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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4-20 22:01:25

  维稳社保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全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县域经济的增速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土地征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重大项目建设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比例明显增多,这是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深刻转换、各种利益格局重新调整时期必然出现的客观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因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面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社会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近年来,我县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缺乏了解和掌握,造成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不畅,群众诉求的问题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致使当事人动辄采取越级上访、聚众堵路等极端的方式,既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调处的难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1.阶层规模扩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政策的调整,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既得利益都在不断调整,矛盾纠纷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利益关系的牵连,矛盾纠纷涉及的范围渐广、人数渐多、规模渐大、密度渐深,容易造成局部性混乱。

   2.行为出现对抗。矛盾纠纷当事人有着利益上的共同性,往往互造声势、协同行动,也容易受到为首者的影响、鼓动或操纵。受“法不责众”心理的暗示,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当事人则不惜以聚众闹事等非法方式向政府施压,预想达到某种目的。

   3.起因复杂多元。由于矛盾纠纷针对的是社会经济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几乎涉及所有社会领域,造成矛盾纠纷的起因复杂化、多元化。除上述列举的拆迁安置、生存状况和经济冲突之外,诸如政策变化、执法不公、自然灾害等偶发事件都有可能引发各类矛盾纠纷,从而加大排查的工作量。

   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排查调处的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各级职能部门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报告反馈制度,上下之间无法沟通交流,造成当事一方或双方对政府缺乏应有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主动履行职责和合作的意识不强,对排查上来的矛盾视而不见、久拖不决,造成当事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调处难度加大。

   问题二:情报信息的意识不够超前。从近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践来看,情报信息的搜集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许多矛盾纠纷直至升级、激化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时才被发现,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问题三:化解矛盾的责任不够明确。不管是何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其最终的焦点和指向都将落到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因此,对于上报的矛盾纠纷,由谁协调、由谁负责、由谁督促,政府机关内部缺少相应的责任保障与约束环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无人过问、问而不决,致使当事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议及对策

   1.强化党政统一领导的治理机制。矛盾纠纷问题涉及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尤其在新形势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种矛盾纠纷突现,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出现的利益问题,因此,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单靠一两个部门单打独斗将无法改变局面。必须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高度重视下,调动各方力量,从经费、组织、机制上给予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唱独角戏”的现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交办、承办、督办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处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和牵头配合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起突出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领导小组、有一套具体解决方案、有一套化解办法。对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无法处理的矛盾纠纷,必须提到上级党委、政府日程进行决策定调,并落实责任单位贯彻执行,完善决策、交办、督办、反馈制度,确保跟踪落实,执行到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创新矛盾调解机制。一是加强乡镇(街道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集中研究,找出矛盾症结和化解措施,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一些实际问题必须由政府统筹解决的,提交党委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策,再交办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防止推诿现象,提高调处工作效率。

   3.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实践证明,只要重视首办环节,热情接待、真心实意帮助解决问题,即使有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也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首先,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对接报每件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完善登记、受理、报批、转办、反馈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有跟踪,有办理,使矛盾纠纷问题在每一个工作环节得到及时处理。对接报人不负责任,不登记、不报批或压案不办形成越级上访或激化矛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领导接访日制度。采取现场接访与带案约访、下访、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群众诉求;第三,加强政务公开,积极搭建沟通平台。通过设立咨询电话、服务信箱、网上互动平台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4.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一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政部门要始终围绕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来寻求解决途径,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使群众对部门的工作有更多的理解和谅解,促进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二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办访程序,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积极宣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极少数借机闹事的违法犯罪人员;三是坚持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及时安抚和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四是必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善于利用媒体的力量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促进矛盾的化解,树立良好的形象。

   5.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建立奖励机制,增强活力,及时掌握苗头动态,及时、全面、准确地搜集民情民意和不安定因素,尽可能在矛盾的酝酿期、形成期发现和掌握。同时建立完善部门报送信息机制,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6.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一是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突出以人为本,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承受能力,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努力防止职能越位、错位、缺位、不到位现象,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三是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四是强化法律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复议、申诉、赔偿制度,解决执法不严不公问题,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7.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是前提,调处是关键,责任制是保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等办法。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现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使四种调解各自发挥作用,互相衔接配合,形成“四调联动”机制。同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调处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增加调处的实效性,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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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化解   对策   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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