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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2019-12-01 07:37:54

权益法下的新旧之差别

1.新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范围被缩小。旧准则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下权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将其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

2.新准则下权益法变化的最大的亮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再是以历史成本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的份额为基础核算。

3.对投资损益的确认相对复杂化。旧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为基础,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下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还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是减值损失的金额。

4.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有所改善。旧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新准则下发生巨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5.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这与旧准则有着本质的区别。

6.与权益法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的变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一般分别按“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

立志公司和宏达公司属于联营企业。2008年与宏达公司有关的业务如下。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试作出立志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立志公司以房产取得宏达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取得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

2.接例1,假设投资时宏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3.接例1,立志公司向宏达公司投资时,宏达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假设2008年度,宏达公司利润表的净利润为600万元。

4.接例1,宏达公司2008年度利润表的净亏损为4000万元,立志公司年底账上应收宏达公司的长期应收款300万元,并且该长期应收款从实质上构成了对立志公司的长期权益。

解析:

1.借:长期股权投资——宏达公司(成本)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万元

营业外收入400万元。

解析: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确定。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立志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的资产获得了900万元(3000×30%)的股权,支付的大于获得的,说明存在商誉100万元,但会计上并不确认商誉,而是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在旧准则下,对于这100万元要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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