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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答

2020-10-11 11:16:11
2013年3月11日星期一

 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现将《〈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答》印发你们,请妥善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2010年6月21日

 《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答

  针对各地各部门在执行《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渝委办发〔2010〕16号)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从城镇退职返乡到农村落户的老党员是否享受生活补贴的问题

  享受离退休(职)待遇或相当于享受离退休(职)待遇(原单位每月按时发放生活费)、户籍在农村的返乡老党员,不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关于纳入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老党员享受生活补贴的问题

  纳入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老党员享受生活补贴。其中,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在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06〕49号)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基础上,对照《重庆市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补贴标准实行补差,差额部分由老党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市级有关部门承担。

  三、关于界定城镇老党员“已享受离退休(职)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问题

  城镇职工享受离退休(职)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待遇,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离退休(职)费或基本养老金。

  另外,按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直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按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直接领取生活补贴的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按渝人社发〔2009〕3号规定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均属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范畴,不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在原单位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企业轮换工,属生活有保障人员,不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

  四、关于特殊时期党龄认定的问题

  在“文革”等特殊时期,党员入党后因党组织原因未按期转正的,如档案中没有延期转正的相关材料,则视为按期转正。

Tags: 重庆市   暂行办法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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