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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0-07-07 11:40:28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

   第四条 职业卫生是指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全公司常见的职业危害有噪声、粉尘等。

   第五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章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郑领旗 副组长:霍修随

 组

 员:

 张二教、曹战四、郑晓晓、郑惠义等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负责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细化、建立公司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落实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三)组织并参加公司职业病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安排落实解决,不能解决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各条线、班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整改。

   (四)组织制订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开展员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有计划、组织的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及储备工作。

   (六)组织职业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员抢救,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召开事故分析会,及时整改隐患,实施职业病防治事故责任追究制,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安全主管是公司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公司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推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检查,督促各条线班组开展职业病防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登记问题,并报告公司负责人,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三)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四)教育、督促班组员工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建立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上报有关职业病防治信息资料;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完善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完善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协助安全环保部对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 设备主管、工艺主管、生产班长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公司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检修及台账更新等。

   (二)组织公司学习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十条 员工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负责共同维护分厂的职业病防治环境,应当履行以下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事故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应急措施,排查、汇报本岗位的隐患,参与辨识危险源,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   (四)接受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时,应重新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配合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妥善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记录应留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业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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