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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2020-08-22 11:20:14

 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机制,提高本行防范洗钱风险和反恐怖融资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相关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三条 在我行开立有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的客户,均应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我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开展应遵循风险为本、审慎性、持续性和保密性原则。

  风险为本原则:各支行应建立健全适当、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监控客户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风险。

  审慎性原则:各支行应充分了解、掌握客户身份信息和业务背景情况,并认真、客观、审慎地对客户风险进行划分。

  持续性原则:各支行应密切关注客户,在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身份、经营规模、交易性质、经营区域、交易方式等情况的变化,持续跟踪分析客户,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保密性原则:支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严禁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行内外单位(机构)、个人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五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所需客户基本信息应包括:

  一、个人客户的国籍、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信息。

  二、单位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财务状况、交易频率、经营规模、主要交易对手和交易对手所处地区、分支机构分布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资信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各支行还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了解与其有关联的人(单位)的信息。

  第六条 各支行新开户10日内进行等级划分,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 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即高风险类、中风险类和低风险

 类。

  第八条 客户风险等级应根据客户的真实身份、客户交易行为特征、业务性质和其他相关情况予以划分。

  各支行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应充分考虑洗钱风险决定性要素。如出现风险决定性要素,则不论其它情况,均应将客户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洗钱风险决定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是否与已知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征相符或者与之发生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客户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客户是否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第九条 客户风险等级按如下标准划分。

  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风险决定性要素)的,应评定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国籍或住所地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可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2、客户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个人相同;

 3、客户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嫌疑人发生交易往来的;

 4、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将被调查或正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5、客户账户曾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

 6、客户存在化整为零、故意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7、客户存在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转账交易或现金交易等。

  二、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以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发生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和行为(可以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信息为参考标准)。

  2、发生故意隐瞒身份信息的行为,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办理业务。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低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未发生符合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设置的可疑预警标准的可疑交易行为。

  四、客户未满足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中风险类客户。

  五、客户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类别划分条件的,应按照较高风险等级予以评定。

  第十条 单位客户风险等级按如下标准划分

 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风险决定性要素)的,应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可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2、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实体、个人相同;

 3、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嫌疑人发生交易往来的;

 4、客户账户曾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

 5、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将被调查或正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6、客户存在化整为零等故意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7、客户存在与其规模和经营特点不符的大额转账或现金交易等。

  二、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以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发生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和行为(可以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信息为参考标准);

 2、经营现钞流量较高或交易规模较大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场所、房地产、汽车、贵金属交易机构、典当和拍卖机构;

 3、发生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证照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办理业务。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低风险类客户:

  1、各级党和政府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包含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2、中央直属企业;

 3、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未发生符合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设置的可疑预警标准的可疑交易行为。

  四、客户未满足上述一、二、三项划分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中风险类客户。

  五、客户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类别划分条件的,应按照较高风险等级予以划分。

  第十一条 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还应参考以下相关要素:

  一、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度。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则风险等级较高;

 二、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则风险等级较高;

 三、资金及财富来源。无法清晰、合理解释资金及财富来源的,其风险等级较高。

  第十二条 各支行均应充分收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经营规模和特点、交易行为特征等资料信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在我行多个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由各支行自行划分,其风险等级按各所在行中划分的最高等级确定,账户所在行应相互提供客户的交易行为记录以及其他等级划分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各支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现客户具有符合任一高风险洗钱决定性因素,或其它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可疑交易或可疑行为情形的,应及时对客户的风险予以分析,并分别按照风险划分标准,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客户在新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识别过程中,如发现身份信息符合第九条(一)第1项或第十条(一)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将该客户评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新开立账户的客户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在新开立账户时暂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第十五条 各支行应妥善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与账户资料一起专夹保管)。相关资料应自客户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各支行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资料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人员严禁向本行无关的部门、人员或行外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

 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并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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