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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章不可以开党员证明范文

2020-08-18 22:26:44

  

  篇一:《党员证明信格式》

  党员证明信格式(DOC)

  党员证明信格式

  这个没有特定的格式,把要表达的意思说清楚就行了。你要注意的是和招录单位联系确定该证明需要加盖那一级公章,一般都是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的。你先请党支部给你开证明,然后让上级党组织在证明上签署“属实”并加盖公章就行了。

  给你个样子

  证 明

  某某同志(身份证号码),某年某月某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我单位某某党支部正式(预备)党员。

  特此证明。

  中共某某某某委员会

  某年某月某日

  证明信样式

  中共-党员证明信

  同志 年 月在 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共青团员)。

 特此证明。

  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委(组织部)

  (盖章)

  年 月 日

  党员证明信格式.doc

  备注该证明一般都是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对外出具。需先请党支部给出具证明,然后请上级党组织在证明上签署“属实”并加盖公章。

  

  党员证明信格式

  证明信

  ****(单位如长沙市党委组织部)

  小明,**专业(xx-xx级生物化学专业),身份证号**,是中南大学的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特此证明。

  ****(单位如中南大学党支部)

  

  党员证明信格式

  某某同志(身份证号码),某年某月某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我单位某某党支部正式(预备)党员。

  特此证明。

  中共某某某某委员会

  某年某月某日

  

  党员证明

  朱晨明,女,浙江义乌人,是暨南大学文学院XXXXX级本科生,于XXXXX年12月在我院发展为预备党员,XXXXXX年12月转为正式党员,所属支部为暨南大学文学院中文系本科生党支部。

  特此证明。

  暨南大学文学院党委

  xx-xx年5月30日

  

  中国党员证明信

  xx-x,男,吉林大学法学院XXXXX级本科生,学生证号xx-x,该同学于XXXX年10月29日成为中共预备党员。

  特此证明。

  中共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XXXXX年12月22日

  

  证明信格式标准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构成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 "关于 XXX 同志 XX 情况 (或问题)的 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 然后加冒号.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间题,其他无关的不写.如证明 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 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 面目.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 "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 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 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 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 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篇二:《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

  批。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 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 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支部书记1

  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建立党小组,由支委会决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的章不可以开党员证明}.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党支部的章不可以开党员证明}.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重大问题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改革改制方案,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控(参)股企业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五)领导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十七条 机关处(科)室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篇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党员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且所去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使用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出国(境)的党员,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四条 党员证明信使用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样式,一人一张,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需更正,须加盖更正章。

  第五条 党员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落款处由开具证明信的党(工)委加盖公章,证明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党员证明信由各乡镇、街道、系统、园区党(工)委负责开具,办理程序如下

  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去向、事由、时间等,提出开具党员证明信的申请。

  所在党支部对党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具证明信的意见;如同意,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报上级党(工)委。

  党(工)委依据党员申请及基层党组织意见,对党员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七条 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八条 党员应在证明信有效期内(区内一般不超过5天,区外不超过3个月),向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证明信自行作废。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到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党员可凭证明信在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关党内选举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仍应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

  第十条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应在回执联上写明党员在本单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交纳党费的情况,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公章,交由本人带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存档。

  第十一条 党员证明信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由开出党员证明信的党(工)委予以补开,并立即通知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原证明信作废。对丢失证明信的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党员证明信及存根、回执,由有关党组织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在党员证明信使用和管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篇四:《缺失入党材料证明》

  党员档案遗失后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党支部和党(工)委证明材料。党支部出具证明,党委可以在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文样附后)

  2、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写清楚何时何地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档案如何遗失等情况

  3、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是支部书记,如无法找到,可找其他党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受其入党的情况。

  4、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

  5、党支部讨论接受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会议记录及决议复印件

  6、基层党(工)委讨论接受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工)委会议记录及决议复印件

  7、接受预备党员和转正时的通知复印件

  上述除本人的情况说明之外的6项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则要写清材料出处和复印人,以示负责。

  证 明

  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兹证明 同志原系我单位 (职

  务),(性别),在我单位工作期间 (简单评价),于 年 月 日经支部大会通过接受为中共预备党员,于 年 月 日经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工)委批准成为正式党员。该同志入党时的申请、培训、公示、外调等材料齐全,会议记录明确,入党程序规范。

  特此证明。

  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党 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党员证明介绍信》

  附件1 新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一联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三

  联 第

  在基层党委。篇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相关要点

  一、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以及开具条件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

  党员外出地点、时间相对固定,且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介绍信;党员外出时

  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

  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

  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 介绍信的填写和使用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

  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

  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

  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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