案”在2009 年至2012年井喷式的爆发,一个重大原因就在于私营小煤矿企业的法制环境与治安环境太差。从情境预防的角度而言,加强犯罪高发区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治安环境,可以有效建立与健全良好的治安环境,以提高犯罪人作案风险、减小作案机会。

 近年“盲井案”大量的爆发,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仅仅注重严打,尤其是以死刑适用来严打,不但起不了什么实质性作用,反而还会滋生诸多负面效果。同时,虽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环境正在转变,但期待通过尽快变革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来治理“盲井案”,显然难见收效。故而,对“盲井案”采取情境预防,才是立竿见影的防控之道。并且,对“盲井案”进行情境预防,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盲井案:老板弱点被矿工掌握 不怕罚款怕关停

 ..网易新闻 . 2016-06-28 [2] “盲井式犯罪”与一个村庄的迷失 ..光明网 . 2016-06-23 [3] 人民网评:“盲井式犯罪”中有多少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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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 .2016-06-23 [4] [5]

Tags: 毕业论文   心理分析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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