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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30 20:17:35

XX镇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镇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XX市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管理,进一步做好畜禽粪污治理长效管理,充分发挥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的作用,巩固已经取得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效,现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XX公司是自主成立的、为XX镇畜禽粪污治理提供服务的私营组织,坚持自主经营,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三条 XX公司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有合法营运手续,有必要的场地和库房。

第四条 XX公司必须有2名经营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持有B照以上驾驶证(含B照)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五条 XX公司必须做到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每月每个养殖场(户)至少服务一次,不得拒绝服务。

第六条 XX公司要积极做好经营服务,主动做好与养殖场(户)和有粪肥需求的种植大户之间的对接,XX兽医站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 XX公司要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及时做好畜禽粪污的收集和利用工作,及时检查和清空田间调节池,不得违规倾倒畜禽粪污。

第八条 XX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分别要和畜禽养殖场(户)以及用肥户签订服务合同,填写服务清单,服务清单必须和服务合同相对应,服务清单必须经养殖户和用肥户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市财政根据XX公司的服务情况给予8元/猪当量的补助,根据服务组织劳务工资及车辆燃油费用测算,XX镇暂定配套扶持资金28元/猪当量,下一基准年可根据上一基准年运转情况及栏存基数适当调整。车辆的维护维修及保险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配套扶持资金及固定费用支出由XX市华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条 生猪、家禽、肉羊市财政及镇扶持资金的数量以接受服务的养殖场(户)的出栏数加核查时栏存的种畜禽数之和为准。家禽数量以接受服务的养殖场(户)核查时栏存数为准。出栏数以兽医站出具的检疫证标注数为准。

第十一条 猪当量计算方式如下:出售苗猪的按2头苗猪折算1个猪当量,出售壮猪的每头壮猪折算1个猪当量,2头病死猪折算1个猪当量,3只肉羊、30只蛋鸡、60只肉鸡分别折算1个猪当量。

第十二条 XX公司申报服务奖补资金时,必须提供养殖场(户)服务合同、相对应的服务清单以及兽医站出具的相关检疫证明材料。

第五章 车辆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三条 车辆要妥善保管,配套的软管严禁日光曝晒。

第十四条 每次出车都要仔细检查车辆情况,严禁带病上路。

第十五条 及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车辆的保险。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私自转让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防止车辆腐蚀。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收回发放的车辆设备。

1.不妥善保管的。

2.不正常使用的。

3.不诚信经营的。

4.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5.私自转让车辆的。

第十九条 XX公司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违规倾倒畜禽粪污的行为,将收回发放的车辆设备,且不得享受该年度的奖补资金。

第七章 补助资金发放要求 第二十条 XX公司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XX公司申报服务奖补资金时,必须提供养殖场(户)服务合同、用肥户的服务合同、相对应的服务清单以及兽医站开具的相关检疫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XX公司应该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Tags: 社会化   畜禽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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